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开出注册制下首例“资格罚” 三年内暂不受理IPO申请!
财联社5月3日讯 深交所开出罕见的“资格罚”,事涉晶宇环境IPO。发行人、公司实控人、保荐机构招商证券和相关保代涉事其中。
针对在晶宇环境IPO中出现的违规行为,深交所对晶宇环境予以三年不接受其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纪律处分并处公开谴责,这是深市注册制下首单对发行人给予暂不受理IPO申请的处罚,监管从严从紧的趋势愈发明显。
今年4月,深交所在修订《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答记者问中就曾强调,要压紧发行人及“关键少数”责任、强化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丰富审核从严把关具体措施等。不难发现,在此次对晶宇环境IPO的处罚中,上述特点呈现得十分到位。
三年内不接受发行人的上市申请
根据深交所披露的文件,因晶宇环境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刻意隐瞒与投资方签署的对赌协议,未在审核问询回复中如实说明主要关联方相关信息,在现场督导过程中未按照督导组的要求及时、完整提供相关材料,深交所对晶宇环境予以三年不接受其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纪律处分并处公开谴责。
保荐机构招商证券及相关保代王志伟、尹涛在执业过程中,对发行人关联有关事项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对发行人运营服务业务核查不到位、对发行人对赌协议事项核查不充分,深交所决定对其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梳理上述罚单内容,发现此次处罚呈现出三大特点:
一是压紧发行人及“关键少数”责任。此次罚单对“关键少数”的指向十分明显,处罚直击核心人物。深交所指出,晶宇环境实际控制人肖龙博、陆魁,董事王丙锋,监事夏俊方,未能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未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存在刻意隐瞒。同时,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人隐瞒对赌协议、抽屉协议多个重要事项,违反诚实守信原则,存在从重、加重处分情形。
二是强化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除了对发行人、公司实控人予以处罚外,保荐机构招商证券和相关保代王志伟、尹涛也被给予了通报批评的处分。
三是丰富审核从严把关具体措施。此次对晶宇环境上市文件三年不予受理的处罚,是注册制下深交所公开限制IPO企业的首例。不少投资者一直认为只有证监会才能下发这类“资格罚”,但实质上,深交所在《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中表示,交易所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发行人的上市申请,这也是IPO监管上深交所作出的新尝试。
低级错误频发,曾在现场督导后撤回
这家被处以“资格罚”的企业究竟有着怎样的背景?晶宇环境是一家以废水零排放及资源化利用为核心业务的水处理解决方案及运营服务提供商。此次IPO,公司拟募资5.2亿元用于研发中心及总部大楼建设、智慧运营平台网络建设及补充流动资金。
在经历了两轮问询后,2023年3月,晶宇环境主动申请撤回上市材料,终止IPO进程。根据晶宇环境披露的反馈问询回复,发行人及中介机构首轮问询回复中多个问题未按照题干要求回答,且申报时提交的招股说明书与首轮问询回复后更新的招股说明书中多处信息披露不一致。除问询中涉及的修改项外,还存在数据统计、笔误等原因,导致首轮申请文件存在部分错误。据记者统计,涉及的相关错误修订近20项。
在低级错误频发的情况下,保荐机构的执业质量也是被打上了一个问号。据自媒体叩叩财经报道,监管层对晶宇环境IPO中介机构的保荐质量十分不满意,这也是在经过两轮问询后,深交所决定对晶宇环境提起问题导向型的现场督导的原因。
2023年2月,深交所对晶宇环境展开现场督导。在现场督导仅过了一月后,晶宇环境便主动申请撤回上市材料,“带病闯关”、“一督即撤”的表现尤为明显。
在“申报即担责”的严要求下,“一撤了之”的心态已然不可取。深交所表示,要严把IPO“入口关”,从源头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突出“强本强基”、“严监严管”等特点。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深交所对晶宇环境下发了三年内不予接受其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纪律处分。但在公司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规的情况下,晶宇环境也被严格限制在上交所和北交所上市。这意味着,晶宇环境的IPO之路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只能暂时搁置。
现场督导力度将从三方面进一步加强
4月30日深交所正式发布《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规则,在就规则答记者问中,现场督导这一IPO质控利器,也在问答环节被重点提及。
深交所表示,将着重从三大方面进一步强化现场督导力度。
一是要明确“一督到底”。遏制“一督就撤”现象,强化严监管警示震慑,明确发行人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或者保荐人撤销对现场督导项目保荐的,不影响督导工作的实施。
二是拓宽现场督导覆盖面。在问题导向现场督导的基础上,增加“随机抽取”现场督导方式,可根据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执业质量评价结果,不定期按照不同比例随机抽取项目,对保荐人发起现场督导。除审核环节外,明确项目通过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会议审议后至股票上市交易前,如果出现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产生重大影响事项,可按照需要启动现场督导。
三是要强化现场督导与自律监管有效衔接。明确对现场督导发现的违规行为,将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针对实践中个别督导对象消极配合等问题,明确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拒绝、阻碍、逃避现场督导,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的,将在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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