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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尺度快讯,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此前争议颇大的美国AIR JORDAN品牌状告中国乔丹体育公司商标侵权案做出裁决,被诉裁定、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应予撤销,乔丹体育公司第25类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的6020578号“乔丹+图形”商标被撤。
资料显示,乔丹体育公司前身于1991年注册“丹桥”商标,并于2000年将企业名称改名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乔丹体育”)。
2012年,美国NBA著名篮球明星乔丹以“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姓名权”将乔丹体育告上法庭,请求撤销乔丹体育在多个商品类别上注册的“乔丹”、“QIAODAN”等多项商标。
于是,长达八年的商标之争拉开序幕,复杂的官司从中级法院一直打到最高法院。
2012年3月、10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两次驳回了球星乔丹的申请。2014年至2015年期间,北京市高院对该案进行一审、二审,球星乔丹均败诉。到了2016年,商标权纠纷案交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直到2020年4月8日,侵权案最终出结果,乔丹体育败诉。
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显示:
1、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终字第1575号行政判决;
2、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9172号行政判决;
3、撤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4〕第052424号关于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争议裁定;
4、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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