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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委托代理合同案件,原告王女士委托他人帮忙购买理财产品,结果高额利息没有拿到,还把本金给搭了进去,气愤不已的她遂将帮助购买理财产品的胡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其归还理财款。
胡女士原本经营一家店铺,手头较为宽裕,一直想找“钱生钱”的好办法。2015年初听他人介绍珠海品界公司有一款“理财产品”收益很高,一次性投资13万元后,每个星期及每个季度都会返利,两年后可得本息36.4万元。胡女士动心后用自有资金购买了13万元的产品,珠海品界公司向其邮寄了收款收据和合同,并按约按期支付理财收益。收到高额利息后的胡女士觉得该产品非常可靠,又陆续购买了60余万元的产品。后珠海品界公司告知胡女士可以代公司销售该产品,并给予其一定的回扣。胡女士觉得该公司一直按约支付收益,不会是骗子,也为了赚些回扣就向自己的客户和小姐妹推销该“理财产品”。王女士便是经他人介绍认识了胡女士,并在胡女士的鼓动下瞒着自己家人购买了13万元的产品,款项汇至胡女士的个人账户。王女士的家人得知后觉得回报率过高,风险太大,就坚决不同意,要求胡女士退款,胡女士表示款项已经汇至公司,要一个星期后才能退回,后胡女士又以种种理由未返还款项。无奈之下,王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胡女士归还理财款。胡女士在法庭上告知真相,原来就在王女士汇款后,珠海品界公司已经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珠海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胡女士认为自己也是受害者,自己的投资款也未收回,并表示王女士的投资款已经支付给珠海品界公司,并提供了自己的转账记录,其中显示其已经将11.5万元款项转给珠海品界公司的经理陆某。
昆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胡女士向王女士推荐所谓的“理财产品”,并收取王女士13万元代其购买上述“理财产品”,双方之间构成委托代理关系。珠海品界公司所售产品违反相关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的规定,属非法理财产品。胡女士收取了王女士的相关款项后,未能证明其已经代王女士购买了相关的理财产品,故其主张自己已经完成委托事项的理由不能成立。最终胡女士因未尽到代理职责,法院判决其返还王女士13万元本金,并承担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
法官提醒
我国目前的理财产品都需要经过相关金融监管机构的审批,理财产品的销售公司也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广大消费者在购买理财产品的时候应当通过正规的渠道购买,注意审查理财产品有无相应的审批手续。对于承诺回报率过高的理财产品更要谨慎小心,不要为了高额回报造成自己更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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