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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证监会和上交所公布的实施意见来看,此次科创板的设立,一方面吸取了国际市场在近年来发展的先进经验,同时也吸取了国内A股市场建立将近30年来产生的一些教训,在制度设计上有很多创新之处。
这些创新,在很大程度上是符合科创企业的投资特点的,将为科创企业的成长培育出更合适的土壤。比如,允许亏损类公司和同股不同权公司上市就是很重要的两个创新。
不过,因为是新生事物和创新,我们也不能希望科创板在起步时就建立起一劳永逸的制度,而是应该让这种制度接受实践的挑战,发现不足,并及时加以改进,逐步形成比较完善的制度。
从此次公布的实施意见来看,其中一个最引人注意的是在新股上市的最初五个交易日里不设涨跌停板,五个交易日后设立20%的涨跌停板。相比A股主板,这无疑放大了交易空间,可以更好地起到活跃市场的作用。但是要注意的是,前五个交易日取消涨跌停板,很可能会引起股价的剧烈动荡,增加其风险,而由于在五个交易日后又面临涨跌停的束缚,因此在这五个交易日内,市场炒作主力很可能会在疯狂炒作一把,拉高股价后逃之夭夭,留下一地鸡毛给其后设立了涨跌停板的个股交易者。
让一些市场人士觉得意犹不足的是,科创板实施意见未如一些人所愿推出T+0交易制度。T+0交易制度最大的一个优点是可以增进市场活跃,相当程度上克服因流动性不足而出现的交易量减少的困境,因此是A股市场期望多年的一个目标,但主管部门一直未予采纳。其实,任何交易制度都有其正反两方面的作用,T+0交易制度也有其副作用,最明显的就是使股市的一个重要指标成交量出现失真,不再对判断市场状况起到有效的参考作用。因此,科创板不设T+0制度,也是有它的可取之处的。
此次公布的实施意见为同股不同权公司上市提供了便利条件,这当然是值得肯定的。但同股不同权毕竟是与同股同权和基本传统准则产生直接冲突的。允许同股不同权,维护了公司创始人的利益,保证了创新目标的推进,但损害了其他股东的利益,尤其是在公司上市以后,新加盟的中小投资者对公司的影响力将大为削弱,他们的股权利益是不充分的。在这样一种机制之下,公司创始人可以利用这种制度优势更方便地从事造假而更难被揭露。当然,科创板设立了“终极退市”制度,将对造假者产生很大的威慑作用,但造假一旦发生,毕竟已经让投资者和市场受到很大损害。因此,在允许同股不同权公司上市的同时,还应该赋予中小股东更多的知情权、监督权等,对公司创始股东形成必要的制约。
此外,虽然科创板的建立已经迈出重要一步,实施意见的出台则为这个让人充满希望也充满遐想的新市场搭建起了运作的基本法律框架,但这并不等于市场从此将高枕无忧。这些实施意见的条文在实践中会出现什么问题,会暴露哪些不足,都需要监管者密切关注,及时改进。因此,笔者建议,在科创板推出后,还应建立一项制度,规定在一定的时间如每年召集法律证券等方面的专家,根据市场情况对实施意见进行再审议,及时修改完善。我国《证券法》的修改久拖不决,已经在客观上影响到了市场,其中一个原因就在于缺少这种及时跟进的制度,科创板建立以后应该避免这种情况再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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