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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扩大至全国 近日,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明确河北、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南、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和宁夏省(自治区)的企业可以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吉林省、黑龙江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企业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境外地域范围,从毗邻国家扩展到境外所有国家和地区。至此,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内地域范围扩大至全国。 自2010年6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扩大到北京等20个省(市、自治区)后,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有序进行,企业和银行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的需求不断增长。此次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扩大至全国,是落实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部署的重要举措,可以更好地满足企业的需求,进一步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央行)
商务部就跨境人民币直投征求意见 记者23日了解到,商务部日前发布了《商务部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就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1年8月31日。根据征求意见稿,外国投资者以境外合法获得的人民币被允许依法来华开展直接投资活动,但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在中国境内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 所谓"境外合法获得的人民币",是指外国投资者在境外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的人民币,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或股票等方式取得的人民币;以及外国投资者通过中国境内投资企业获取并汇出的人民币利润,以及转股、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所得人民币。 征求意见稿规定,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及所投资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要求,遵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的有关规定。 征求意见稿强调,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在中国境内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以及用于委托贷款或偿还国内外贷款。 征求意见稿要求,属于以下四种情形的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需报商务部审核:人民币出资金额达3亿或3亿元人民币以上; 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小额信贷、拍卖等行业;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或股权投资企业; 水泥、钢铁、电解铝、造船等国家宏观调控行业。 同时,征求意见稿指出,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应按照现行外商投资房地产审批、备案管理规定执行。外国投资者以从中国境内所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获取但未汇出境外的人民币利润以及转股、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所得人民币开展直接投资的,仍按照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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