堵“暗盘交易” 沪深交易所强化减持新规(3)
减持新规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
⊙记者 黄璐 ○编辑 长弓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下文简称《减持规定》)自2016年1月9日起施行。业内专家认为,《减持规定》显示了监管部门希望市场稳定有序发展的愿望,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缓解二级市场面临的直接冲击,长远看也有利于大股东在内的所有股东利益。
《减持规定》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
去年市场大幅下跌期间,为维护资本市场稳定,2015年7月8日,证监会发文要求:从即日起6个月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
面临2016年1月8日“禁减令”的解除,预期卖空压力受到市场广泛关注。因此,证监会7日发布《减持规定》,对大股东“禁减令”之后的减持新规予以明确。
南京证券副总裁黄锡成认为,《减持规定》的发布不仅显示了监管部门希望市场稳定有序发展的愿望,客观上对缓解市场的恐慌情绪起到了正面作用。中国股市大部分由中小投资者构成,甚至一些机构,都会有一定从众心理,新规有利于稳定投资者情绪。资本市场的发展需要各方共同维护,市场的稳定和持续发展不光有利于二级市场投资者,从长远看也有利于大股东在内的所有股东利益。
汉威电子董事长任红军表示,该政策的出台,长期对稳定资本市场、帮助股市长期发展有好处,短期有望帮助股民摆脱对“减持潮”的恐惧,重塑投资者信心。
承诺到期并不等于“减持潮”出现
“承诺到期与出现减持潮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黄锡成指出,“‘18号文’到期不代表大股东就一定会减持,减持也并不一定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
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7月,创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累计减持股数仅占创业板总股本的3.51%,有123家控股股东尚未减持任何股份。截至2015年12月,创业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累计减持金额占创业板流通市值的3.06%。
在去年市场大幅波动期间,多家创业板公司控股股东和董监高积极增持,树立了良好的公司形象,增强了市场信心。
截至2015年7月7日,有323家公司的控股股东和董监高通过二级市场进行了股份增持,其中42家公司的控股股东通过二级市场进行了股份增持,共增持13.51亿元; 322家公司的董监高通过二级市场(不含股权激励)共增持28.61亿元,均通过大宗交易或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
“上市公司大股东或者高管如果对公司的长期发展有信心,是不会急于在解禁后减持的。对汉威电子来说,控股股东对公司长期发展有信心,因此短期并没有大量减持计划。” 汉威电子董事长任红军表示。
任红军还认为,对于对公司未来长期发展有信心的大股东和董监高来说,主要是以长期持股为主,来帮助公司的创新发展和长远发展,减持比例不会很大。因此,实质上需要减持的大股东并没有预期中那么多,但政策的出台有助于帮助股民更理性地看待解禁期的来临。
缓解二级市场面临的直接冲击
此次《减持规定》要求,“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减持股份受以下两点约束: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业内人士表示,如果按照这个规定,自1月9日新规正式实施后,首单大股东减持行为应该发生在2月后。
黄锡成指出,当减持的时间、比例都作出了严格要求时,能够很好地缓解这种不确定性带来的恐慌。
同时,为保障大股东转让股份的权利,减持规定除了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设置减持比例外,还对其保留了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多种减持途径。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系主任徐经长表示,作为市场参与方,必然要受到市场的法律规范和行为准则的约束。中国资本市场发展时间短,有一些不同于西方成熟资本市场的特点,整个制度的完善更是循序渐进的过程,不能因为新规对大股东的一些约束就把它看成“紧箍咒”。(上海证券报)
监管层与上市公司合力去减持压力
有券商认为,供给侧改革以及注册制改革逐步落地、养老金入市加快推进等预示资本市场良好的发展前景。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潮或不会形成,有限的减持规模,在《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1号文”)以及部分上市公司承诺不减持和到期延长限售时间的作用下将被缓慢释放。
近日,证监会出台“1号文”,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按照“1号文”,自1月9日起,即便是有上市公司开始披露减持计划,按照提前15个交易日推算,最早也是2月初才能开始正式有减持动作。与此同时,更多上市公司已经承诺到期后延长不减持周期。
平安证券研究所有关人士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1号文”要求大股东在3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以避免《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到期后出现减持高峰,稳定市场预期,兼顾中长期供求平衡,满足大股东持股适度合理流动的需求。
证监会出台的“1号文”的主要内容包括:区分拟减持股份的来源,明确了的适用范围;遵循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设置大股东减持预披露制度;根据各种股份转让方式对市场的影响,划分不同路径,引导有序减持;完善对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约束机制;强化监管执法,督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合法、有序减持。
“ 1号文 对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上述规定,防止了集中减持潮的发生,有助于形成稳定的市场预期,缓解恐慌情绪。”上述平安证券有关人士表示。
实际上,“1号文”既借鉴国际经验,也针对国情有适度调整。美国政府也存在类似规范大股东减持行为的法律法规。在1929年大股灾之后,美国政府建立了各种保护公众投资者的法律法规,其中1933年颁布的美国《证券法》的《144号条例》即专门针对大股东减持进行监管。《144号条例》规定了大股东减持的5个条件,包括:满足锁定期要求、抛售股票之前进行足够的信息披露、满足交易量规则、减持时不得引诱买方购买、减持之前通知SEC等。
上述平安证券人士表示,与“1号文”相比,两者相同点在于:两国都只针对大股东持有的原始股减持作出规定,而对股东从二级市场上购入的股份不做限制;两国规定减持股份的数量限制都是1%。
“而不同点主要在于股份出售之前的信息披露要求不同。”上述平安证券人士认为,美国要求必须通知SEC,且在通知后3个月内出售股份;中国则要求在首次卖出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对于减持渠道的限制不同:美国同时限制了集中竞价交易、协议出让和大宗股份交易,而中国则只限制了集中竞价交易,为大股东保留了协议转让和大宗股份交易的减持途径。
“可以看到,证监会此次发布的 1号文 借鉴了部分国际经验,也针对我国市场的具体情况作出了适当调整。”该人士强调。
不少券商研判,在证监会此次出台减持新规与上市公司承诺不减持或延长限售的合力作用下,对市场非理性情绪的安抚和维稳起到一定作用。(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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