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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有媒体曝光“同业之王”之称的兴业银行近日因违规操作多笔同业投资业务遭到监管部门处罚。随后,蓝鲸银行频道在北京银监局官网发现,仅11月份,兴业银行已收到4张来自北京银监局的罚单,共计500万元人民币罚款,主因分别为同业投资业务违规、贷前调查严重失职、贷后管理不到位等。
4张罚单共计500万元
近日,兴业银行北京分行因所办理的7项目同业投资业务,接受了间接的第三方金融机构的信用担保,被北京银监局罚款350万元并责令改正。北京银监局指出这7项目同业投资业务严重违反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
除北京分行因同业投资业务被罚外,兴业银行北京东单支行办理的2笔流动资金贷款业务贷前调查失职,贷后管理不到位,未分析、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处以五十万元罚款的行政罚款。
兴业银行北京甘家口支行则因贷前调查严重失职、贷后管理不到位,责令该支行改正,并对其给予五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兴业银行北京分行连收到两张罚单,还因在贷款审查方面不严。该行在办理的1笔流动资金贷款业务贷前调查失职,未对借款人真实财务状况履行尽职调查;贷后管理不到位,未分析、掌握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各项风险因素,北京银监局给予五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合上述罚单来看,就在11月份,兴业银行在北京银监局的辖内已经被罚500万元整。其中北京分行单独“扛下”400万元的罚款。从罚款数量和金额级别显示,同业投资违规愈发得到监管层的重视。
同业投资业务存“灰色地带”
新增的同业投资业务放在“应收款项类投资”会计科目下,财报信息披露严重不足,成为各上市银行财报披露的信息盲区。
其实,所谓同业投资,是指金融机构购买(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购买)同业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次级债等在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同业金融资产)或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的投资行为。
2014年出台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127号文)要求,金融机构开展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和同业投资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
简而言之,即是监管机构禁止接受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实际是为防止同业投资当中的监管套利。
有专家表示,该行采取的违规行为会导致风险资产游离在监管框架之外,从而粉饰其会计报表。银行利用同业投资来作为资产出表或者是资产调整科目的通道,会导致银行一些实际的风险资产没有被纳入到监管框架当中。
银行间人士曾坦言,继“127号文”之后,A股16家上市银行的同业业务发展策略发生了较大分化。五大行坚持将同业定位为流动性调剂功能,而兴业、中信、浦发、南京银行等股份行和城商行仍以开展同业投融资业务的产品为主。尤其是同业投资业务的大力开展,逐步把同业业务的内涵延伸到广义的资产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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