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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
被有余地“除名”
除了对信托公司异地营销中心正名之外,征求意见稿还对信托公司除了直销之外的另外两种主要销售渠道:银行渠道和第三方渠道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近年来迅速崛起的第三方在信托产品销售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位置,但是根据《办法》的规定,信托公司不得委托非金融机构进行推介,尚未获得牌照的大量第三方代销信托业务,长久以来一直游走在灰色地带。此次的征求意见稿重申信托公司不得委托非金融机构代销信托产品,但是允许第三方向信托公司推荐合格投资者,且不得以提供咨询、顾问、居间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推介信托产品。
也就是说,原本信托公司与第三方合作中最为敏感的“客户资源”此次要被搬上台面。
“以前《办法》规定信托公司不可以委托非金融机构代销,所以这一块业务也一直处于灰色地带,现在虽然重申不可以,但却也变相开了一个口子,也说明允许了,从这方面讲我觉得对第三方是有好处的。”好买基金总经理杨文斌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目前大部分业务的客户信息都有存在信托公司了,况且我们的业务大部分都是公募基金,所以我觉得应该没什么大的影响。”
但是对于政策执行的空间,普益财富产品部副总监刘辉对本报记者表示:“对于信托公司来说,这次意见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操作起来空间不是很大。”并且关于代销与代为推介合格投资者,本来界限就比较模糊。
第三方的客户资源一直是信托公司不可触碰的红线,业内人士告诉记者,目前客户通过第三方签订信托合同,在信托公司中也是要备案的,但是一般只有姓名及身份证等信息,具体的联系方式不会透露给信托公司。
然而,如果征求意见稿能够推行到位,无论对第三方还是信托公司都将是一场变革的推动力。
“难道第三方的核心竞争力就是一堆电话号码?与目前国内大多数的信托公司相比,大的第三方机构无论是在资产的配置能力还是客户服务方面都比这些信托公司做得要更好,对客户的粘性不是信托公司想抢就能抢走的。”接受记者采访的财富管理公司人士认为:“而且如果真正面临客户资源的竞争,大不了甩手不做信托,我们还可以做公募基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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