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抑制非理性减持
自从10年前基本完成股权分置改革、股市实行全流通以后,上市公司发起人股东持股的减持,理论上也就不再存在问题。
但由于这些持股的比例比较高,加上成本低廉,另外由于新股高频率发行、定向增发的高速推进,由此市场上不断增加更多的限售股。这些股票解禁期满后如果集中在二级市场卖出,对大盘来说确实是一个不小的压力。特别是当市场处于存量博弈的状态下,限售股的流通每每成为投资者最为担忧的问题。
当下,市场上一种较为普遍的看法就认为,解禁限售股的大量卖出,是目前股市不振的重要原因。因此,限制大股东减持股票的声音,也就在市场内外不断出现。也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监管部门最近出台俗称为“减持新规”,即有关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卖出股票的规定。应该说,该规定内容很全面,明确了限制卖出股票的股东身份以及卖出的数量、时间间隔等,可谓是“史上最严”。
必须承认,在股市低迷、供求失衡的背景下,对于解禁的限售股流通进行必要的限制,本身无可厚非,人们也能够理解。但是,以限制股票流通的办法来调节供求关系、维持市场稳定,只能是权宜之计,其效果十分有限。而且客观来说,也不是真正市场化的做法。从海外市场的实践来看,一般并不对解禁后的限售股流通作出特别的限制,但是要求股票的出售方进行完整的信息披露。
譬如在美国,相关法律规定出售方要提前进行报备,并且在三个月内完成预定的出售计划。另外,对于公司的董监高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三个月内凡出售股票价值超过50000美元或者交易量大于5000股的,就需要提出书面申请。显然,在那个证券市场上,监管主要不是通过人为设置减持数量的限制等来实现,而是充分发挥信息披露的作用,强调事前申报,让普通投资者了解到公司大股东的出售动向,从而对股价作出理性的判断,避免盲目地成为“接盘侠”。
与强制规定解禁限售股的售出数量不同,要求股票出售方公布信息,看上去操作方式是比较偏“软”。因为在实际操作中,这样做并不能强行限制出售方的交易行为。然而客观上,其效果却比搞硬性的规定更有效。原因很简单,对于出售方来说,他肯定是希望卖出一个好价格,在公布了其出售计划以后,市场一般会对此作出反应。如果该跌的话,那么自然也就跌了,并且这往往是与出售量呈对应关系。一旦跌得多了,那么出售方恐怕就不会愿意再卖了。在这里,实际上是把选择权交给了市场,让普通投资者来决定是否承接这部分解禁的限售股。如果这一条真正做到了,那么类似我国股市上曾经出现过的所谓“清仓式减持”现象绝对不会发生,因为没有投资者愿意去买一个大股东一股也不留的上市公司股票。同样的,在信息充分披露的前提下,上市公司董监高们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可能性也就会大减,严格的报备制度使得其很难找到可以钻的空子。这样也就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保护了普通投资者的利益。
俗话说,“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证券市场上,对投资者的保护,最主要的就是体现在尽可能保障其知情权上,因为有了充分、完整、及时的信息披露,普通投资者能够了解所投资的公司发生了什么,并且在这基础上作出自己的选择。公司大股东等出售股票,作为一种交易行为,本身是应该得到尊重的。从市场化的角度来说,的确不应该作出过多的干预。但由于大股东的身份,以及其交易行为可能对市场带来较大的影响,所以就需要让他来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在一个成熟市场上,这远比以不断调整的行政法规来限制其交易行为更加有效。人们注意到,这次监管部门出台的“减持新规”中,也强调了对公司大股东出售股票实行事先报告制度。尽管与海外市场相比,这一报告制度还不那么细致,但毕竟是将过去的事后报告改为事前报告,其意义是重大的,是监管制度方面非常可喜的进步。
完善信息披露,抑制各种非理性的减持行为,这是摆在中国资本市场面前的一个新的课题。这方面工作的不断推进,将会使得大股东减持这一困扰市场多年的问题得到有效的化解,不但巩固了股权分置改革的成果,同时也有利于打造一个真正市场化的市场。
(作者系申万宏源证券首席分析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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