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评估获知公民海外资产可行性 决策是否签署IGA
中国评估全面“获知”公民海外资产可行性
分析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利弊 决策是否加入美国《海外账户纳税法案》
一旦签署这一协议,中国可以与更多的国家共同交换和分享我国公民的海外账户信息,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屈丽丽
距离美国FATCA法案(《海外账户纳税法案》)的生效时间2014年7月1日已经不到三个月,中国是否会就这一规则与美国签署政府间协议(IGA)正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
一旦签署这一协议,中国可以与更多的国家共同交换和分享我国公民的海外账户信息,有利于及时全面掌握我国公民海外资产的状况。同时可以强化我国的税收管理,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加强反腐、反恐力度,监控海外移民情况。
由此评估签署IGA的利弊就成了当下中国政府相关部门的重要工作,据接近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专家向《中国经营报》记者透露,“相关部门正在评估FATCA最终能否成为一个全球自动情报交换的机制,并对这一情报交换平台的利弊进行分析。”
“税收情报”交换
该法案刚推出时,因其加重了金融机构的合规负担,也曾受到许多国家的批评,斥其为霸王条款,但美国政府推行这一法案的决心并没有动摇。
在中伦律师事务所倪勇军律师看来,当前国际税收秩序正面临深刻的调整和变革。美国FATCA法案的颁布,除了源自其本国打击海外避税、增加国内财政收入的需要外,还旨在谋求建立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和国际税务合作的新秩序。
然而,2010年3月18日美国国会最早通过了FATCA法案之时,却广受国际社会的抵制和批评。
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刘天永律师告诉记者,“按照法案的规定,除要求美国纳税人主动申报海外账户及资产之外,还要求海外金融机构向美国国税局提供其掌握的美国客户账户资料。美国政府将对拒绝合作的海外金融机构就其源于美国的收入征收30%的预提所得税,而通常来说,存在双边税收协定的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在美国的预提所得税一般是按10%或更低的税率征收。因此这项惩罚相当严厉,该法案波及的范围也相当大。”
在该法案刚推出时,因其加重了金融机构的合规负担,也曾受到许多国家的批评,斥其为霸王条款,但美国政府推行这一法案的决心并没有动摇。随着近几年来国际社会间打击避税行为,提高涉税信息透明度,加强国际合作的声浪渐高,有越来越多的国家转变了态度,开始认真审视该法案,并考虑与美国就FATCA签署政府间协议。
“之所以要签署政府间协议,是因为虽然美国要求海外金融机构提供账户信息,但通常各国都会有相关法律规定,禁止银行等金融机构泄露客户信息,在签署政府间协议后,可消除金融机构触犯当地法律的风险,同时也可避免这些金融机构受到美国预提所得税的惩罚。”刘天永表示。
事实上,也正是因为复杂的法律冲突问题以及政府协调工作,FATCA实际生效日期也一拖再拖,从2013年1月推迟至2014年1月,之后又延期到2014年7月1日。
中国签署IGA存在不确定性
协调IGA和中国国内法的冲突将势必对中国现有的金融管理制度产生冲击。
中国能否通过签署IGA来达到相关反避税目标,取决于美国能否借FATAC法案建立一个全球化的自动信息交换机制,如果不是每个国家都参与到美国倡导的信息交换机制内,那么投资者会倾向于投资到那些不合作的国家或地区,造成资源和税收的流失。这也恰恰是中国需要慎重评估这一问题的重要原因。
事实上,尽管距离FATCA的生效时间2014年7月1日已经不到3个月,中国政府自从去年第五轮中美经济对话中承诺尽最大努力就FATCA的实施达成IGA之后,一直保持沉默。这种沉默的态度增加了签署IGA的不确定性。
对于中国而言,签订IGA的主要好处是可以获得中国公民在美国的账户信息。并且,随着美国倡导的多边国际监管体系的建立,中国可以与更多的国家共同交换和分享我国公民的海外账户信息,有利于及时全面地掌握我国公民海外资产的状况。这对于强化我国的税收管理,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加强反腐、反恐力度,监控海外移民情况都是有积极意义的。
然而,IGA的签署在国家层面也伴随着很多不利影响。
首先,IGA存在潜在侵犯国家主权的风险。IGA范本规定,在一定条件下,一国的主管机关可以直接对其他司法辖区内进行报告的金融机构进行调查。这有违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平等原则,除非是缔约国双方在自由意志下的主权让渡与互惠,这就取决于双方能在多大程度上达成一致协议。
其次,IGA与现有的中国国内法存在潜在冲突。IGA规定了金融机构对客户的尽职调查及报告义务。但上述规定很可能与中国目前的国内法律规定相冲突,比如《刑法》《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关于尽职调查义务的法律规定,又如《储蓄管理条例》《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关于保密义务的法律规定。协调IGA和中国国内法的冲突将势必对中国现有的金融管理制度产生冲击。
此外,FATCA的实施还将增加我国驻外金融机构的运营成本和工作难度,使我国有关部门、企业和公民的信息安全受到挑战,也对我国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信息化提出了新的要求,并且互惠的IGA还需要“中国版FATCA”的配合。
然而,短期来看,在今年7月1日前,中国无论是出台类似法律还是颁布政策性文件,可能性都不大。
倪勇军表示,“一旦启动立法程序,将牵涉诸多机构,从起草到公布通常要经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而即使是出台政策性文件也同样需要较长一段时间。也正是由于通过国内法实施FATCA的条件尚不成熟,中国政府能否在7月1日前与美国签订IGA尚不明确。”
同时,在通过签订IGA打击反腐方面,其成败仍取决于FATCA能否最终成为一个全球自动情报交换机制的基础,因为如果没有全球化的机制,那么“灰色收入”仍有可以隐匿的地方。所有这一切,都增加了IGA签署的不确定性。
刘天永律师也表示,“FATCA本身并非征税的法律,而是美国政府对获取税收情报提出的要求,目前中国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中,已经有交换税收情报的机制。未来中国会选何种范本与美国签署IGA协议仍然存疑。”
据了解,美国发布的FATCA政府间协议范本(IGA)目前有两种,目前大多数已签约的国家选择的Model 1,也有少数国家如日本,智利等选择的是Model 2。 目前尚不明确中方就FATCA签署IGA的意向,但两国一旦签约,相关部委应该会出台相应的国内政策性文件来规范情报交换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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