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县农工商企业发展促进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近两亿元
5月18日,记者获悉,新建县农工商企业发展促进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近两亿元一案中,法人代表兼会长的涂某、荣誉会长兼金融顾问的颜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成立促进会新建曾予以肯定
在“新建县农工商企业发展促进会”网上,记者看到,网站内容已很久没更新,涉及新建区的一切内容,依旧还是“新建县”。“促进会以非营利企业互助为宗旨,为解决企业发展中的资金短缺,扩大企业的融资能力,帮助形成企业对抗较大经营风险,创造一个企业"互助、互保、互救"的金融服务组合体系。”在促进会网站上是这样介绍的。
记者查阅发现,新建县农工商企业发展促进会成立于2012年11月15日。“新建县农工商企业发展促进会成立后,业务迅速开展,当时可谓是新建县金融市场一件大事。”有知情人士透露,之后的多次新建政府工作会上,都谈到促进会给当地金融市场带来积极的意义。记者梳理发现,在新建县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认为促进会的成立,破解了融资难问题。另外,新建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在报告“新建县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时,也谈到“在省企业发展促进会运作模式指导下,成立了新建县农工商企业发展促进会,为区域中小微企业提供了一个互保、互助、互救的平台和组织,已分别与中国银行(行情3.23 -0.31%,买入)新建支行和赣州银行新建支行签订了1亿元和3亿元的授信贷款。目前,入会企业已达180家,企业总资产达12亿元,为会员企业融资贷款8000万元。”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
“当时有省内其他县也想着成立类似的促进会,还有人到新建县农工商企业发展促进会取经。”据知情人士透露,谁都没有想到促进会之后会惹上刑事犯罪之事。
2015年4月,南昌警方突然通报,警方介入调查发现,新建县农工商企业发展促进会以成立的社团组织为名进行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为进一步增加迷惑性,该组织成立后并未按照其对外宣传的方式服务小微企业,而是利用国家的扶持政策,未经国家机构批准,以高息为诱饵大量吸收社会公众存款,两年时间里,以社团组织名义通过发展会员进行非法集资,涉及群众200多人,涉案金额高达2.5亿元。”
之后,新建县农工商企业发展促进会非法集资一案还被省公安厅列入“三大类典型新型经济违法犯罪手法”。
新建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2015年12月,新建区人民法院对新建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涂某、颜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依法进行一审公开审理。2016年5月18日,记者获悉,新建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涂某有期徒刑九年,罚金40万元;判处被告人颜某有期徒刑八年,罚金3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5日,被告人涂某、颜某等10人发起成立了新建县农工商企业发展促进会,被告人涂某为法人代表,被告人颜某为荣誉会长兼金融顾问(促进会经营模式创建人),其余8人为副会长。“促进会”经营范围是会员企业资金调剂、融资咨询、策划、信息调研服务、会员企业专业服务、会员企业商务合作服务。
法院查明,“促进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成立之后以“互助、互保、互救”为幌子,对外宣传、从事未经许可的金融存款及发放贷款业务,以高额利息为诱饵(月息2分),将不特定的社会单位、个人吸收为会员(会员资格没有条件限制),“促进会”共发展单位、个人会员188户(人)。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促进会”共吸收单位和个人存款共计1.9亿余元,而后再以2.8分(月息)向外从事发放贷款业务。
另查明,被告人涂某个人以“促进会”会长的名义在外向18名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6006万元,并承诺按月息1.8分至6分支付利息。上述款项被被告人涂某用于支付借款利息、偿还借款、投资经营及个人消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涂某、颜某伙同他人以成立“促进会”为幌子,并在“促进会”成立后,超出经营范围,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变相非法从事金融活动,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1.9亿余元,数额巨大,给被害人造成损失计2100余万元,被告人涂某个人还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6006万元,数额巨大,涂某和颜某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注:2015年国务院批复新建县撤县设区,同年9月28日,新建区挂牌成立。文内所称“新建县”均为挂牌前称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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