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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有媒体在重庆渝北区人民法院披露的一起刑事判决书中发现了一件有意思的事情。浙商银行2015年购买了一份假理财产品,并且一直蒙在鼓里。直到银监会来总行检查,才发现购买的理财是“三无”产品。
浙商银行两家分行遇“飞单”
2015年4月,浙商银行西安分行金融同业部客户经理孟某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自称是中信证券公司的张经理,称建行重庆市分行有一个保本理财产品,金额4亿元,问浙商银行西安分行能不能做这笔业务。
孟某要求进一步核实具体信息,张经理将建行重庆XX支行行长张某的联系方式给了孟某。孟某与行长张某联系并核实了确实存在这笔业务。
经浙商银行总行批准,2015年6月,浙商银行西安分行的客户经理骆某和核保经理去建行重庆XX支行现场进行了核保和合同签订,合同总额4亿元。骆某表示,其一行人到建行重庆XX支行行长办公室见到了张某,张某在相关协议上签了字,核保经理对签协议的过程拍了照片,然后张某安排了一个办公室的女性工作人员盖章。
据了解,浙商银行西安分行在建行重庆XX支行购买的这款4亿元的保本理财产品,期限2年,预期年化收益率6.8%,产品名称为“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乾元保本型理财产品2015年第16期”。
2015年7月,孟某在与浙商银行上海分行资产运营中心副总经理吴某聊天时告诉她,浙商银行西安分行要购买一单重庆建设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但是由于西安分行表内(资产负债表)资产余额不足,问吴某愿不愿意做。
吴某考虑到表内还有余额,该业务又是风险比较低的同业业务,便答应了。后来,吴某在这笔购买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单上作为项目主办人审签过,经银行内部审签后,就向建行重庆XX支行指定的理财认购资金专户放款4亿元。
据浙商银行上海分行资产营运中心客户经理顾某介绍,2015年7月,浙商银行上海分行购买的这款理财产品为建行重庆市分行发售的乾元保本型理财产品17期,金额4亿元,期限2年,预期收益6.8%,因为双方签订的是建行发行保本型理财产品,建行重庆XX支行的责任是要承担按季支付理财投资收益以及理财到期后支付本金及收益的责任。该业务风险较低,理财说明书说明是用于同业存款,所以没有对后续投向跟进。
银监会检查发现异常
2016年,银监会在检查浙商银行总行时,发现浙商银行西安分行购买的前述建行4亿元理财产品没有备案编号,便进行核实和处理,建行重庆XX支行的时任行长曹某回复,这笔理财产品在建行重庆市分行系统内查不到。 这意味着建行重庆市分行没有发行过这笔理财产品。值得庆幸的是,这笔理财产品目前是按季付息,结息正常,没有出现拖欠的情况,本金是2017年6月到期。
这笔假理财到底是怎么回事?
判决书显示,据建行重庆市分行投资银行业务部总经理刘某证实,建行在重庆市范围的理财产品都是由刘某所在的部门负责发行,由下属支行及各网点对个人和机构销售。经核实,建行重庆市分行未发行过中国建设银行重庆市分行“乾元”保本型人民币2015年第16期、第17期理财产品。
从判决书中了解到,这笔假的理财产品系支行长张某虚构出来的,虚构的原因是因为某地产公司总经理找到张某贷款,但建行重庆市分行不同意贷款,才想到了虚构理财产品帮助融资,从浙商银行出来的资金,最终经过中信证券转给了该地产公司。
2017年12月26日,张某因犯受贿罪,被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万元。案发后,浙商银行西安分行、上海分行均已收回全部出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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