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监管新规或允许跨区经营销售
这两年互联网保险市场迅速发展,各种新形态和产品层出不穷。不断扩大的市场规模也引发了关于互联网保险监管体系的讨论,15日保监会公布了《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值得关注的是,这是首部针对互联网金融的规范性监管文件。根据征求意见稿,互联网保险的销售将有望突破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区域限制。而偿付能力要达到150%的硬性要求,则或成为不少中小险企开展互联网保险销售的一大约束。
互联网保险新规呼之欲出
近几年,互联网保险在国内的迅猛发展超过了许多人的预期。对很多中小保险公司而言,互联网保险甚至成为了它们在保险市场占领一席之地的重要筹码。
数据显示,2011年至2013年的三年间,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模保费从32亿元增长到291亿元,三年间增幅总体达到810%,年均增长率达202%。不过,面对不断膨胀的互联网保险规模,监管目前却仍处于真空状态。
为促进并规范人身险公司互联网保险发展,保监会日前起草了《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并于15日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中,保监会为互联网保险销售设置了一定的门槛,共规定了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的五项条件。
这些门槛分别是,经营期间偿付能力保持充足Ⅱ类;运营和业务管理系统支持在线投保、保全、退保、理赔等运营功能,以及交易信息保存、单证实时查询、售后服务和投诉处理等服务功能;运营网站取得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或完成备案,且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建立包括交易安全、宣传销售、服务标准、单证管理、投诉、应急处理及内部风险管控等内容的互联网保险管理制度;咨询和销售人员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销售人员从业资格证书(A证)。
偿付能力或成一大制约
首份互联网保险监管规定,对于开展网销的险企要求偿付能力要达到150%,这或许将成为不少中小险企开展互联网保险销售的一大硬性制约。过去两年,不乏有一些开展互联网保险销售的险企因资本消耗过快而导致偿付能力“亮红灯”。
保监会刚刚公布的最新数据就显示,截至2013年末,寿险公司中,有7%的公司处于偿付能力充足I类水平(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间),90%的公司处于偿付能力充足II类水平,还有两家小型寿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达标。
以目前大力发展互联网保险的国华人寿为例,其在互联网保险市场上的激进动作一致备受关注,目前市场上不少高达7%的互联网万能型保险产品都是国华人寿开发的。但在互联网产品热销的同时,国华人寿去年年底就曾经因为偿付能力低于150%,而收到了监管部门禁止其新设分支机构的禁令。
可以看出,国华人寿的保费收入中万能险业务规模占比很大,而伴随着业务的扩张,险企需要提取大量准备金,从而导致偿付能力充足率堪忧。
跨区域销售或被允许
在设置门槛的同时,监管部门也对互联网保险销售打开了不少“窗口”。最引人注目的是,保监会下发的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短期意外险、定期寿险和终身寿险产品,具备内控管理能力,并且能够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可以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区域内。
而按照以往的常规规定,如果保险公司在某地没有设立分支机构,那便不能在该地销售保险产品。这对于那些经营区域有限的中小险企而言,无疑是一重大利好消息。
此外值得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中,对于险企在互联网保险销售过程中的一些“返佣、促销”手段,如是否能在一定额度范围内向投保人赠送保险,或与保险直接相关的赠品,文件暂时并未做出具体规定。
其实,对于互联网保险的发展,监管层在进行规范的同时也大力支持鼓励其发展。保监会原副主席李克穆日前就表示,保险与互联网结合很有意义,是新的增长点。
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总裁万士家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目前中国互联网保险成为新的热点,已经有很多保险公司都在这个领域进行大量投资。虽然市场份额还比较小,但预计未来的五六年时间里将会发生惊人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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