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业:分类监管细则落地 加速民办学校资产证券化
事件:1月18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根据中央要求,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央编办、工商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联合印发了《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点评:
中央提供原则指导和基本原则,地方因地制宜进行管理与引导:中央层面明确党对民办学校的引导,要求民办学校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道德理论建设、教材以及教师队伍的建设、明确了分类管理、差别化管理、学校退出机制等基本原则,意见提出“切实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课程、教材、教师队伍建设,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教书育人各环节”;表明相关体系课程将成为民办学校不可或缺的内容;对民办学校尤其是国际部、国际学校在课程设计、课程引进与中外合作方面做了基本的要求。同时要求各地区结合实际情况确立相应的细则,表明民办学校的相关设立、退出补偿机制、政策扶持与具体优惠等详细规定将遵循因地制宜原则,对于民办学校跨地域扩张带来影响。教育欠发达地区有望对民办学校(普惠性以及中端幼儿园、职业学校、民办高等教育)出台更为优惠的鼓励政策,一二线城市消费升级下对于教育升级与个性化教育需求的加速崛起,有望在高端教育领域(中高端幼儿园、兴趣教育、国际学校)等出台积极扶持政策。
高效落实民促法修订意见,多维度支持民办教育:此次国务院发文从国家层面鼓励支持民办教育,政策松绑,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推进民办教育分类改革;在民办教育的政策体系、财政支持、税收优惠、收费管理等方面的做出了更细化的规定,逐步打消市场对于分类改革后政策走向不明朗的担忧;部分具体政策在营利性与非营利性角度做了区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政策优惠向公办学校靠拢,营利民办学校自主性增强,同时保留了在税收、地、资源使用等方面的优惠。准入性方面,进一步简政放权,推广教育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教学,鼓励公办民办学校相互支持,鼓励营利性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财政支持方面,加大民办教育扶持力度,建立健全政府补贴制度,民办公办享受同等资助政策;税收优惠方面,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优惠,免征企业所得税,民办学校自用土地房产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收费方面,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通过市场化改革试点,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招生方面:扩大民办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自主权,鼓励学校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区域产业发展需要,依法依规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提高职业学校自主性,强化产教融合),民办中小学校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前提下,可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促进优质私立学校供给),明确民办学生与公办学生同等招生条件,各地不得对民办学校跨区域招生设置障碍,确保民办学校公平的招生环境。在退出机制方面,实行新老划断结合各地实际;明确捐资办学终止时依法清偿后剩余用于统筹教育等公用事业;20161107之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的话,终止时依法清偿后,给予举办者相应补偿或奖励,其余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的,应进行财务清算,明确财产权属,终止时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按照公司法规定处理;对于20171107之后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时,财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和章程处理,各地区结合实际健全民办学校退出机制。我们认为,政策在土地、税收、收费等层面优惠政策落地后,以及明确退出机制新老划断因地制宜等,将大大提升社会资本进入民办教育的积极性,《意见》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民办教育举办者的办学实践有细则可循,发展进入快车道。
分类监管细则落地,加速民办学校资产证券化:教育部发布两大重要文件,从操作层面明确分类登记监管的具体要求,细化《民促法》、《若干意见》中相关要求。其中《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着力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分类等级机制,从设立审批、分类登记、事项变更和注销登记到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等登等方面重点解决两类学校“到哪里登记”、“如何登记”的问题。《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细则》着力建立完善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机制,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设立、组织机构、教育教学、财务资产、信息公开、变更与终止、监督与处罚等内容做出制度安排,解决了民办营利性学校“能办什么学”、“如何办学”以及“如何办好学”的问题,尤其是针对设立负面清单以及政府简政放权,极大优化民办学校设立的操作流程,有利于鼓励民办教育积极创新。这是《民促法》确定分类改革后国家层面第一次出台操作细则,具体细化到监管部门、需提交材料、收费规定等内容,为后续民办教育分类改革指明方向,真正做到政策落地。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意见》明确国务院建立以教育部牵头,协同证监会在内14个部门的部级联席会议制度,有利于集中解决民办教育推广过程中的重点问题,同时明确以证监会参与在内,多部门协调意味着教育资产证券化的进程有望加快,标准更加清晰。
质量居先,“红萝卜+大棒督促民办学校办学质量”:《意见》中“质量”一词出现了9次,明确民办学校办学注重教学质量,注重师资质量,打消社会对于教育结合资本而丧失教育质量以及社会效益的担忧。一方面,在招生条件方面,给予优质品牌学校给予更多的自主权。《意见》明确对于“社会声誉好、教学质量高、就业有保障的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可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和年度招生计划。中等以下层次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从而给予教育质量高的学校更多的自主权。另一方面,政府强化对民办学校进行质量考核以及相应处罚(不合格的处罚、黑名单)等,提高民办学校忽视教育质量的违法成本。表明民办教育借力资本依然需要将教育质量作为首要考核目标,民办学校加速扩张的同时必须严把教育质量关,注重教育品牌,同时教育推广也将更加受益品牌溢价,有利于教育品牌加速扩张,形成良性循环。尤其是营利性明确之后,教育资产证券化大潮下,教育资产稀缺性降低,稀缺性溢价将回落,注重教育品牌进行扩张下的内生成长将更加受市场关注,教育的品牌溢价效应将凸显。 l 整体利好教育全板块,职业教育、幼教率先受益:民办非营利性学校各项优惠政策向公办学校靠拢,虽然政策明确要求办学结余需全部用于办学,但办学质量与规模扩张有望形成良性循环。民办营利性学校的土地、税收、资助等激励政策依旧有所保留,办学的自主性增强,营利性学校的活力将增强。幼教领域,民办幼儿园占民办学校比例将近90%,随着全面二胎+回声潮幼教市场将进一步扩容,《民促法》确定营利性主体地位后,有望借助资本力量提高市场集中度,扩大市场规模,未来幼教领域公办主攻普惠园,民办主攻教育需求结构升级下的中高端幼儿园;职业教育领域,国家大力推进高等职业教育与普通本科学校的平等地位,此次又明确提出要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学校、扩大中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自主权等,职业教育有望受益于民办教育发展加速扩张,提速资产证券化。K12教育培训、教育信息化等非学校资产在国家支持民办教育大背景下,有望受益于后续教育行业相关配套政策,享受政策红利。
投资逻辑:教育板块初具规模,看好①提早布局、抢占赛道、具备先发优势个股,推荐勤上光电(K12+3初具规模)、盛通股份(收购乐博教育,抢占STEAM细分赛道)②内生外延同步推进,高成长性个股,推荐威创股份(布局幼教生态圈,标的业绩大幅超预期)、新南洋(区域性K12培训龙头,进军国际教育、职业教育)③深度布局幼教、职业教育领域个股,推荐世纪鼎利(鼎利学院加快推进)、长方集团(资金储备充足,快速推进幼教布局)。同时,积极关注广弘控股(国企改革加速、教育转型积极)。
风险提示:各省市政策推进较慢,资产证券化程度不达预期(广州广证恒生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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