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东离婚,是“天价分手费”还是“绕道减持”?
2024年1月11日,长春高新发布公告称,收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金磊的通知,获悉金磊与王思勉已通过协议方式办理了解除婚姻关系手续,金磊拟将其持有的公司3001.41万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份的7.42%),分割至前妻王思勉名下。在本次权益变动后,金磊将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取而代之的是其前妻王思勉,按公告发布日股价计算,此次分割股权价值超40亿元。
该公告发布后,即便金磊和王思勉承诺作为一致行动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会减持股份,但长春高新股价仍然于次日应声下挫6.3%。
一、是“真分手”还是“真减持”?
从经验主义的角度看,虽然A股的天价离婚事件并不鲜见,仅在过去的2023年里,就有近10家上市公司爆出创始人或实际控制人因离婚而涉及高额股权分割。而且每当这类灰犀牛事件发生,随后都常伴随着公司股价的一定程度下跌,这也是市场对上市公司股东离婚反应如此强烈的原因。股民未必真的那么八卦地关心股东们的感情生活,他们更关心的是自己的钱袋子,担心的是大股东们假借“离婚分手费”之名行“绕道减持”之实,对股民的痛点,大股东们当然也心知肚明,监管层也三令五申要规范大股东减持,所以此次长春高新的两位股东也在公告中强调不减持,只是承诺归承诺,在如今的市场环境下,承诺似乎并不足以安抚市场情绪。
毕竟,作为公司大股东或实控人,相对于一般散户具有对公司实际运营状况的信息优势,大股东一旦开始减持或者只是出现减持的苗头,往往都会被解读为公司当前股价高于其实际价值,因而被视为一种利空的信号,带来股价的波动。为了防止大股东的减持行为波及市场甚至损害中小股东和散户的利益,法律法规和监管层对于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这样的关键人物的减持都设置了一定的限制。
但是现实总是不尽如人意,尽管监管部门三令五申要规范信息披露,要规范减持行为,但总会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情况。
公司离婚当事人分割股比涉及股份价值
以上内容整理自网络公开信息
以2023年出现的这些涉及离婚股权分割的企业为例,我们不难发现,有不少是AI领域相关企业,而2023年上半年AI概念爆火时是带动过一波AI股上涨行情的。但巧合的是,数家AI企业实控人都在股价高位离了婚,网上一度盛传谐音梗“AI没有爱”。这就让广大股民不得不猜想:到底是这些大股东伉俪“可患难、难富贵”呢?还是夫妻双方利用离婚转让股权,避开证监会对股东减持的限制,实现高位套现离场呢?
回顾去年影响最大的三六零事件,其公司股价从2022年底至2023年4月初借助AI热潮暴涨近300%,随后公司于4月4日发布公告,披露实际控制人周鸿祎与胡欢经友好协商后已办理离婚手续。周鸿祎将其直接持有的三六零4.47亿股(约占公司总股份的6.25%)分割至胡欢名下。而此后至今,三六零股价从最高位的20元一路跌回7元附近。即便周鸿祎和胡欢至今都未披露任何减持计划,但从股价变化看,股民很难不怀疑其选择当时的时间节点离婚是想在股价较高的行情下减持套现,从而更加坚定了股民对“企业家离婚分股权等于绕道减持”的印象。因此当今年长春高新再次爆出天价离婚事件时,网络上充斥着对其是否为“绕道减持”的质疑,也就不足为奇了。
二、上市公司股东离婚是否一定是为绕道减持?
作为专业人士,我们要呼吁股民理性看待上市公司股东离婚股权分割的问题,虽然利用“技术性离婚”绕道减持的现象确实存在,但离婚导致股权分割并不必然是为了减持套现。
首先,离婚是上市公司股东的个人自由,上市公司的股东离婚,当然有可能是正常的因夫妻感情破裂导致的离婚。而一旦离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必然会面临分割的问题,这是涉及离婚当事人双方合法权利的正常处理。这一点,中外都一样,比如微软的比尔·盖茨、亚马逊的贝索斯等,也都在离婚时分割了股权。
其次,虽然会受到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定等诸多限制,但合法合规的减持股权是上市公司股东的权利,不必将减持行为本身过度污名化。
第三,实控人离婚对公司股价的影响,主要取决于股权分割是否对公司经营产生实质性的影响。这主要看股权变动是否同时伴随表决权的变动,若仅分割了股权,但表决权并未发生变化的,从经营层面看对企业整体影响就相对较小。
最后,虽然离婚可以使股东在股权变动时不受法律关于转让比例的限制,但这并不意味着当事双方在减持股份时也不受限制了。以长春高新为例,金磊将7.42%股份分割至前妻名下后,虽然其自身不再是占股5%以上的大股东,但其前妻仍要受到相关规定对大股东减持的限制。事实上证监会此前也已经针对“离婚减持”现象作出回应,明确禁止大股东、董监高以离婚、解散清算、分立等方式规避减持限制,要求双方仍需共同遵守相关规定。
仔细分析,上市公司股东离婚分割股权可能存在多种原因,虽然不能完全排除绕道减持的可能性,但对此保持客观理性的态度才最符合广大股民的利益。“真假离婚”是一个永远无法证伪的命题,真正的答案恐怕只有当事人自己清楚。对于股民而言,在作出投资决策时仍应以公司价值本身作为根本判断依据,不要盲目跟风被市场情绪左右。对于监管部门而言,重点则是要从制度上堵住离婚减持的bug,做好股东个人自由与社会公益间的平衡,切实维护资本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广大股民的合法权益。
三、对“绕道减持”的监管现状
从制度层面看,我国对于上市公司的监管已形成较完整的规范体系,即通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证监会发布的部门规章和各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交易规范来对上市公司股东的行为进行约束。其中均对大股东(持股比例5%以上)、董监高和原始股东这三类主体的三种减持行为做了限制性规定。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持有首发前股份的股东,在公司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股份;公司董监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而上述市场主体减持,主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三种方式。对于三种减持方式,监管部门均有限制性要求,如提前预披露、限制减持比例等。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受让方需要与出让方共同遵守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规则。
事实上,关于广大股民们担心的股东通过离婚“绕道减持”的问题,证监会在2023年7月28日就以答记者问的方式回应表示:上市公司大股东(即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作为“关键少数”,在公司经营发展、治理运行中负有专门义务和特殊责任,应自觉规范减持行为,明确应不得以离婚、解散清算、分立等任何方式规避减持限制。并要求大股东、董监高因离婚、法人终止、公司分立等形式而分配了股份的,股份受让方也要继续共同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及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后来,沪深交易所也在《交易所减持问答》中对此进行了规定,明确以上述方式分配股份的,股份过出方与过入方应当合并、持续共用大股东减持额度,即持续共用大股东集中竞价交易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不超过1%,大宗交易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不超过2%的减持额度,并分别履行大股东集中竞价减持的预披露义务。
2023年8月27日,证监会又发布政策调整,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根据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或者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比照上述要求执行;上市公司披露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第一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比照上述要求执行,可谓史上最严“减持新规”。
四、监管措施有待完善
从减持新规的严格程度来看,证监会对于上市公司股东绕道减持的打击态度无疑是明确的,对于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因离婚发生股权变动的行为采取的是“认股不认人”的做法,即在对减持时的份额进行计算时要将离婚后的双方合并计算,使得双方在一定程度上无法突破减持的程序性限制,对于绕道减持现象将起到打击作用。并且客观上在减持新规发布以后,不少企业发布公告宣布有关人员终止减持计划或自愿延长不减持承诺期限,对规范市场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我们也要思考,为何在如此严格的减持限制之下,仍然有人我行我素,随意违反披露义务违规减持?个人认为,归根结底是当前规范对于违法后果没有相对应的严厉的法律责任和惩罚措施,且处罚所依据的文件效力层级不高,使得虽然行为可以被认定为违规,处罚时却无法可依,相对于违规减持带来动辄上亿的收益而言,行为人违法成本实在是过低,这也是“绕道减持”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之一。
因此,要彻底解决“绕道减持”难题还需要从立法到执法的全面完善,对于股民热议的企业家离婚问题,证监会要做的也并不是从实体上限制股东离婚或减持的权利,而是要继续推动相关惩罚机制的立法工作,同时做好日常监管执法工作,让规范成为制度并形成闭环,监督企业履行对重大信息的披露义务,平衡个人自由与公共利益的矛盾,从而保护广大股民的合法权益。
最后,回到本次长春高新天价离婚事件,我们也不妨让子弹飞一会儿,相信在当前的监管体制下,企业家通过离婚绕道减持也已并非易事。作为股民,客观理性地看待网络舆论,相信监管部门的执法决心,才是当前的上策。
(作者陈天宇为江苏联盛(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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