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信托两员工尽职调查不尽职 踩雷1.5亿元双双获刑
只进行书面审核,尽职调查不尽职,导致贷款被骗有可能要坐牢!这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再次敲响警钟。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吉林信托两员工未按国家规定严格履行贷款业务审查,未对贷款申请材料真实性进行调查,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分别领刑2年和1年。
“我到现场调查过,矿山现场有三四台生产设备,二三台卡车,十多名工人,当时感觉生产经营情况不太好,没有车来运输,但南山公司的人说白天不太生产,晚上大量运输,晚上我也没去现场看情况。”吉林信托经办员工王某就此写了《尽职调查报告》,而信托经理安某也没有进行实质性审核即在报告上签字,导致后续吉林信托1.5亿元贷款被骗。
财报评估报告全系伪造
吉林信托系全国正常展业的68家信托公司之一,大股东系吉林省财政厅,持股97.496%。
吉林信托1.5亿元贷款是如何被骗的,吉林信托的相关项目经办人王某和信托经理安某又是如何卷入其中的?
据1965年出生的安某供述,在2011年6月的时候,有个中间人杨某对安某说有一个叫山东莱芜市南山石灰石建材集团公司(简称“南山公司”)矿上项目不错,并将公司简介、借款申请及财务报表发给安某,“看了之后觉得企业规模很大,感觉项目可行。”
于是安某将材料发给下属王某看,彼时2011年3月,1984年出生的王某担任吉林信托上海信托一部的职员,他主要负责经办信托业务,即对业务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对项目调查评估,对所提报的所有任务材料真实、完整、有效性负责,承担调查失误、评估失准和认证失事的责任,还负责业务跟踪管理及检查和清收工作,承担检查失误和跟踪失利的责任。
王某查看南山公司提供的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资产评估报告书和验资报告、简介和融资申请后,也认为南山项目可行。
而实际情况是,2011年6月,戴某在明知自己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山东莱芜市南山石灰石建材集团公司资不抵债、不符合贷款条件之下,以南山公司扩大生产规模、新上环保型石灰窑项目为由,伪造了南山公司采矿权资产评估报告书、新建项目资本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等虚假贷款材料,向吉林信托申请贷款1.5亿元。
最终,时任吉林信托上海信托一部经理安某和经办业务员王某,未按国家规定对申请贷款的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出具了同意发放贷款的尽职调查报告。
2011年12月20日,吉林信托将融资款1.5亿元从上海浦发银行长春支行打入南山公司账户,后戴某将此笔贷款用于支付高额好处费及偿还巨额欠款。
在发放贷款后的2012年初,王某在办理南山公司采矿权证抵押时发现南山公司采矿权证被法院查封,便将情况及时向吉林信托汇报,吉林信托发现南山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某涉嫌贷款诈骗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立案后追缴赃款3648万元,并查封或扣押了以2014年2月28日为基准日,评估价值为1.15亿元的财物。
后续,法院和检查机关查明,南山公司采矿权资产评估报告书、验资报告、山东光大恒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莱芜市农村信用社关于南山公司贷款业务说明、南山公司2011年6月利润分配表、资产负债表均系伪造。
信托员工失职在哪?
吉林信托1.5亿元被骗后,后续公安机关及时追回了大部分损失,那么吉林信托两名员工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主要失职在哪里呢?
“我对项目材料只是书面审核,没有进行实质审核,没有核实材料的真伪。”王某供述,他与安某到现场调查过,南山公司矿山现场有三四台生产设备,二三台卡车,十多名工人,“当时感觉生产经营情况不太好,没有车来运输,但南山公司的人说白天不太生产,晚上大量运输,晚上我也没去现场看情况。”
此外,王某坦言没有核实过南山公司的石灰石产量、销量、利润等情况,就写了《尽职调查报告》。
“现场看到了一座矿山和一个工棚,有两三台生产设备,十几名工人,两三台车辆,这和公司简介不相符。”安某也表示。
安某称,南山公司的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应收款明细、资产评估报告书、验资报告都是假的,“我对南山公司提供的材料真实性没有进行实质性审核。王某做的《尽职调查报告》,是我签的字。在公司放款后也没有及时对资金进行后续监管。”
而实际上,对于王某和安某做的《尽职调查报告》,吉林信托合规部审查后对南山公司项目提出意见,提请业务部门详细分析应收账款的构成以及账龄分析,详细调查矿产的抵押、转让在当地是否存在障碍,认真分析扩大产能后产品的销路是否畅通、资金是否能够正常回笼;评估报告所采用的评估假设不正确,不能够完全采信。
例如,戴某以南山公司名义提供给吉林信托盖有“山东红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印章的资产评估报告书,结论为南山公司采矿权在持续经营前提下的市场价值评估为6.372亿元。
而受长春市公安局委托,山东新广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莱芜市南山石灰石建材集团有限公司采矿权评估价值仅为3914.28万元。
同时,吉林信托风险控制领导小组评审意见,也要求业务部确保尽职履责。
王某表示,我没有按照风险控制领导小组评审意见要求,调查南山公司矿产的抵押、转让是否存在障碍,认真分析扩大产能后产品的销路是否畅通、资金是否能正常回笼,也没有调查采矿权评估价值,也没有对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后期发现南山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和公司审计报告是假的。”
“我在知道这笔贷款被骗后,主动联系公安机关,追回损失,现损失大部分已追回。”安某表示。
律师:王某系试用期没培训过
法院认为,安某、王某作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未按国家规定严格履行贷款业务审查职责,未对贷款申请材料真实性进行调查,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不过,王某的辩护律师表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与事实无异议。王某违法发放贷款是过失行为,其书写《尽职调查报告》是在试用期内,没有进行过业务培训,不懂操作规程,盲目听从领导安排,是工作失误。而吉林信托合规部、风控小组审查后也发现问题,但是没有采取措施,最终通过信托计划,是违法发放贷款的主要原因。
同时,王某首次接受辉南县监察委员会调查时如实做了交待,构成坦白。且在2012年2月办理采矿权换证时发现采矿权被查封,立即向公司汇报,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办案,避免了更大的损失。“吉林信托已将损失全部挽回,建议对王某免予刑事处罚。”
最终,法院认为,安某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审查不严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从轻处罚。鉴于安某、王某及时报案,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挽回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综合考虑两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例,判决:
(1)被告人安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2)被告人王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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