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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机构编制网11月10日发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下称《规定》)。根据《规定》,金融监管总局新设、合并若干部门,一些部门不再保留。
根据《规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为正部级。《规定》披露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司局级内设机构。
与原银保监会相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部分内设机构改“部”为“司”。比如,原“法规部”变为“法规司”;也有内设机构改“局”为“司”,比如原“政策研究局”变为“政策研究司”。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设、合并若干部门,一些部门则不再保留。新设机构方面,根据《规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设资管机构监管司、科技监管司、金融机构准入司、机构恢复与处置司、行政处罚局、稽查局等司局。
多个新设部门与《规定》第六条“职能转变”中的描述相互呼应。《规定》提到,要加强金融监管内部治理,强化对权力运行的有效制衡,规范政策制定、市场准入、稽查执法、行政处罚、风险处置等工作流程。
上海证券报记者还注意到,原银保监会下设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信托监管部、创新业务监管部、保险中介监管部、股份制银行部、城市银行部、政策性银行部等不再保留,原有职能被纳入其他司局。
《规定》明确,金融监管总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把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包括约15项内容。
具体看,金融监管总局依法对除证券业之外的金融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维护金融业合法、稳健运行;参与拟订金融业改革发展战略规划,拟订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控股公司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提出制定和修改建议,制定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有关监管制度;统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此外,金融监管总局依法对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实行准入管理,对其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状况、偿付能力、经营行为、信息披露等实施监管;依法对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实行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开展风险与合规评估,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金融监管总局组建以来,已经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等重要监管文件。当前,金融监管总局正着力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持续加强风险管理和防范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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