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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手促放权,一手抓监管 消除民间资本的风险,构建合理的民间资本进入退出机制,对于发挥民间资本优势,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应以新一轮简政放权为契机,继续加大力度松绑民间资本准入金融业,打通民间资本进入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充分发挥民间资本作为社会资本“活性细胞”所发挥的“融资活性”。与此同时,应当加强对民间资本的监管力度,一手促放权,一手抓监管,实现“准入”与“风险防控”两不误。 第一,降低民间资本准入门槛,促进新型金融机构发展。村镇银行作为一种新型金融机构,对于提高金融市场资金规模,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具有重要作用。鼓励和支持村镇银行发展,需要放宽村镇银行的金融市场准入条件,鼓励自然人、法人作为主要股东发起设立村镇银行。为了促进村镇银行发展,必须同时加强监管,制定合理的资产负债率水平和资产负债管理规则,以降低其风险。小额贷款公司是服务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民间金融机构。鼓励小额贷款公司“收编”民间资金,将有助于制定长远的经营计划,保证民间资本流入实体经济,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为了发挥小额贷款公司的特质,需要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为主要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机构,并适当拓宽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允许其在规定范围内吸收地方政府的财政资金和民间资本。另外,为防止小额贷款公司的“高利贷”行为,必须对其利率和经营范围进行严格限制,实行利率市场化。 第二,构建民间资本“进退”机制,鼓励民资进入金融领域。制定民间金融的市场准入,必须对准入的标准、方式和时机有准确的把握。首先,应针对进入者的主体资信、股权分配、注册资本额等做出详细准则。单个股东的股权占比不能太高,以防止个体操纵金融机构的经营决策。金融机构的资本总额、资本充足率、资本流动性应该达到合理的标准,以隔离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之间的风险。其次,由于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可能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因此不宜将准入标准放得太低,应该采用“试点”的办法,少量放开民间金融机构建设。再次,在明确了各部门审查批准的权力范围、具体时限以及相关监督措施之后,应该按照不同地区的差异,将试点推广。最后,要健全市场退出机制。应该明确银监会在民营银行设立和终止过程中的监管地位。制定问题银行的治理、破产以及兼并收购等一系列政策。 第三,保障民间资产的合法权,加强民间资本监督管理。对私有财产产权的保护是促进民间资本进入民间金融机构的重要因素,所以需要在法律中增添保护私有产权的相关条款。第一,在构建民间金融机构的相关政策中,取消对民间资本自有产权的限制,鼓励民间资本自主经营、自主决策。第二,加强对民间资本的监管,需要对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组织形式、财务制度和业务经营等监管制定具体细则。第三,建立健全民间金融的信息披露制度,按照要求披露资金的用途、运行效益等,也将有助于增强民间资本的透明度,降低中小企业的借贷风险。 第四,完善民间资本引导机制,发挥民间资本“融资活性”。加强对民间资本流入中小企业的服务,充分利用民间资本纾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首先,要加强财政税收政策对民间金融的支持,充分发挥财政的杠杆作用,加大对贫困地区民营金融机构的支持。其次,对于符合条件的中小金融机构,适当减征营业税、免征所得税、给予税前拨备优惠、实行梯次性税收减免等政策,为民间金融组织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第三,引导财政资金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发展,通过税收优惠减轻其负担。最后,构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由地方政府牵头,根据当地中小企业发展状况和民间资本规模,构建当地企业与民间资本相匹配的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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