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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7日,《国际金融报》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份裁判文书中获悉,公安机关已就侨兴集团伪造广发银行惠州分行合同用以骗取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分行贷款一案立案侦查。
这是继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陆家嘴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等7家机构后,又一家被曝接受“广发银行惠州分行为侨兴债所‘出具’的兜底保函”的机构。
12月27日,《国际金融报》记者就此事向邮储银行寻求进一步信息,但邮储银行方面回复称,此事已进入法律程序,暂无更多信息提供。
目前,对于 “在‘侨兴债’案中被骗一事,业内对邮储北京分行们是否完全无辜”仍存争议。
有业内人士认为,包括邮储银行在内的机构被骗并不完全“无辜”。他们指出,上述机构违规接受广发银行兜底保函等协议,尽调与核保流于形式,牵线搭桥作“通道”,协助完成相关交易,严重违反了审慎经营规则,才最终酿成案件。
但也有银行业人士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案已上升为刑事案件,目前保函的真伪尚无定论,尚需要司法机关进一步查明,因此难言“邮储银行们”自身是否也存在过失。
据了解,2016年12月20日,广东惠州侨兴集团下属的2家公司在“招财宝”平台发行的10亿元私募债到期无法兑付,该私募债由浙商财险公司提供保证保险,但该公司称广发银行惠州分行为其出具了兜底保函。但广发银行却于2016年12月26日在其官网回应称,经鉴定,相关担保文件、公章、私章均系伪造。
保函的真伪成为关键。
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书,广发银行惠州分行提出,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已对上海国际信托所持《担保函》等文件所涉的犯罪行为立案侦查,并向广发银行惠州分行出具了《立案告知书》和《接受报案材料回执》。公安机关已查明,《担保函》加盖的广发银行惠州分行的印章及负责人姓名章均是伪造,该《担保函》不能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被采信。《担保函》并非广发银行惠州分行真实意思表示,对广发银行惠州分行没有约束力,本案不应适用协议管辖的规定。
而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上海国际信托据以起诉惠州侨兴电讯、广发银行惠州分行的《信托贷款合同》和《担保函》中约定有管辖条款。广发银行惠州分行提出《担保函》系伪造,已涉嫌刑事犯罪;广发银行惠州分行提交了《接受报案材料回执》和《立案告知书》,证明公安机关已就侨兴集团伪造广发银行惠州分行合同用以骗取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分行贷款一案立案侦查;上述《担保函》的效力存疑属于实体审理问题。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足,本案涉及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系列案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不宜行使本案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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