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日前发布通知称,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在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和深圳市试点地方政府自行发债。同时,财政部下发了《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
分析人士指出,地方自行发债意味着我国正在探索地方政府发债的新模式,有利于地方政府逐步建立稳定和规范的发债渠道,逐步向自主发债模式过渡。对此,叫好声认为,这是中央推进地方政府阳光财政的举措。例如,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表示,允许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是中央推进地方政府阳光财政、阳光融资的措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改革和进步。但是,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如果监管失当将"埋下债务危机的祸根"。
的确,地方自行发债是把双刃剑。
首先,如果对地方自行发债监管得好,那么这项举措将极大地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有力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在宏观资金偏紧的大背景下,地方政府的投资资金往往捉襟见肘。
允许地方自行发债,这在一定程度上将缓解地方政府的资金压力,保障房和其他基础设施因此有了稳定的资金来源。特别是对保障房建设而言,这是一个实则性大利好。今年全国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1000万套的任务指标已分解到各省份。但是,今年保障房资金缺口近万亿 地方政府没钱银行也有难处。现在,允许地方自行发债将为地方政府提供一笔稳定资金,保障房建设有了稳定资金来源,其建设发展速度也相应大幅度提高。与此同时,这一举措有利于降低银行的风险。此前,地方政府建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于土地财政和银行贷款。在稳健的货币政策背景下,银行往往惜贷。但是,如果政府向银行贷款,在一般情况下,银行难以违背地方政府意愿。
因此,在紧缩调控的经济大背景下,若不允许地方政府发债,地方政府只能向银行贷款。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容易出现运作不规范不透明、银行贷款过于集中、贷款存在风险隐患等问题。地方政府所投的项目如果无法收回投资,最后可能会造成大量坏账,这就把风险都转移到了银行体系身上。允许地方自行发债无疑在一定程度上给银行卸了包袱。
其次,在法律法规不健全、信用评级缺失的情况下,如何控制地方债违约风险将是自行发债面临的最大问题。
截至2010年末,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共计10.7万亿元,约相当于2010年GDP的26.9%,加上占GDP17%的中央财政国债余额和约占GDP6%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等,我国总体公共部门债务率在50%左右,仍在60%的预警线以下,远低于发生债务危机的欧美国家。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10.7万亿元的地方政府性债务中有80%是银行的贷款。
业内专家指出,从长远来看,地方政府的发债应该遵守适度、从严、法治化的原则,提高立法的层级,不要轻易扩大发行规模,要将风险防范放在首位,随着试点的逐渐推开,还应有进一步的细化规定,例如规定地方债的用途是什么,如何偿还,如何监管等。在信用评级缺失的情况下,如果地方政府不计风险和后果,滥用发债权将引发经济风险。有关专家指出,应建立偿债准备金制度和风险预警机制。要求地方政府根据实际状况,每年按照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的一定比例筹措偿债准备金;同时,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控制指标体系,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监测预警系统,严密监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给地方赋予发债的权力是一把双刃剑。用的好,势必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用的不好,将引发经济风险。好与坏的关键就在于是否公开透明。
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如果能够把地方政府的发债行为和债务规模都置于阳光之下,那就不用担心地方自行发债会误入歧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