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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长假结束了,在假期上班了的职工加班工资怎么算?到底哪天加班工资可以算“三薪”?哪天算“两薪”?
加班工资到底如何规定?
按国务院放假规定,2017年国庆、中秋假期从10月1日至10月8日,共放假8天。其中,10月1、2、3日为国庆假期,为法定节假日、4日是中秋,也是法定节假日;10月5至8日4天是双休日调休。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均为加班工资的标准,而根据《劳动法》第五十一条,法定节假日为带薪假期,员工在享受法定节假日的情况即可获取一天的日工资,这一天的日工资不应作为加班工资看待。因此,员工如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其可获得的劳动报酬为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正常日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方式为:300%×日工资×加班天数。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加班工资具体怎么计算?
以一个月薪6000元的职工为例,其日加班工资基数就是6000元/月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即275.9元/日,如该职工在工作日之外每日加班8小时,其加班工资应按以下方式计算:若该职工在国庆+中秋4天的法定假期内上班的,用人单位应按每天不低于827.7元的标准支付加班费;另按照每日275.9元的标准支付员工法定节假日的日工资。若在其余4天内上班的,用人单位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则用人单位应按照公休日加班工资的标准计发2倍工资,即每天不低于551.8元标准支付加班费。
加班工资要注意3点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醒,要注意三点:一是法定节假日加班是不能用安排补休来冲抵加班费的,必须支付劳动者加班费,也就是说必须“补钱”。二是按照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时,则应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200%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也就是说休息日加班的,要“补休”或者“补钱”。三是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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