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信托破冰能走多远
“养老”已是多年来的社会热点话题,但“养老金融”常常是被市场倒逼就位。日前,兴业银行与外贸信托联手主动出击,推出国内首款养老信托产品“安愉信托”,成为行业内的“吃螃蟹者”。然而,目前国内相关领域的法律尚不完善,金融机构对高净值客户财产管理的能力相对落后,更为尴尬的是,今年信托频频出现兑付危机,安愉信托的前景几何还要经历市场的考验。
催生“养老金融”
当前我国正在经历史上规模最大、速度最快的老龄化进程,长期以来,我国应对老龄化挑战时更多关注其物质准备、制度安排准备等,却忽视了金融准备。我国的资本市场还不完善,中国的养老金融产品主要还局限于传统的储蓄、保险等,证券、基金、信托类金融产品几乎是空白。
兴业银行与外贸信托此次联合推出安愉信托,是国内首款针对高净值客户的财产管理产品。据兴业银行总行私人银行部总经理薛瑞锋介绍,安愉信托面向私人银行投资者,架构依托于家族信托,准入门槛为600万元。由委托人一次性交付信托财产,成立后封闭三年,三年后按照委托人的选择,以类似年金的方式每年定额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与近两年来发展如火如荼的家族信托最直观的不同,就是养老信托的认购门槛较低。据了解,家族信托的门槛通常在500万-1000万元,最早试水的招商银行起初门槛设为5000万元,而后中国银行还曾推出过门槛为2亿元的家族信托。
此外,养老信托和主流养老保障产品也有很大的不同。薛瑞锋介绍,目前市场上有不少消费型的养老信托产品,其目的主要不是养老资金的保障和权益传承,而是让投资人获得消费权益和服务,例如旅游、酒店居住、医疗保健等,同时利用集合性信托模式解决养老产业融资困难、发展慢、投资时间长等难题,其认购门槛较低,一份多在千元左右。
而安愉信托是立足于货币性质的金融养老产品,这一点使其成为国内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金融养老信托产品。“这款产品与消费型养老信托产品的区别表现在该产品从投入、运行、支付到清算,全流程均以货币资金形式完成,这种结构安排对于金融机构而言,有利于发挥所长、规范操作;对于客户而言,养老支付也十分便利。”薛瑞锋说道。
起步阶段难留高净值客户
随着我国高净值人群规模迅速扩大,业界普遍认为,未来十年,我国80%以上的家族企业将迎来家族财富传承的高潮,私人银行的家族信托业务将迎来发展的黄金时代。
而略显尴尬的是,虽然不少银行都在大力发展家族信托这一业务,但发展模式定位不清、服务同质化严重以及专业人才短缺、产品创新不足,造成内地私人银行的家族信托业务发展到一定程度便停滞不前。
根据招商银行和贝恩公司联合发布的《2015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截至2014年末,中国的高净值人群规模已超过100万人,预计到2015年这一规模将达到126万人。但另一组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末,10家商业银行私人银行投资者总数约合30万。
与此同时,内地高净值投资者“出走”的现象颇为普遍。据恒生银行私人银行服务主管陆庭龙介绍,2008年,香港私人银行新增投资者中有内地背景的投资者数大概在20%-30%。而今年上半年,内地投资者已经占据新增投资者数量的50%甚至更高。
于2013年起步的家族信托尚且不成熟,刚刚面市的养老信托更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索和完善。据了解,目前市场上主流养老保障产品都有一定的国家政策和税收支持。作为市场化的养老金融产品,在市场运行初期,运行效果必然为大众所关注,但运行效果不可能一蹴而就。
同时,信托职业经理人阶层的成长显得尤为重要。薛瑞锋表示,包括家族信托在内,“私人银行专业化、综合化服务”对银行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经验丰富的投资经理和投资专家团队帮助投资者全面评估财富。他介绍,兴业银行私人银行部正在着力打造一支精英团队,并培养他们对投资者的忠诚度、责任感和家族信托运营遵循的契约精神。
“保命钱”如何面对风险
众所周知,养老金俗称“保命钱”,投资者用“保命钱”购买金融养老信托产品,无不期望财产安全、投资“零风险”。但在任何一款信托产品的说明书中,都不会有“保本保收益”的字眼,安愉信托的产品说明书中也提到风险自担。
更让投资者感到不安的是,今年以来,信托行业频发兑付危机,刚性兑付的神话多次岌岌可危,有律师甚至直接提出,刚性兑付不利于行业发展,投资者应做好承受风险的准备。
对此,薛瑞锋表示,将充分告知投资者产品投资风险,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确保投资者完全了解产品投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他进一步表示,选择600万元认购起点的安愉信托的投资者,其金融资产通常在3000万元左右,这一投资者群体是具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同时,在进行产品投资管理时会选择较为稳健的资产配置策略,以中低风险配置为主。
另据了解,国内在家族信托领域的法律条令尚不完善,目前国内只出台了一部统领性的《信托法》,其余都是监管部门出台的各项管理办法,对信托尤其是个人信托在具体运用中的相关问题没有详细规定。投资者担心用于购买金融养老信托产品的金融资产缺乏法律保障,在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时遭遇风险。
外贸信托副总经理李银熙对此表示,目前《信托法》第12、15、16、17、52等条款,对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做出了明确规定。在营业性信托理财层面,只要是合法来源的信托财产,其信托有效性和财产独立性均受到各界认可,不应简单理解为“法律空白”。而股权、不动产等设立信托财产时,需要财产权属登记和信托登记,以及对应的非交易性过户税收政策的支持,这些行政规章和税法暂时的缺失,是市场发展过程中需要完善或改善的问题。
“不过,对于新生事物,只有在充分实践的基础上,其规律和特征才能够表现出来,才能作为监管政策制定的依据,正如俗话所说‘实践出真知’。先出管理办法,后开展服务实践,这样的政策和实践可能会脱离市场供需的实质。例如信托制度本身最初在欧洲诞生,其发展逻辑也是实践在先,制度总结在后,信托法律规范跟进。”李银熙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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