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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关心的海外物业销售问题,笔者今天再做补充。 笔者一直对是否立牌去规定地产代理去销售海外物业都不积极讨论的,因为笔者认为“代理做得更好是绝对需要的,但是单靠代理是不足以保障消费者!”所以笔者认为应该要将注意力着眼于“是否能保障到消费者”!而不是集中在“是否对销售海外物业的代理发牌”,笔者个人会接受任何政府的决定和安排,如果销售海外物业代理发牌成功,但若仍未到保护到消费者权益,又有何意义呢? 日前,消费者委员会召集了地产代理业界去讨论有关议题,其中最热门讨论是:香港地产代理条例只是规管香港持牌地产代理去销售香港物业,因为市面上有很多人是没有使用香港地产代理牌照去销售境外物业的,形成良莠不齐的效果,让人觉得消费者得不到保障,甚至有些发展商为求简单及容易做事,他们会刻意委托没有持有香港地产代理牌照的代理去合作,这当然对消费者不好,公道一点说,我们亦强调“无牌”代理亦有做得好的公司,持牌代理亦有做得差的公司,但是立法规管的而且确是好的选择,透过规管是可以逐步改善销售,这个在香港过去二十年是看到成效的。 此外,我们与消委会的会议中,亦有讨论连做发展商的朋友及资深律师也中招买了“烂尾”楼,而“烂尾”楼亦有愈来愈令人担心的趋势,单是规管地产代理的措施不能够对症下药解决到“烂尾”楼的情况,尤其是最近的移民潮,不排除有人混水摸鱼在未完善的情形之下令到消费者蒙受损失,可见将来一定会继续出现“烂尾”楼,如果在未完全保障到消费者的情况之下,单是规管地产代理,的而且确会制造了一个陷阱,就是消费者认为保障已完善,忽略了戒心。 香港买境外楼的问题,就是很多人都用了香港买楼的安全感去进行,而实际上这个是不正确的,当然消委会是会追求良好的资讯给消费者,但是笔者想强调买境外住宅的消费者大部份都不是专业投资者,单靠正确资讯不足以保障他们,现实中是需要制度,“烂尾”楼才是买卖境外物业的最大风险,地产代理做得更好是应该的,但是不可能只有地产代理去承担所有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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