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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电器“易主”进入倒计时。 经过4个多月的筹划,格力电器国资股权转让方案终于揭晓。格力电器控股股东格力集团8月12日函告格力电器,珠海国资委已原则同意本次格力电器国有股权转让项目公开征集受让方方案。 根据方案,格力集团此次转让所持格力电器9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意向受让方需缴纳63亿元作为保证金,股份转让价格不低于44.17元/股,即转让总金额不低于398亿元。 根据方案,意向受让方应具备三方面资质条件,并签订15项承诺函,其中包括“保持上市公司管理团队稳定”、“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上市公司注册地和经济贡献”、“避免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等。 总金额不低于398亿元 境外投资者可参与 根据方案,格力集团目前持有股份占格力电器总股本的18.22%,拟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协议转让公司约9亿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5%,股份性质为非限售法人股。 格力电器公告称,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并综合考虑各种格力电器年度分红等因素,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为不低于44.17元/股。由此,此次交易的总金额将不低于398.57亿。 方案中提到,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前,需向格力集团缴纳人民币63亿元(或等值美元)作为本次交易的缔约保证金。若意向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需提供所在国(地区)有权机关核发的证明境外法人/合伙企业等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 三类要求15项承诺函 根据公告,意向受让方应具备的资质条件包括三个方面:基本条件;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维护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以及有利于促进珠海市经济社会发展。 在基本条件方面,意向受让方除了需要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合法资金来源,商业信用良好,受让股份后锁定期不低于36个月等常规条件外,还应为单一法律主体(仅限公司法人或有限合伙企业),或受同一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超过两个法律主体组成的联合体。 在“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维护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方面,意向受让方应有助于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本次受让股份不得有影响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稳定性的重大不利安排;意向受让方应有能力为上市公司引入有效的技术、市场及产业协同等战略资源,协助上市公司提升产业竞争力。 在“有利于促进珠海市经济社会发展”方面,意向受让方应具备拥有推进珠海市产业升级或产业整合的资源,具备为珠海市导入有效战略资源的能力,有意愿为珠海市经济发展做出贡献,并能够提出具体有效的措施或方案。 同时,方案里还公布了意向受让方需要签订的15项承诺事项,其中包括《关于不存在不得收购上市公司情形的承诺函》、《关于不得与上市公司有竞争关系的投资行为的承诺函》、《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管理团队稳定的承诺函》、《关于提交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承诺函》、《关于上市公司注册地和经济贡献的承诺函》、《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等。 仍需国资机构最后批准 在方案公布的同时,格力电器进行了必要的风险提示。 一方面,格力集团是否能够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尚存在不确定性;另一方面,在规定期限内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后,所签《股份转让协议》仍须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权政府部门批准后方能生效,是否能够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权政府部门的批准以及股份转让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 根据方案,意向受让方应在2019年9月2日前向格力集团提交全套受让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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