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信息不足掣肘小微企业融资
2013年以来,在面临经济放缓、经营压力较大、风险提升的情形之下,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依旧凸显。正在举行的博鳌亚洲论坛2014年年会上,业界人士及专家表示,信用信息不足是掣肘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原因,应加快完善征信体系建设。
信用信息不足凸显“两难一高”
4月8日,博鳌亚洲论坛2014年年会上发布了《小微金融发展报告2014》。报告中指出,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小微企业受自身的特点的限制,在财务信息硬性指标上难以满足商业银行信贷要求,因此导致了其融资难的问题。
具体来看,信息不对称造成融资难问题主要表现在“贷前信息收集难”“贷中信用监督难”“贷后违约风险高”这三个方面。
首先,银行等金融机构一般依靠公开市场获得与企业相关的各种易于量化和传递的信息,并根据其进行贷款决策。但是,小微企业一般存在着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处理随意性、财务信息失真等现象,缺乏合格的“硬信息”,导致信用缺失状况严重。银行也因此难以有效地从过往交易及企业与其他银行的交易记录中得到相关信息,这就降低了向小微企业信贷资金的可得性。
而当小微企业取得贷款之后,作为信贷资金的提供者,银行既不了解企业对于信贷资金的运作,也不能够确保小微企业将资金用于贷款用途,无法及时全面并准确地掌握小微企业的经营情况,难以对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督。而因此导致的“道德风险”问题也很容易发生。
不仅如此,小微企业相对而言资产规模小,面临的市场竞争激烈,抗风险能力差,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当企业出现财务危机时,银行往往难以提前发现。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阎庆民认为,小微企业类型多为创业型和创新型企业,管理粗放、起点低的问题比较突出,一些小微企业可以同时向不同的地区银行借款,“拆东墙补西墙”,银行难以全面地了解到企业在其他金融机构的借贷、还贷情况以及欠息、对外担保等信息,从而造成风险累积,还贷违约以及商业银行的信贷损失。
小微企业征信体系建设中存在四大关键难点
中国民生银行小微金融课题组分析认为,征信可以直接降低融资双方信息不对称,促进小微企业信贷趋向均衡,发展征信体系来缓解信息不对称,对于小微企业摆脱融资困境十分重要。
近年来,我国征信法规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有2013年相继实施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以及《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同时,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也日趋完善,信息规模已经居全球企业征信系统前列。此外根据业界统计,截至2012年底,我国有各类征信机构150多家,其中政府背景的信用信息服务机构20家左右,社会征信机构50家左右,信用评级机构70多家,初步形成了多元化的征信市场格局。
从2010年以来的发展经验来看,我国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正稳步推进,但阎庆民也指出,小微企业“缺信息、缺信用”的现象依旧存在。成都银行中小企业部经理罗建平告诉记者,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常年呼吁却未得到根本性转变,主要原因在于其征信体系建设的滞后。这类服务仅靠商业银行是远远做不到的,需要政府引导整合各个监管部门以及执法机构的资源才能达成。
首先,在法规建设方面,国内的信用立法无论是数量或质量都与市场要求存在较大差距,刚刚实施的《征信业管理条例》其相关配套规章制度仍未出台,征信数据的开放与使用也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目前,小微企业大量的信息资源分散在各职能部门,而各个部门的运作又相对独立,缺乏相关的法规约束,信息采集及披露困难重重。此外,法律的不完善也使得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缺乏惩戒小微企业失信的动力,加之社会监督体系软弱,一些小微企业的失信行为不仅极易引发企业间的效仿,更将污染整个社会的信用环境,形成恶性循环。
其次,在政策层面,我国目前尚未出台专门的鼓励性政策以促进征信系统的建立和使用,导致众多小微金融机构对央行征信系统望而却步,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征信体系的完善与推广。
第三,从协调机制上看,虽然我国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已经起步并具备了一定规模,但由于企业信息较为分散,涉及工商、税务、法院、统计、技术监督等多个单位和部门,需要统一协调进行。然而,由于各个相关单位和部门基于对信息安全和责任等方面的考虑,对各自所拥有的信息采取了相应的保护,导致信息割据现象严重。此外,由于信息量大,收集信息的协调成本较高,在缺乏相关的制度要求,统一协调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对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的积极性不高,这使得信用信息的全面采集及共享难度较大。
此外,小微企业征信体系建设过程中还存在着交叉的结构性矛盾,即“征信市场中的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矛盾”和“征信机构市场中的市场化和公共化的矛盾”。
全方位完善小微企业征信体系建设
全国工商联专职副主席黄荣表示,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需靠创新。当前,我国的征信建设正在走“公共化模式”的道路,即主要依靠政府推动征信建设。虽然这一模式可以迅速建立数据库,但一定程度上对市场力量发展形成了抑制,信用信息单一,服务效率比较低,难以对小微企业申请贷款和商业信用活动提供支持。因此,尽快建立以市场化为主体、政府主要充当监督和规范作用的征信体系建设模式应该是未来的发展方向。
一是完善法律法规建设。一方面,应出台并细化具体的征信法规。《征信业管理条例》明确了对交易活动中履约行为及相关数据的采集、加工、使用等方面的规定,但没有具体规范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如何征信。相关部门应结合小微企业特点和信息开放程度进一步细化该法规;另一方面,对目前不利于信息搜集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例如,《档案法》等法律法规中限制企业和个人征信信息的对外开放,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征信数据的全面收集及信用评估,因此,应当根据目前市场经济的要求适当修改。
二是完善协调机制,提升央行征信平台建设。目前我国的征信建设主要依靠政府推动,这能够使机构和信息主体在最大范围内得以覆盖。应继续将央行的征信系统作为整个社会征信体系的基础实施,同时使各地区的征信系统与全国征信系统实现有效对接,力争建立完善的社会征信体系。政府应积极动员并协调相关部门,使工商、财政、税务、质检、司法等有关部门积极参与配合,提供相关信用数据,实现数据共享机制,联合建立数据齐全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及查询便捷、透明公开的信用信息查询系统。
三是发挥市场作用,加强征信服务。以《征信机构管理办法》明确民营资本进入征信业为契机,应着重培育具有市场化的民营征信公司户或行业征信组织,鼓励此类公司在央行征信系统的数据支持下运用先进技术进行金融创新,搜集小微企业各个方面信息,对数据进行提炼和深度处理,以此来突破征信体系发展的瓶颈,为市场提供多样化的征信服务。同时,应引导市场对征信产品的需求,创造信用产品需求的市场环境,工业和信息化部党组成员朱宏任建议加大相关宣传力度,以帮助小微企业突破融资难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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