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招标范围与规模将进一步明确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修订)(送审稿)》(以下简称《规定(修订)》,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据了解,这是自2000年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以下简称《规定》)后,对工程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首次修订。此次征求意见截至4月24日,社会公众可通过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信函寄送或发送邮件3种方式提出建议。
国务院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自2000年原《规定》发布以来,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都根据其制定了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增强了招投标制度的可操作性。然而,由于《规定》设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是依据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确定的,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上述情况已发生了变化,《规定》设置的强制招标范围、标准限额显得过宽、过低,增加了市场主体的负担,在当前招投标市场体系不断健全,建筑行业利润水平普遍较低的情况下,有必要对《规定》加以修改。相关市场主体、行业组织、有关专家也认为应进一步科学界定工程建设项目强制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修订中的“问题导向”
同原《规定》相比,《规定(修订)》最明显的不同点在于,对原《规定》在十余年的实施过程中曾出现的相对比较模糊、容易出现争议的若干概念进行了完善与细化。例如,由于原《规定》对“工程建设项目”与“政府采购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使得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特别是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的工程采购中,出现了不同的解释。《规定(修订)》则在第二条中明确界定了“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同时,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明确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原《规定》中的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在《规定(修订)》中已经看不到了,取而代之的是“各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其他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的明确限定。据了解,这也是为了规范全国统一招投标市场、改变各地方政令不一现象造成市场被地域分隔问题的出现。
国务院法制办相关负责人强调,《规定(修订)》的制定,主要依据了4点原则。首先,便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所提出的在深化经济改革中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因此,《规定(修订)》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要求,对于部分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项目以及仅使用少量国有资金、国家融资资金的民间投资项目,不再纳入强制招标范围。例如,《规定(修订)》在第十条所规定的4种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中,便包括“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第八条规定的标准,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资金不足50万元人民币”。
第二点则是要确保新制定的《规定(修订)》能够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他表示,《规定(修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特别是固定资产投资价格变动情况,提高强制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同时,根据国家最新政策法规,对强制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作相应调整。因此,关于原《规定》在必须进行招标情形的三项规模方面的规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规定(修订)》在原金额的基础上分别提升了1倍,同时删去了“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的内容。
第三点则是增强可操作性。《规定(修订)进一步明确工程建设项目概念,规范合同估价规则,并对连续同类采购的招标要求等作出规定。根据实践情况,明确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具体情形。例如,《规定(修订)》第九条规定,“本规定第八条所称单项合同估算价,根据项目所处阶段对应的估算投资额、概算或施工图预算等为依据确定。同一工程建设项目12个月内发生的同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总估算价达到第八条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第四点原则是在保持制度连续性方面的考量。该负责人表示,考虑到《规定》在我国施行多年,已为市场主体和行政监管部门所熟悉和掌握,《规定(修订)》对强制招标项目的范围继续沿用了《规定》按项目属性和资金性质分别列举的方式,从体例上保持一致。
“商品住宅”不再强制招标
此次对原《规定》的修改,最吸引公众眼球的,可以说是在调整必须进行招标项目范围的过程中,删除了对“商品住宅”这一项。
原《规定》在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中的第5项规定,“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属于被纳入必须进行招标范围的项目之一。然而,在《规定(修订)》中,这一项则被删除,改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这意味着今后只有保障性安居工程才属于必须强制招标的住房范围。
这样的修改,同样也是在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经济活力思想的指导下做出的。“国务院法制办财金司·北京大学法学院课题组”在《规定》修改前的研究过程中表示,各省在贯彻原《规定》时,很多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变通,包括新增和删除了一些项目或细目,或者变更相应的规定。“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是变更较为集中的项目,广东、重庆、江苏3个省、市对其作了限制性规定,江西、北京、山西、贵州、宁夏、新疆6个省、市、自治区对其作了扩张性规定。
该课题组相关负责人同时表示,对于已经充分市场化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不再纳入依法必须招标范围。“如科教文卫项目和商品住宅项目,如果是由公共主体使用国有资金实施,根据资金来源标准就已经被纳入依法必须招标范围,不必在功能标准中重复规定;如果是市场主体的商业行为,则应尊重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避免过多行政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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