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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措施之一,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力度持续加大。5月2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深入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的三大措施。会议指出,下一步要直面问题、破解难题,着力在债转股增量、扩面、提质上下功夫。
盘古智库高级研究员吴琦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作为企业不良债务处置的有效途径,债转股通过将银行的债权转换为实施机构的股权,对于实体企业来说,有利于降低企业杠杆率,提升企业长期盈利能力,进而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对于商业银行来说,有利于降低不良贷款率,提升信贷资产质量,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201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及《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拉开了本轮债转股的序幕;2018年11月19日,发改委联合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印发了《关于鼓励相关机构参与市场化债转股的通知》,旨在有效动员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债转股,推动市场化债转股扩量提质。
今年2月25日,银保监会副主席王兆星在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上介绍,已有近500家大中型企业开展联合授信试点,已建立债委会1.9万家,其中,帮扶企业4854家。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持续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丰富债转股实施机构,批准设立5家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持续拓宽资金来源,推动定向降准资金用于支持市场化债转股,加快项目落地,已签订债转股协议金额超过2万亿元,落地金额6200多亿元。
上述国务院常务会议数据显示,去年以来债转股已落地超过9000亿元,促进了企业杠杆率下降和经营效益提升。
“在一系列政策的推动下,部分商业银行和工业企业陆续开展了市场化债转股的项目,虽然市场化债转股的签约金额逐步增加,但总体而言,项目落体率依然偏低,实施进程有待加快。”吴琦说。
定价机制不完善被认为是推进债转股落地难的一大原因。吴琦表示,债转股定价需要有较为完善的市场环境、健全的法律体系、良好的信用基础作为实施的前提条件。在当前的政策体系和市场环境下,市场化债转股还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不适应性,不仅易于诱发相关风险,也可能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影响了企业、实施机构的积极性。
会议提出,完善政策,妥善解决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机构持有债转股股权风险权重较高、占用资本较多问题,多措并举支持其补充资本,允许通过具备条件的交易场所开展转股资产交易,发挥好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在债转股中的重要作用。
吴琦表示,对于银行下属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来说,当前比较突出的是资本金占用。根据《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银行需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进行并表管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商业银行被动持有的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在2年内的风险权重为400%,2年之后的风险权重为1250%。在表外资产回表、资本消耗压力较大的背景下,过高的风险权重制约了银行参与市场化债转股的积极性。
为此,2018年8月份,银保监会在《关于市场化债转股股权风险权重的通知》中下调了债转股风险权重的要求,规定商业银行因市场化债转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的风险权重为250%,但仍高于资产管理公司150%和贷款100%的风险权重。
“会议明确了进一步放松并表的资本监管要求,降低商业银行参与债转股的成本,并支持其补充资本。”吴琦说,同时,还可以考虑对于实施债转股效果较好的商业银行,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提高商业银行的积极性。
吴琦表示,当前市场化债转股落地难,主要与实施主体单一、资金来源不足有关。在各类社会资本中,保险资金对于市场化债转股是极大利好。前期债转股项目资金以银行理财资金为主,在资管新规下发后,银行理财为债转股项目提供资金支持的空间和规模有所下降。而且,随着债转股项目进入扩量提质阶段,单纯依靠因银行资金也难以支撑项目需求。保险资金具有期限匹配、成本低廉的优势,可以为不良资产的跨周期处置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保障,与市场化债转股对资金期限长、成本低、风险承受能力强的需求可谓天作之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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