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为竞争规则及反垄断标准树立标杆
奇虎360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10月16日在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宣判,360上诉被驳回,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起互联网反垄断案件,终审判决意味着持续四年之久的“3Q大战”终于画上了句号,这起案件对于互联网领域的竞争规则及反垄断标准的确立,具有标杆意义。
——市场份额不是唯一认定因素 腾讯被判不构成垄断
最高法认为,虽然腾讯无论在个人电脑端还是在移动端即时通信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均超过80%,但是仅仅依据市场份额证据还不能得出结论,还需要考察其他因素。
首先,竞争充分是先决条件。宣判指出,在被诉垄断行为发生时,中国大陆地区即时通信领域存在数十款即时通信工具,这些产品和服务的稳定性日趋成熟,用户规模较大。在被诉垄断行为前后,越来越多不同背景和技术的企业纷纷进入即时通信领域。即时通信领域的竞争呈现出创新竞争、动态竞争的显著特征,平台化竞争日趋白热化。可见,即时通信领域的市场竞争比较充分。
其次,市场进入及扩张难易是关键考量。最高法强调,对于认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言,重要的是市场进入以及扩大市场占有率的容易性。低市场份额并不当然意味着较弱的市场竞争力,只要能够迅速进入并有效扩大市场,其就足以对在位竞争者形成有效的竞争。
本案证据表明,在腾讯占有较高市场份额的时间里,每年都有大量的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境内经营者进入即时通信领域,且不少经营者在短时间内就迅速建立起足以支撑其发展的市场份额。这些实例有力地证明,腾讯所在的即时通信服务市场进入较为容易。
第三,市场竞争机制是否扭曲是依据。法院认为,判断经营者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需要综合评估其行为对消费者和竞争造成的消极效果和可能具有的积极效果。反垄断法所关注的重心并非个别经营者的利益,而是健康的市场竞争机制是否受到扭曲或者破坏。
本案中,应该关注的是,腾讯是否利用了其在即时通信领域中可能的市场支配力量排除、限制互联网安全软件领域的竞争,将其在即时通信领域中可能的市场支配力量延伸到安全软件领域,这一竞争过程更多地发生在免费的用户端。
腾讯方面回应称,很欣慰“3Q大战”在法律的轨道上获得解决。面向未来,腾讯清醒意识到责任和挑战,将与更多优秀互联网同行一道,坚持用户至上,恪守商业准则,创造更好更多的互联网产品和服务,回报广大用户和社会各界。
360方面表示尊重最高法院的判决,但对结果表示遗憾。360总裁齐向东认为,作为中国《反垄断法》在互联网领域的第一个典型案例,虽然最终没有赢得官司,但通过这一案件引发了行业、用户和法律界各方的关注,促进了中国互联网企业创新生态的营造,也推动了中国市场经济的开放与竞争,改变了中国创业者的生存环境。
——反垄断催生互联网新生态
部分业界人士指出,“3Q大战”引发的“腾讯垄断案”前后历经四年,这四年恰逢3G技术、智能手机、云计算、大数据的普及。针对腾讯的反垄断调查,客观上起到促进巨头放弃“模仿+捆绑”的模式,为中国互联网创业、创新营造了更为良好的环境。
专家指出,反垄断像是悬在寡头企业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使得企业保持敬畏心,避免挤压中小创业者的发展空间。美国正是充分利用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的调节作用,使得中小企业能够坚持创新并获得发展,进而相继诞生了谷歌(Google)、脸谱(Facebook)、推特(Twitter)等世界互联网巨头。
这起互联网反垄断案源起于2010年发生的“3Q大战”。彼时,腾讯模仿360制作网络安全类产品“QQ医生”,并与QQ捆绑推广。齐向东说,“QQ农场”取代了全民“开心偷菜”、“QQ棋牌”取代了“联众棋牌”……一批遭模仿加捆绑扼杀的创业先驱们,让360意识到也正面临着生与死的危机。360当时为自保推出“扣扣保镖”发起反击。腾讯的“二选一”把“3Q大战”推向高潮。2010年11月3日晚6点,腾讯发布《致广大QQ用户的一封信》,宣布做出一个“艰难的决定”,要求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用户必须卸载360软件才可登陆QQ。这一举动激起网民的逆反心理,腾讯品牌遭遇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
在有关部门的介入下,“3Q大战”缓和,而二者间的官司仍在继续、相互间的商业暗战也未曾停止。通过这场激烈的商业竞争,腾讯开始反思过去商业模式,逐渐由自建网络帝国的模式,过渡为通过收购、投资和兼并方式构建以腾讯为核心的产业生态圈这一商业模式。此后,阿里、新浪等众多中国互联网公司纷纷宣布实施开放平台策略,中国互联网大踏步进入开放时代,2011年也被誉为中国互联网的“开放元年”。
——互联网发展回归创新本质
业界专家表示,反垄断与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并不矛盾,反垄断是手段不是目的,反对的是靠捆绑垄断市场、限制竞争;鼓励的是通过创新赢得市场和用户。
“纵观国内外反垄断法的规定,法律反对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侵权,必须具备两个要素,即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和具有排除、限制竞争地滥用行为。”著名反垄断法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盛杰民指出,法律本身并不反对企业通过竞争获得市场支配地位,而是反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赵占领认为,互联网的竞争本质是平台化竞争,对相关市场的认定不宜过细,也不宜过窄。“创新和竞争使得行业发展变化迅速,对竞争格局的判断需要开放性和动态性,法律和权力的干预也应审慎。”赵占领说。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表示,反垄断法适用于传统经济和新经济。自由、充分、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是互联网市场的活力之源,必须旗帜鲜明地鼓励竞争,反对垄断。充分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也有助于督促垄断企业慎独自律。
互联网实验室董事长方兴东指出,虽然我国反垄断事业还处在起步阶段,但这对互联网产业的创新与发展意义重大。对于近期国内互联网市场出现的几起反垄断案件,“过程比结果更重要”。
“唯有创新才是互联网企业发展的本质。”齐向东表示,虽然360没有取得最终的胜诉,但通过反垄断诉讼的四年,中国创业者被巨头以“抄袭”和“捆绑”扼杀的现象正逐步减少,互联网反垄断的积极影响已经开始显现。由此,互联网也出现了进化的火花,正能量的萌芽开始绽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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