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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北京某信托公司人士处了解到,监管部门正酝酿修改信保之间合作的条件,其中一条的体现是行政处罚的标准方面。
上述人士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此前规定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近三年应未受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现在,这一条将改为近三年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但目前文件还未下发,至于其他方面是否有修改不得而知。对有关重大行政处罚的定义,该人士表示,关于何种处罚是重大,目前还不知道具体的定义,但一般认为顶格处罚就是重大。
去年底,据《证券时报》报道,在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主办的研讨会上,监管部门人士披露了信保合作最新数据,并透露将酝酿在信保业务政策进行四方面调整,做到疏堵结合。具体包括信保合作准入门槛、投资集中度、可投资非标债权评级范围以及信用增信等四方面的调整。
此前,根据《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以下3个条件:近三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且未受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承诺向保险业相关行业组织报送相关信息;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
前述人士表示,修改此条的原因应该是出于近几年信托公司被处罚较多的缘故。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不完全统计,2017年、2018年分别有18家、21家信托公司被处罚。
西南某信托公司人士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最近两年,大部分信托公司都被处罚,如此一来,上述要求就显得不太合理。此外,在他看来,这条修改后,会减少信保合作大幅下降的风险,维持稳定。
资深信托研究员袁吉伟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分析道:“目前信保合作还是比较多的,合作主要有三个方面:投信托公司的主动产品;信托公司做通道;保险金信托。”
普益标准研究员龙燕表示,未来信托公司面临更加严峻的监管环境,为了促进信保合作,完成行业转型,回归本源,一是要积极提升主动管理能力,吸取银信合作中的经验教训,摆脱作为保险资金通道的角色,发挥自身在项目获取、结构设计、资产配置、风险管理、客户资源等方面的特色优势,与保险公司开展多环节深度合作;二是要加强合规能力建设;三是要充分发挥信托制度本身的功能优势,提升信托业务创新能力,短期内,信托公司可将保险金信托业务作为契机,与保险公司强化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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