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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监管仍在继续。银监会日前发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明确委托贷款的业务定位和各方当事人职责,对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和资金用途设立“负面清单”,并要求银行将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严格区分以加强风险管理。
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委托人包括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近年来,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发展较快,对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缺乏统一的制度规范,也存在一定风险隐患。此前没有专门制度对委托贷款业务进行全面、系统地规范。《办法》的出台填补了委托贷款监管制度空白,为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提供了制度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对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和资金用途设立“负面清单”。在资金来源方面,要求银行不得接受委托人下述资金发放委托贷款: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银行的授信资金、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其他债务性资金、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等。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上述资金来源中,禁止银行接受“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其他债务性资金”发放委托贷款,实际上就封堵了银行理财、券商和基金子公司资管计划等通过委托贷款的形式投资非标,这一通道的路子被堵上,未来非标业务将被继续大幅压缩。
在资金用途方面,《办法》要求银行委托发放的贷款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禁止的领域和用途,不得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不得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或增资扩股等。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称,《办法》专门针对委托贷款业务通道做法,要求信贷资金和资管资金不得参与委托贷款业务,委托贷款资金不得投资资管产品,不得投向禁止领域,从资金来源和资金用途“双向堵截”。
为加强银行对委托贷款业务的风险管理,《办法》明确应严格隔离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的风险,并禁止银行代委托人确定借款人、参与委托人的贷款决策、为委托贷款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代借款人垫付资金归还委托贷款,或者用信贷、理财资金直接或间接承接委托贷款等行为。
此外,为防范委托贷款中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办法》特别强调,委托贷款的借款人是银行存量授信客户的,银行应综合考虑借款人取得委托贷款后,信用风险敞口扩大对本行授信业务带来的风险影响,并采取相应风险管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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