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人读到哪条落泪了?盘点2018银行业四大监管新气象
2017年以来,为整治银行业市场乱象,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原银监会组织开展了一系列专项监管治理行动。2018年则延续了2017年严监管的态势,在资管理财、理财子公司管理、外资银行准入等领域相继出台落地了一系列新规新政,在防范化解银行业风险、进一步推进银行业对外开放、扶持和指引民营银行发展、促进资产流向实体经济和小微经济等方面做出了有力的政策引导。
以下便是中国电子银行网于2018年终对过去一年内出台落地的主要银行业监管指引新规新政做出的盘点。
资管新规:明确打破刚性兑付
全称:《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主管部门:央行
2018年上半年由央行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通称“资管新规”)旨在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其主要针对资产管理业务展开规范监管,具体来讲,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明确打破刚性兑付是此次资管新规最重要的内容。刚性兑付偏离了资管产品“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质,抬高无风险收益率水平,干扰资金价格,并且弱化了市场纪律,可能引发潜在的局部金融风险。为此“资管新规”明确了一系列细化监管部署。
首先,在定义资管业务时,要求金融机构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产品出现兑付困难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
第二,引导金融机构转变预期收益率模式,强化产品净值化管理,并明确核算原则。
第三,明示刚性兑付的认定情形,包括违反净值确定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保本保收益、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委托其他机构代偿等。
第四,分类进行惩处。存款类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足额补缴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非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纠正并予以处罚。
此外,强化了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责任和报告要求。
主要影响:
业内普遍认为,资管新规对银行理财业务发展既是挑战,更是机遇。首先,资管行业将进入到正本清源、防范风险及转型发展的新时代;其次,打破刚兑以后,产品净值化,客户分享产品的收益,同时承担产品的风险,整个银行资管行业来讲,有利于提高更多大类资产配置和投研能力,保持产品竞争的稳定性。同时,资管新规对私人银行业务发展定位和方向也提出了很大的挑战并创造新的发展空间。
理财新规:银行理财门槛降至1万元
全称:《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主管部门:银保监会
银保监会于2018年下半年制定并发布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通称“理财新规”)。主要内容包括:严格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范产品运作,实行净值化管理;规范资金池运作,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去除通道,强化穿透管理;设定限额,控制集中度风险;加强流动性风险管控,控制杠杆水平;加强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管理,强化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行产品集中登记,加强理财产品合规性管理等。具体来讲,该管理办法相对以往监管的革新主要有以下四点:
第一,公募理财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私募理财产品面向不超过200名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单只公募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由过去的5万元降至1万元。
第二,明确非保本理财产品为真正意义上的资管产品;保本理财产品按照结构性存款或者其他存款进行规范管理。
第三,在理财产品销售方面,引入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要求,并进一步提高了条款表述的针对性和准确性。冷静期明确只适用于私募理财产品,不适用于公募理财产品。
第四,为防止资金空转,延续理财产品不得投资本行或他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规定;根据“资管新规”,要求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管产品,不得再 “嵌套投资” 其他资管产品。
行业普遍认为,“理财新规”的出台实施,既是银保监会实践央行“资管新规”监管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有利于细化落实银行理财监管行为,消除市场不确定性,稳定市场预期,加快新产品研发,引导理财资金以合法、规范形式进入实体经济和金融市场;促进统一同类资管产品监管标准,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逐步有序打破刚性兑付,有效防控金融风险。自9月底新规发布之后,据不完全统计,已有接近两成的银行理财产品门槛主动降至1万元。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公募产品可直投股票
全称:《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主管部门:银保监会
银保监会于年底出台《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为“理财新规”的配套制度,与“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共同构成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需要遵循的监管要求。
该《办法》的实施细则当中,最受关注的一条莫过于“理财子公司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可直接投资股票”。在股票投资集中度管理上,银行理财子公司全部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并且《办法》正式明确,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将不设销售起点,未来“一元购”个人理财产品将成为现实。
同时《办法》规定,理财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亿元。业界普遍认为10亿元的注册门槛相对较低。这一要求有利于加快推动中小银行理财业务转型的步伐,充分体现了监管机构鼓励商业银行设立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的监管思路。
商业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开展资管业务,有利于强化银行理财业务风险隔离,推动银行理财回归资管业务本源,逐步有序打破刚性兑付,实现“卖者有责”基础上的“买者自负”。同时,也有利于优化组织管理体系,建立符合资管业务特点的风控制度和激励机制,促进理财业务规范转型。
目前已有包括四大行在内的26家银行公布了设立理财子公司的计划。截至目前为止,工商银行拟出资不超过160亿元,或为银行系理财子公司规模之最,其次是建设银行拟出资不超过150亿元,宁波银行、杭州银行等出资额最小,均不超过10亿元。
根据《办法》要求,银行理财子公司的设立需要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其中筹建申请最长反馈时间为4个月,筹建批准期限为6个月;开业申请最长反馈时间为2个月,开业最长时期为6个月,因此预计第一批理财子公司正式开放运营时间点将在2019年7月之后。
外资银行准入条例修改:揽储门槛降至50万元
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改)》
主管部门:银保监会
今年11月底,在经过了几个月的意见公开征集后,银保监会对外资银行准入制度、境内经营监管细则等做出了正式修改,公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此次监管细则修改意在进一步推动银行业对外加速开放,促进国内银行业竞争力提升,同时增强外资银行风险抵御能力,加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总体而言,此次修改共涉及18条内容,多数内容的调整修改与此前国务院作出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保持一致,并在细则方面加以配套明确。
此次修改后的《细则》较之前的版本最主要变动在于确认了“外国银行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时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或者同时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不过,《细则》同时明确,如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同时设有外商独资银行(或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的,该外国银行分行只能从事不对个人客户开展的批发业务。
《细则》同时严肃要求,外国银行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与外国银行分行之间进行的交易必须符合商业原则,交易条件不得优于与非关联方进行交易的条件;且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细则》将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吸收的中国境内公民每笔定期存款的下限,从“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降低至“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同时在吸收存款方面,《细则》增加了第三十四条,要求外国银行分行在开办存款业务时,应向客户声明该行存款是否投保存款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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