122亿存款去向不明 谁该为真相负责?
中国财富网讯(衣韵潼)就“消失”的122亿货币资金问题,*ST康得(002450)与北京银行的交锋持续加码。
5月15日晚间,*ST康得公告表示,公司控股股东康得集团与北京银行西单支行签订的《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因违反法律而自始无效,要求恢复相应子账户的独立性,并保留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维护相关公司利益的权利。而就在5月9日,北京银行总行曾公开表示,《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的订立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16日一早,中国财富网就该协议致电北京银行西单支行。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西单支行不会再就此事予以单独回应,后期将由北京银行总行对外界统一回复。
值得注意的是,在*ST康得对北京银行西单支行“正面出击”后,16日一早,*ST康得拉板涨停,报收3.68元/股。
装傻→甩锅→正面出击
自*ST康得在2018年年报披露存放于北京银行西单支行的122.1亿货币资金“不翼而飞”后,深交所就对这一迷局表示持续关注。
5月7日晚间,*ST康得回复深交所4月30日下发的关注函,表示存放于北京银行西单支行的账户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冻结,但并未就被冻结账户涉及的具体金额和所谓的金融借款合同内容进行说明。
5月10日晚间,*ST康得回复深交所5月8日问询称,由于无法核查康得投资集团账户的现金流动情况,目前无法确定公司资金是否已经被康得投资集团非经营性占用,要求西单支行向监管机构和市场公开联动账户的全部运行情况。
*ST康得指出,“作为《现金管理合作协议》的主办行,西单支行隐瞒了货币资金存放的问题,并未提示公司。直至公司无法按期兑付本息,收到法院财产保全文书后,才发现康得新及康得新光电西单支行账户的实际余额为0”。
15日晚间,*ST康得公告表示,已于5月14日向北京银行西单支行下发《商务函》,指出控股股东康得集团与其签订的《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因违反法律而自始无效,公司已向监管部门投诉并保留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的权利。至此,就“消失”的122亿,*ST康得完成了从“无法核查”“未被提示”到与北京银行西单支行的“正面交锋”。
“协议自始无效”的主张能否成立?
*ST康得正面“刚”北京银行西单支行,依据主要有二:一是《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第68条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要求,严重违反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从而极大损害了公司正常的运营状况与广大股东的切身利益;二是《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年修正)》第6条商业银行应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造成了*ST康得及下属3家子公司的货币资金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6条、第58条和第59条,*ST康得主张,《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应自始无效。
北京如佑律师事务所律师骆慧超对中国财富网表示,公司法人财产独立是我国公司法的原则性规定,无论是上市、非上市公司均受这一原则限制。
“目前尚未见《现金管理合作协议》的具体内容,但如果协议中确有约定*ST康得等数家公司向控股股东康德集团归集资金的条款,则上述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应系无效条款,至于协议是自始无效还是部分无效,需要视协议约定的具体内容而定。”骆慧超说。
*ST康得拉板涨停
5月16日开盘,*ST康得股价直升5.14%,在连续6个交易日的跌停后拉板涨停,报收3.68元/股。截至收盘,封单16.1万手,成交额达1.32亿,资金方面,主力净流入2804万元。而就在15日,*ST康得还因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达15.41%的交易异动登上龙虎榜。
Wind数据显示,中信证券杭州玉皇山南基金小镇、华泰证券绍兴府山的游资分别出现在龙虎榜的买入、卖出席位前五。其中,中信证券杭州玉皇山南基金小镇合计买入909.86万元,卖出946.92万元;华泰证券绍兴府山则合计买入795.70万元,卖出755.80万元。
巨丰投顾高级投资顾问丁臻宇表示,当前,*ST康得的涨停更多是超跌反弹的结果,“怒怼”北京银行西单支行并向监管层投诉,或是此次超跌反弹的推手之一。对于*ST康得的后续走势,仍待进一步观察。
中介机构如何做好信披“守门人”?
在康美药业(600518)和*ST康得“存款消失门”持续升温的同时,其审计机构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和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也被推上风口浪尖,中介机构如何做好信披“守门人”的问题重回大众视野。
“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者,注册会计师对维护证券市场的‘三公’秩序至关重要。” 丁臻宇认为,做好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守门人”,注册会计师需要坚持诚信为本,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不断提升职业道德水平、提高自身执业质量、加强专业胜任能力,通过实际行动维护和争取正当、合法权益,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独立规范地行使审计职权。
知名独立财经评论员布娜新表示,由于中介机构与上市公司之间存在利益关系,对于中介机构的责任监督,应该建立一个三维立体的体系,不光有刑事责任的追究,还要建立民事责任赔偿制度。此外,行业协会也要有效发挥同业监督力量,只有多管齐下,才能有效发挥中介机构的“守门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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