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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被否后仍可通过重组途径“快速”上市,这是证监会近期放出的救市大招之一。不过,这里的“快速”二字,在见诸于一些媒体时被加上了一个引号。可见,即使筹划重组上市时间由原来被封锁的三年缩短为六个月,在大家看来未免还是有点长。
监管不应草木皆兵
对IPO被否企业筹划重组上市设置三年的时间限期,据说是为了防范监管套利,维护市场秩序。这一说法如果站得住脚,为什么现在又改变了呢?难道现在放短限期就不存在所谓的监管套利了吗?还是说现在的市场秩序已经好到不须再害怕某些监管套利行为的发生了呢?前后似乎有些矛盾。
监管的作用重点在于防范重大系统性风险的发生,但如果草木皆兵,不仅容易将本应该抓大的主要监管精力分散到细枝末节上,更重要的,市场如果被搞得过于谨小慎微,则很难放得开改革开放发展的前进手脚。我们的市场之所以在经济形势较好的这么多年里一直走不上去,明眼人不难看出,这与某些方面的过度监管或多或少也是有一定关系的。
如果在被否IPO企业中,确实如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所说“在对被否原因进行整改后,不乏公司治理规范、盈利能力良好的企业”,那么,该反思的不应仅仅是将IPO被否企业筹划重组上市的间隔期是否该从三年缩短为六个月,而是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提到而没有具体展开的另一个问题:“统一与被否企业重新申报IPO的监管标准”。也就是说,上述企业既然具备了在间隔六个月后就可以筹划重组上市的条件,那么,在同等条件下应该也可以申报重新上市。
其实,只要稍微熟悉一点企业经营管理的具体实务,就不难理解,任何一个企业想称得上“公司治理规范、盈利能力良好”,绝非一日之功可以奏效。尽管在其申报IPO时确实有可能存在一些问题,只要不影响“公司治理规范、盈利能力良好”的基本面,即未必有什么很大的问题,如果是能够在短短六个月即可以改正的问题,又何至于会因此而影响其IPO的通过呢。由此也就可以发现一个更重要的问题:我们现在的IPO在对申报企业进行严审的时候,是不是有点太过于吹毛求疵?我们的市场或许更应该对此引起深刻的反思。
审核不能只注重形式
以往的IPO审核由于太过注重于形式,反而放过了一些在公司治理和盈利能力等基本方面其实并不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这也正是欺诈发行造假上市的现象迄今为止一直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此而言,严审在目前情况下也许还是有可能存在客观上的某种必要性,不过,金无足赤,人无完人,上市条件也不一定非得什么都必须求全。IPO严审更不等同于因噎废食。如果因为在某些细枝末节上的对号入座而将“公司治理规范、盈利能力良好”的企业在泼污水的时候一起泼了出去,对于亟待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资本市场来说无疑是更大的损失。
证监会在修订重组规则时,对IPO被否企业中符合条件的,允许其在六个月期满后筹划重组上市,这对于那些原来就“公司治理规范、盈利能力良好”的企业相当于打开了一扇得以重见天日的窗子。不过,笔者认为,打开一扇窗,不如放开一条路。从资本市场未来的发展考虑,既然早晚要推进注册制改革,何不现在就将避免错杀的命题交给即将上任的新一届发审委提上议事日程。
按照现任证监会主席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批准的方案,注册制改革再延迟试行的两年既定日期,现在已快过去三分之一的时间。IPO如何接轨注册制,是一个无法回避也无须再回避的问题。注册制的实质本应是宽进严出,符合条件的都可以上市,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予以退市。过于追求形式审核的所谓对号入座,除了鼓励造假之外,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好处。既然独角兽新政尚且可以对“同股不同权”以及尚未实现盈利的高新技术企业放开一条上市之路,又有什么理由不能够允许那些“公司治理规范、盈利能力良好”的被否IPO企业筹划重组上市或重新申报IPO呢?至于未来将接轨注册制改革的IPO,理所当然也就更不应当再发生企业被过于形式主义的所谓严格审核拒之于门外的事情。这并不仅仅是救市时期的一时之需,更是资本市场更好地发挥支持和服务实体经济作用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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