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负责人答复网友两会建言
人民网北京3月15日电(记者杨迪、杨波、杨曦)今日,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负责人对人民网网友在“两会”期间提出的涉及资本市场热点问题进行了集中回应,回应内容包括上市公司退市及分红制度、老三板股票转板、打击非法咨询公司、严管专家荐股获利等13大方面。以下为中国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回应全文:
一、如何向证监会举报线索?
问:我是个十年老股民,最近发现有人明目张胆地操纵某只股票,请问我应如何向证监会举报线索?有哪些途径?(网友IP:121.14.235.★)
答:目前证监会接受投资者举报线索的途径主要有两个:
一是通过来信来访反映。给证监会直接来信,请寄“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办公厅信访办”,邮编100033。来访请到“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07号中国证监会来访接待室”。您还可以向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反映,具体途径请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查询。
二是通过投诉电话反映。证监会投诉电话,010-66210166,010-66210182。证监会派出机构投诉电话,请登录证监会网站查询。
二、能否严管或取消中央、省市电视台的证券分析和推荐节目?
问:若要避免郑宏中等人以“抢帽子”交易方式操纵股票价格再度发生,能否严管或者干脆取消中央、省市电视台的一切证券分析和推荐节目?取消借壳重组等,因为他们是操纵股票价格的土壤。(网友IP:220.166.65.★)
答:现行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各级电视台举办证券节目。2010年,广电总局发布《关于切实加强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管理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广播电视证券节目规范要求。目前,全国主要卫星电视证券节目已基本进入正轨,个别地方电视台节目中可能还存在某些不规范的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广播电视证券节目,证监会与广电部门将继续采取以下严管措施:一是建立电视证券节目的制度规范;二是加强跟踪监控,及时叫停违规电视证券节目;三是严格规范推荐个股行为,从机制上遏制“抢帽子交易”;四是鼓励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主动合规参与广播电视证券栏目。此外,我们还在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联系洽商如何配合和相互支持投资者保护工作。
证监会欢迎广大投资者对违法违规从事证券投资咨询等活动的举报,一经查实,将依法处理。
三、如何避免“三高”发行,爆炒中小盘股票?
问1:如何避免“三高”发行,爆炒中小盘股票?只有把中小板、创业板的股票审核后分季度集中4次发行上市,这样就可以避免“三高”发行,爆炒中小盘股票。(网友IP:118.122.176.★)
问2:新股发行价能否定为经审计的原始股东每股净资产?如果发行价提高,则原始股东按提高的比例缩股。在新股发行这个环节,就可以避免原始大股东财富暴增,而是靠以后的公司发展。而且,这才是同股同价,同股同权。想靠套现一夜暴富的公司老板就会止步。财富的实现应该通过业务发展,而不是坑中小散户。(网友IP:123.150.202.★) 答:“三高”实际上是“新股热”现象的必然结果。新股高价造成市场生态恶劣,带来了资源浪费、毒化了社会风气、助长造假和违法违规行为,从最基础的层次上扭曲了市场结构,破坏了市场制度。
针对新股发行体制存在的问题,证监会高度重视,下了很大功夫,下一步拟采取总体考虑,分步推进的改革方案,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一是从抑制过度投机入手,做好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工作,逐步建立起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同时,对过度炒作新股、导致跟风现象的不良行为,要根据实际,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遏制。二是健全股市内在机制,通过放松管制,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强化市场约束,促进发行人、中介机构和投资主体归位尽责。三是推动更多的机构投资者进入新股市场,引导长期资金在平衡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积极参与。四是在发行监管上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不断提升透明度。在具体措施上,近期将加大买方和承销商的定价责任,同时,提高股票流通性,加强对定价行为的监督和约束,严格落实参与各方的责任,对涉嫌“共谋”和操纵的行为及时予以惩处。长期看,还将不断强化信息披露质量、加强社会监督、完善法制环境,加大引入机构投资力度。对于您们所提到的建议,证监会将在工作中予以认真研究。
当前,市场约束机制逐步增强,新股发行市盈率逐渐下降,据上交所统计,近三年的年度首发市盈率均值分别为53倍、59倍、47倍;发行和交易市场之间不再有巨大价差;一级市场整体的认购资金已大规模减少;新股首日破发率逐渐提高,去年平均达到27.4%。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三高”问题已较前期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善。
高价发行现象与过多的投资者热衷于“打新”、“炒新”也有很大关系,目前,新股上市首日交易账户中85%的市值在10万元以下,基金券商等机构投资者仅占0.2%,中小散户投资者承担了新股高定价的主要风险。希望广大中小散户投资者能够从保护自身权益的角度出发,理性对待新股投资,对过度炒作新股、干扰市场定价、导致跟风现象等不良行为,证监会密切关注,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打击。
四、如何强化上市公司退市制度?
问1:我国股市运行这么多年,为何一直没有建立和实行真正的退市制度,经常看到爆炒垃圾股的现象?(网友IP:123.235.40.★) 答:退市制度在法律层面早有规定,而且也先后有40多家企业退市,最近一些年来,由于多种复杂原因,没有得到很好的实行。一些业绩差的公司千方百计想办法规避退市,例如一次性获得补贴或出售资产收入,改变所谓“三年连续亏损”局面,不断演绎着“不死鸟”的传奇。这种状况助长了投资者非理性的投资行为,认为尽管公司连年巨亏也不会退市,从而豪赌借壳重组获取暴利。面对这样的现象,不仅投资者不满意,监管部门也不满意。
证监会一直在推进此项工作,在推出创业板退市办法后,目前正集中力量研究改进和完善主板退市制度,力求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建立起相关各方共同认可的机制和氛围。一是完善上市公司退市标准;二要进行制度改革,避免停而不退;三是要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形成有利于风险化解和平稳退市的基础。
退市制度的实施,理论上大家都赞成,一具体到企业、地方和投资者个人,就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阻力,除了监管部门和交易所要积极审慎操作,也需要方方面面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大家都知道,要发挥市场优胜劣汰的功能、在竞争中优化上市公司结构、从源头上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就必须实行退市制度。最近一个时期,监管部门反复提醒投资者不要听信“题材”、偏听消息炒绩差股,炒小盘股,目的也是在营造有利退市的外部环境。
问2:如果要发行一批新股上市,理应淘汰一批上市公司常年亏损的垃圾股,这样才能保持股市健康的血液循环。(网友IP:123.235.40.★) 答:正如您所说,退市制度是股市的“净化器”,建立健全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形成优胜劣汰、有进有出的资本市场良好局面,是一个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内在要求,也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符合实体经济中企业成长的客观规律。顺便说,抑制新股高价发行倾向,对于改变市场生态,减少“变脸”和“造假”,减少“垃圾股”,也非常关键。
五、业绩好的上市公司怎么也不分红?分红后能不除息吗?
问1:请问证监会有没有监督和约束上市公司分红的制度?希望上市公司不只是来股市圈钱的,他们也应该为股民创造财富?(网友IP:125.39.39.★) 问2:可否出台一些鼓励甚至强制分红的具体措施,让投资者一眼就可以看清楚各个上市公司的分红率和一年期存款利率孰高孰低?或者制定强制分红的标准,也就是利润的百分之多少要用于分红。(网友IP:125.39.39.★) 答:证监会有监督和约束上市公司分红的制度,并高度重视引导上市公司回报股东,近年来,上市公司的分红意识也逐渐增强,回馈投资者的力度也逐年增加,取得了一定效果。
但是,由于历史原因,股本约束和投资回报机制还比较薄弱,一些上市公司分红意愿不太强,主动回报股东的意识明显不够,主要表现为:一是分红股利支付率总体偏低。2001年至2011年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占净利润的比例仅为25.3%,而国际成熟市场该比例通常在40%左右。二是在股利分配形式上轻现金股利。之前的三年上市公司现金分红金额占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41.69%、35.85%和30.09%。预计2011年度现金分红比率会提高。三是相当数量的公司未详细披露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这些都对上市公司整体形象造成不良影响,也影响到市场的气氛和投资者的信心。
但需要说明的是,《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属于公司自主决策事项,只有董事会和股东会才有权决定是否分红及分红多少。因此,监管部门将在充分尊重上市公司自主经营的基础上,鼓励、引导上市公司建立持续、清晰、透明的决策机制和分红政策。具体措施包括: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好利润分配相关信息披露;澄清独立董事、外部监事的相关立场和态度;引导上市公司明确股东回报规划;降低上市公司与分红相关的操作成本;加强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决策过程、执行情况以及信息披露的监督检查等。相信这些举措将起到积极作用。
对累计净利润为正数但未分红公司的情况,证监会派出机构前期已进行了调查摸底。我们将督促公司充分披露其未分红的具体原因、未分配资金的用途和预计收益、实际收益与预计收益不吻合的原因等信息。对未按承诺比例分红、长期不履行分红义务的公司要加强监管约束,帮助企业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观念,持续推动企业完善其公司治理。
问3:分红是股市发展之基。但分了红要除权除息,帐户里的钱不增加还减少(因为要扣税),这样的分红达不到鼓励长期资金入市的目的,不能从根本上改变股市状况,只能是非理性的炒作。分红后就不能不除息吗?解决了这个制度性问题,对股市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请郭主席尽快从这方面着手考虑。(网友IP:218.30.10.★) 答:除权除息是合乎逻辑的做法,也是惯例。除权除息所形成的价格,只是作为除权日当天个股开盘的参考价,如果大部分人对该股看好,委托价较除权价高,经集合竞价产生的实际开盘价就会高于除权价,反之则相反。由此可见,除权除息价并不一定就是投资者买卖的价格,不会因此影响投资者的收益。
关于分红扣税问题,证监会也一直非常关注,为适应市场变化,正在积极协调降低公司与分红相关的操作成本,提高对股东的回报。
六、上市公司协会成立的目的是什么,组织架构如何?跟证监会和上市公司有什么关系?
问:我最近得知成立了上市公司协会,他成立的目的是什么,组织架构如何?跟证监会和上市公司又有什么关系?(网友IP:119.84.71.★) 答:中国上市公司协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成立的,以上市公司为核心主体,为维护和遵守资本市场运行规则而结成的全国性自律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其成立目的是做上市公司共同利益的代言人和守护人。协会以“服务、自律、规范、提高”为基本职能,通过为上市公司提供专业服务、智力服务、传导服务,强化上市公司的自律与规范,进而不断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使上市公司更好地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章程》,协会的组织机构包括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五级。其中,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协会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协会的监督机构;会长办公会是常务理事会的下设机构,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工作。此外,协会还选举产生了会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主要负责人,组织开展协会的各项具体工作。
协会是去行政化的社会中间组织,在政府监管部门不应管或不便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情上发挥作用。中国证监会是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协会接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上市公司是协会的核心会员。
七、能否尽快准备注册制试行过渡?
问:建议尽快准备注册制试行过渡,但要求所有申请上市的公司都要首先承诺一个必要条件,即如果一旦发现其有虚假报告内容或欺骗的信息属实存在,就必须无条件立即退市,并要赔偿所有股民5-10倍的损失。(网友IP:218.27.135.★) 答:实行审核制还是注册制,并不是问题的核心。关键在于如何界定政府监管机构、交易所平台和其他市场中介的职责和义务,如何保证企业能够真实、准确、充分、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注册制和审核制的实质性差别并不大,在那些实行注册制的市场,有些审查得比我们要严得多、细得多。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强化资本约束、市场约束和诚信约束。证监会应该进行合规性审查,发行人、中介机构和投资主体均应归位尽责。要把审查重点从上市公司盈利能力转移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来。与此同时,我们也需要加快发展多层次的股本和债券市场,逐步改变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状况。
八、老三板股票何时能有机会股改和转板?
问:能够尽快出台相关救三板的清欠、股改、重组政策,我们实在等不了了,10年了,老三板股票何时能有机会股改和转板?(网友IP:61.164.153.★) 答:老三板主要包括原NET、STAQ系统挂牌公司和退市公司,情况比较复杂,相关政策正在研究,在政策明确后将尽快公布。我们对所有历史遗留问题都采取不回避的态度,而且转板机制也是非常合理的,关键在于要具备条件。
九、证监会如何改变股民的“证监会对股市涨跌负责”印象?
问:从证监会留言板的股民留言情况看,普遍存在股市下跌股民即怪罪证监会不利的现象,证监会如何改变股民的“证监会对股市涨跌负责”印象?从而改变“股市主导者”的形象,树立“监管者”的形象?(网友IP:61.160.226.★) 答:长期以来,我国股市被人们视为“政策市”、“信息市”,究其原因,与当前我国资本市场结构还不够合理,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没有充分发挥,市场约束机制不强,市场运行的体制和机制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关,股市的涨跌经常与政府出台政策相关联,因此很多投资者会形成“证监会对股市涨跌负责”的印象。
事实上,股市有其内在的运行规律。作为监管部门,证监会的职责是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良好的竞争秩序。除了人民利益、国家利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之外,证监会没有任何自己的利益。我们将继续推进市场监管的公开透明,健全股市内在机制,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培育健康的市场文化。近期我们明确了三项工作重点:第一,改善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市场诚信水平、坚决打击内幕交易,当好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守护人。第二,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其薄弱环节的能力。实体经济是基础,资本市场作为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平台,需要不断提高直接融资的规模和比重,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引导社会储蓄转化为有效投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第三,支持科技创新和文化进步。在多层次市场体系建设中,场外市场、柜台交易、私募股权等市场的架构设计,要重点考虑知识和技术创新型企业、现代农业企业、小型微型企业的特征,做出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使不同特点的创新型企业都能得到资本市场的支持,以更好地推动科技潜力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十、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否限制了小投资者的投资权利?
问:我是个低收入者,有人说我们这一群体不宜投资股市,这是不是和正在建立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有关?也有人说这实际上限制了普通人财产性收入的权利。请领导为我具体分析一下。(网友“kitty”IP:58.68.145.★)
答:说低收入和以退休金为生的群体可能不宜投资股市,是从投资者适当性角度出发的一种善意提醒。不提倡不是反对,也不是限制,更不是禁止,希望广大投资者朋友能够理解。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成熟市场普遍采用的一种保护性安排,并非简单地把哪些投资者挡在门外,而是从投资者保护的角度进行的一种风险控制,更是适应投资者、投资产品多元化发展的必要措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仅有助于形成“买者自负”的风险意识,更是监督“卖方有责”的主要抓手,要求证券经营机构要根据投资者的不同状况对投资者进行分层分类,对不同层次、类型的投资者要使用不同的说明方式,表达不同的说明内容,承担不同的说明义务。对于那些为了追求个人业绩、公司利益,诱使客户购买高风险、结构复杂、与客户承受能力不匹配的产品的做法,监管部门将区别不同情况,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对于不适宜投资股票的情况,监管部门有义务提醒、劝告,并非强制性地限制大家的投资行为,归根结底,投资的决策权仍然由投资者自己掌握。投资者要量力而行,谨慎选择投资目标,并对回报有合理预期,不能想一夜暴富、赚快钱。同时,我们也在不断地丰富投资品种,努力为大家“增加财产性收入”提供更多的投资选择。
十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不透明的处罚能否引入司法程序,同时让受害股民可以集体诉讼,降低诉讼的门槛?
问:我是一个小散户,炒股七八年,目前部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不及时、不透明,甚至于有的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刻意隐瞒有效信息,我们小散户深受其害,证监会如何加大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处罚力度,能否引入司法程序,同时让受害股民可以集体诉讼,降低诉讼的门槛。(网友“小散户”IP:117.79.237.★)
答:信息披露一直是上市公司监管中的重要一环。目前,证监会已建立了较为成熟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体系。为强化信息披露质量,2011年,证监会又发布了《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加大了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违法的责任认定。在完善落实有关监管政策措施的同时,证监会还将持续保持打击的高压态势,进一步加大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误导投资者、欺骗投资者的行为严肃处理,绝不姑息,尤其是要通过对案件的查处,充分发挥警示作用和惩戒效应。另外,我们也注意到,许多中小投资者抱怨看不懂上市公司的业绩报告,有的内容也过于繁杂。我们正在研究督促上市公司提供详简两种财务报告,也提请投资者重点关注每股盈利、每股净资产等这些最关键的指标,随时了解市盈率、市净率、股本回报率、资产回报率等动态变化的指标。
投资者如果发现上市公司存在信息披露不规范问题,希望及时向交易所及监管部门反映。
另外,证监会系统及有关单位正在积极研究公益诉讼制度,不断拓展投资者受侵害权益的救济渠道,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我们也注意到了国外的集体诉讼司法实践,有利有弊,如何与中国的实际做法相适应,可能还需要认真探讨和论证。
十二、希望证监会大力打击非法咨询公司、清理网络“荐股”贴,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问:我们XX有很多这样的投资咨询公司,公司的招牌不是挂自己营业执照上的,出票率一般般,大多被套,有外人来时不允许谈及股票事宜。他们这样是属于非法咨询公司吗?另外,现在网上的“荐股”贴子泛滥,博客、QQ群、百度贴吧里到处都是,还有电视里的“专家荐股”等等,炒股的人都不知道这些到底可信不可信,但据我所知,大部分人都被骗了。希望证监会大力打击非法咨询公司、清理网络“荐股”贴,整顿电视“荐股”栏目,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匿名网友IP:122.227.222.★)
答:您所述公司可能是非法证券咨询机构。您可以登录证监会网站或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查询合法证券公司、投资咨询机构名录。证监会也可以根据您提供的具体信息帮助查询。
非法证券活动一直是我们打击的重点。在国务院10个有关部门、各地方政府及各地公安司法机关支持下,整治利用网络等媒体从事非法证券活动已经形成常规工作机制,取得了一些成效。您的希望是对证监会工作的批评,证监会需要加大工作力度:一是充分发挥合力,动员社会力量建设性参与、监督和整治非法证券活动;二是研究切实可行措施,配合有关机关进一步强化网络媒体和手机短信监控净化工作,要切断非法证券活动信息传播渠道;三是加大案件查处力度,打早打小,打苗头,露头就打,把搞非法证券咨询和非法委托理财的幕后黑手揪出来;四是各方警示教育、风险提示信息对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全覆盖,多载体、多形式、更大范围曝光典型案例,宣传教育有效才能减少投资者上当受骗;五是合法证券经营机构的服务要跟上、要补上,对中小散户的服务要引导、要提升,以此来减少非法业务的生存空间。
投资者要有自我保护能力。如应慎重对待“股吧”传闻,“股吧”里无价值的信息多,往往是信息操纵的场所之一,可能诱导散户跟风进入圈套,也可能为的是促使投资者频繁交易。又如,浙江一投资者诉电视台虚假证券信息案,虽然相关人员被判刑,官司打赢了,但是投资者未经审慎判断、轻信广告内容,亦存在过错,法院适当减轻了被告的赔偿责任。总之,凡是想赚快钱、赚大钱、一夜暴富的,最终都会适得其反。
欢迎投资者向证监会及派出机构通过电话、来信或网络等渠道举报违法线索。投资者也可以向地方政府、公安机关、工商管理、广播电视管理、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反映。
十三、关于专家荐股获利的问题 问:我看到海外的股市节目和文章,涉及到专家荐股的,都会在最后声明,本人是否持有所推荐的这只股票,我们的荐股文章或者节目能否也这么规范一下?(网友“林文龙”IP:59.57.12.★)
答:专家如果在荐股的同时炒股,有违职业操守,即使只对股市制度和政策发表一般性评论,也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有的学者专家自己也可能没有意识到,作为投资者和评论家角色定位上是不一样的,如果有双重身份或多重身份,他的言论容易产生误导,对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可能造成损害。你说的很对,海外市场的做法值得研究和借鉴,比如专家发表文章荐股时声明自己是否同时也是该股的投资者。实际上也包括媒体的记者,如果负责股市方面的报道,最好也不参与股票投资,因为媒体记者的文章可能影响公众,不再是一个私人的行为。我们欢迎来自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无论是投资者,还是专家,或者两种身份都具备的人士,都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但是最好能让市场、监管机构和媒体了解这种情况,这样也可以减少许多不应有的误会。对于您所反映的问题,监管部门将持续关注,认真研究当事人声明投资持股情况规范的可操作性,适时完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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