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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各参与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国结算”)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开展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业务,中国结算日前发布并实施了《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登记结算业务指引(暂行)》、《内地互认基金在香港销售登记结算业务指引(暂行)》。 这两份业务指引分别从业务开通与数据流转、账户业务、日常业务处理、申购业务、赎回业务、权益分派等六方面对互认基金的销售、登记和结算进行规定。 而由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产品在投资运作、费率结构、收益分配、税收安排、申购赎回安排等方面都存在一定差异,所以两份业务指引对上述六方面的规定也有较大差异。 例如,对于业务开通,内地互认基金在香港开展销售业务前,内地管理人指定的香港销售机构应先向中国证监会指定机构申请销售机构代码。内地管理人、香港销售机构应按照中国结算有关流程要求办理加入TA系统的手续。同时,内地管理人应与中国结算签订协议;香港销售机构应与中国结算授权的香港子公司签订协议。 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开展销售业务前,香港互认基金的管理人、香港管理人指定的份额登记机构、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的代理人应按照中国结算有关流程要求办理加入中国结算TA系统的手续。同时,香港管理人应授权内地代理人与中国结算签订协议,由内地代理人委托中国结算代为办理明细份额登记、销售数据流转、资金交收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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