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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8日,因在公司债券承销业务中存在多项问题,财通证券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 此外,同一日,因协助相关发行人在发行环节购买自己的债券,破坏了市场发行秩序等多项违规行为,交易商协会对海通证券、海通期货、海通资管、东海基金予以警告,并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 因公司债券承销业务中存多项问题 浙江证监局对财通证券出具警示函 1月8日,浙江证监局官网公布《关于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警示函显示,经查,财通证券在公司债券承销业务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部分公司债券项目有关发行人“独立性、关联情况”的尽职调查底稿未专门归集相关调查材料进行综合分析、独立判断,且存在关联方核查结果与发行人披露不一致的情形。 二是部分公司债券项目的尽职调查底稿留痕不完整、不准确,存在差异分析不充分以及未加盖出具方公章等情形。 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2015)》第五条、第六条的相关要求,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财通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因违反银行间市场相关自律管理规则 交易商协会对4家机构予以警告 1月8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官网发布《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自律处分信息(2020年第17次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决定)》。 根据处分信息,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作为相关债务融资工具的主承销商及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参与者,存在以下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管理规则的行为: 一是海通证券向下属子公司管理的相关资产管理计划下达交易指令,协助相关发行人在发行环节购买自己的债券,破坏了市场发行秩序; 二是海通证券向下属子公司作为投资顾问或管理人的相关资产管理计划下达交易指令,协助相关发行人交易自己发行的债券,规避人民银行〔2015〕第9号公告相关规定。 此外,海通证券还存在内控管理不到位的违规情形。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规定,经2020年第17次自律处分会议审议,对海通证券予以警告,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同时,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已将海通证券有关违规情况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 同时,就“协助相关发行人在发行环节购买自己的债券,破坏市场秩序;协助相关发行人交易自己发行的债券,规避人民银行〔2015〕第9号公告相关规定”等违规行为,交易商协会还对东海基金、海通期货、海通资管予以警告。 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同时,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已将东海基金、海通期货、海通资管有关违规情况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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