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油子公司员工索要3000小时加班费 公司回应
陕西西安,正有一位上班族“勇敢”地提起劳动仲裁,向单位索要几年来的加班费。
个人计算:近3年加班约3000小时 很少换休
“我申请了劳动仲裁,单位已经知道了,今天没安排我加班,所以有时间。” 4月8日下午,在锦业二路附近的地铁口据记者时,20多岁的吴波(化名)说。
他的单位,名为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物探装备公司,位于西安市锦业二路。
“我是2016年7月进入公司上班的,在电缆与机械加工车间任职操作服务岗,已经续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是正式职工。从2020年8月到现在,我个人加班时间已经大约3000小时,很少换休。”吴波说,之所以加班时间比较精确,是因为公司加班要通过钉钉审批的,需要提出申请领导再同意批准,因此系统上面都有记录。他所从事的工作就是组装零件等,是三班倒,经常上的中班和夜班,如果活多就需要常常加班。“去年有几个月活多,特别忙,我们车间有100天几乎所有人都是天天上班15小时,除了法定节假日以外,全部的加班小时都按换休算,说是折合1小时9块钱,在年底和年终奖混着一起给,我都说不清到底发了没究竟发了多少?”吴波说。
加班记录:有申请记录审批人和编号 看起来挺规范
据记者在他的钉钉加班记录上看到,部分时段加班时间较多。如2002年9月30日23:00到10月1日8:00,加班9小时;
10月1日16:00到10月7日8:00,加班96个小时;10月7日12:00到10月8日8:00,加班20小时;10月8日23:00到10月9日8:00,加班9小时;10月9日23:00到10月10日8:00,加班9小时……每一张加班记录上都有审批编号审批人,看起来很规范。
“劳动合同上白纸黑字,规定的工作时间是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吴波拿出自己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说,他认为公司没有依据劳动法按时足额支付加班报酬,损害了自己的利益。近日,他向高新区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了仲裁申请书,索要2020年8月到2023年2月底的加班工资。
申请仲裁:认为拖欠加班费29万余元 不一定准确
4月6日,西安市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出具了调解受理登记表,争议简要情况为“加班费”。在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上,吴波提出的事实与理由为“在职期间,被申请人多次安排本人加班,却没有支付加班费,至今拖欠加班费292623.71元,其中延时(1855.81小时)加班费123268.53元,休息日(164.25天)加班费157699.71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1655.47元。被申请人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且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切身利益。为此,申请人特向贵委提出申请,请求依法裁决,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29万多元的加班费是怎么计算出来的?吴波说,自己学习了《劳动法》,依据相关规定,按照自己实际的每月应发工资平均后计算出来的。“也不一定准确,可能我对法律理解的不清晰,最后看劳动部门如何裁定。”他说,部分法定节假日是发了加班工资的,工资信息里有,但还有很多就是不清不楚的,问同事们也说不清。去年12月底吴波收到了奖金近3万元,但其中没有标注加班费项目。
公司解释:加班属自愿可换休 加班费已依规发放
据记者联系到中国石油集团东方地球物理勘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物探装备公司相关人士,他解释说公司属于企业,收入主要依据效益,加班费这些有明确规定,也是个人自愿的,可以不加班,也可以换休。对于操作服务岗执行的一个8小时班72元的效益工资,因此加班费应该也是依据这个计算的,都发在年终奖里,否则也不可能一个人年终奖发两三万元。
“大家都加班,也没有其他人提出意见,操作工月薪七八千元已经不错了。”他说,吴波在单位表现一直不错,手也快,有时候还主动要求多干点,之所以现在提出仲裁,是因为要离开单位,想多要些钱。该人士表示自己的说法不一定准,应该由人事部门来解释据记者来到位于锦业二路的该公司门口,保安说因为周六领导都不在,记者出示证件后留下电话,截至发稿未获回复。
律师说法:周六周日加班换休可不支持加班费 诉求是否获得仲裁支持要依据双方证据
那么,吴波的加班费究竟应该如何计算呢,他的29万元加班费诉求是否合法?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员工索要加班费,无外乎这四种加班费:当天超过8个小时的加班费、休息日的加班费、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以及未休年假的加班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其中,休息日加班费计算方法为: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计算方法为: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
员工未休年假的工资计算: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是,这需要强调的是,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支付未休年假的工资,还要视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如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用人单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但是员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赵良善强调,《劳动法》规定的加班费,是用人单位安排的加班要付加班费,如果是员工自愿加班,得不到用人单位认可的,那么用人单位不需支付加班费。一般情况下,员工加班,往往需要员工提交加班申请,用人单位领导审批。所以在工作中,作为员工,要熟知用人单位有关加班的相关规定。作为用人单位,要明确规范加班制度,如申请加班制。
赵良善进一步解释,若在休息日(周六、周日)加班,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给员工调休了,那么用人单位就不需支付休息日(周六、周日)加班费。周六周日加班换休了,可以不支持加班费,除了休息日之外,比如法定节假日、当天延长工作时间的,即使换休,也要支付加班费。
赵良善介绍,加班费需在工资表中特别注明。加班费与年终奖是两码事,不能混为一谈,不能将年终奖解释包括加班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针对加班事实得员工自己收集证据,仅提供钉钉打卡记录还不足以证明加班事实,还需提供是用人单位安排加班还是员工自愿加班等等。
因此,本案中,吴波索要加班费的仲裁请求能否得到仲裁的支持,还要结合双方的证据来认定,目前还不能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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