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内9家信托公司累计被罚超1200万元
近日,中泰信托、吉林信托接连被地方银保监局下发罚单。中泰信托系因业务违规,而吉林信托被指公司治理失职。
《证券日报》记者梳理资料发现,吉林信托至少已有1年的时间没有召开过董事会。在此张行政处罚单里,吉林银保监局更是措辞严厉,指吉林信托“治理机制长期严重缺失”,并作出40万元罚款。
有业内观察人士表示,随着信托监管加强处罚力度和覆盖领域,对信托业起到了指导和警示作用,也倒逼越来越多的信托公司认识到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性,合规经营已成为信托业发展的前提,有利于信托业长期稳定发展。
吉林信托2018年
没开过董事会会议
8月23日,吉林银保监局官网披露了一则对吉林信托的行政处罚。据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吉林信托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为,“公司治理机制长期严重缺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不规范”;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为,罚款40万元。
《证券日报》记者发现,吉林信托2018年竟然未召开过董事会会议,给出的理由是法定人数不足。吉林信托2018年年报显示,在“董事会及下属委员会履行职责情况”名目下,吉林信托表示,“报告期内由于公司董事会董事人数不足,未达到法定人数,独立董事空缺,报告期内未召开董事会会议”。
记者了解到,上述行为违反了《信托公司治理指引》相关规定。《信托公司治理指引》中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做到真实、完整,并自做出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信托公司受到处罚,将对公司具体业务开展乃至整体业务布局、企业评级和公司品牌声誉带来影响,百瑞信托博士后工作站研究员孔慧芳对《证券日报》记者解释道,一是从业务开展与布局来看,信托公司会因被处罚而影响房地产、险资和担任特定项目受托机构等业务的拓展;二是从影响公司评级来看,监管处罚将影响行业评级及监管评级,影响信托公司展业,尤其是失去发展受政策支持的创新业务的机会;三是从影响公司品牌声誉来看,信托公司受到处罚,将在一定程度影响资金端与资产端交易对手,尤其是新的交易对手的信任,进而影响业务拓展及信托产品销售。
股权结构单一
引战投成出路
吉林信托注册资本15.96亿元,吉林省财政厅代表吉林省政府持股97.496%,其余四名股东吉林省能源交通总公司、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化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持股0.626%。
吉林信托表示,公司自身的体制机制制约公司的快速发展。吉林信托是国有全资公司,多元化股权结构没有建立起来,体制、机制不够灵活,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公司发展活力的完全释放。产品创新能力还在培育,自主理财能力有待增强,业务转型所需要的专业化人才相对匮乏。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引进战略投资者、改善股权结构,吉林信托已有所动作。据2018年年报,2018年9月4日,吉林信托股东会批准了吉林省国资委《关于省信托公司拟引进战略投资者资产评估项目予以核准的批复》。
记者发现,今年来包括北方信托、中原信托等不少地方国资背景的信托公司在引进战略投资者,推进多元化股东进程。对此,资深信托研究员袁吉伟对《证券日报》记者分析道,信托公司引进战略投资者,“一是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需要适度多元化的股东结构,形成有效的权力制衡,股东单一容易出现一股独大的问题;二是引进新股东可以为信托公司增强资本实力;三是引进战略投资者,丰富股东背景,有利于为信托公司转型发展提供更大支持”。
监管趋严
促使信托规范化管理
记者据银保监会官网披露信息统计,今年以来,已有至少9家信托公司违法违规被监管处罚,处罚金额从几十万元至二百多万元不等,累积受罚金额超过1200万元,远超去年同期水平。
除了吉林信托外,上周中泰信托也被处罚。2014年12月份至2018年7月份,中泰信托对某业务合同未能做到全过程、动态化尽职管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被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0万元。据悉,这已是今年中泰信托接到的第二张罚单。今年5月份,中泰信托因在2015年7月份违规承诺某信托财产不受损失,对此,监管部门对其发出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264.36万元。
信托业内外应摆正心态,正确看待信托处罚的现象。
孔慧芳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随着严监管常态化,信托公司受罚亦非个例,单次处罚并不会影响信托公司正常运营,因此信托公司应摆正心态,一方面是时刻关注监管动态,针对行业内其他信托公司受罚事件,引以为戒进行自我检视,自我规范;另一方面,针对自己接到的罚单,应积极整改,并在后续展业过程中,坚守合规底线、练好内功,建立完善的内控体系,更加稳健的拓展业务,实现自身可持续健康发展。
金杜研究院认为,信托公司应更加重视宏观政策动向、及时学习新的监管规定,执行监管机构的窗口指导意见。如监管机构对信托公司采取现场/非现场检查或要求回复询问时,信托公司应协调业务、合规、风控部门,必要时聘请外部律师共同协作,积极、妥善应对。
监管机构已对信托公司采取处罚措施的,如信托公司对处罚原因、依据、内容有异议,也应依法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意见。通过监管机构与信托公司之间的业务交流,即能促进信托公司合规经营,同时也能进一步提高监管执法水平,最终有利于整个信托行业的稳定、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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