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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晚,国家发改委网站刊发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特别强调,必要时对重要的生活必需品和生产资料可以实行价格临时干预措施,而出台必要的干预措施是有法律依据的,不会改变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定价的自主权,更不是向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回归。
经济手段稳定生活必需品价格
通知强调,我国将以经济、法律手段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进一步做好市场价格调控监管工作。在此宏观基础上,国务院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采取发展生产、加大吞吐调节力度、保障市场供应等多种手段,稳定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采取发放临时价格补贴等方式,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通知特别提出,上述手段都属于经济手段。
法律手段成本监审条例将出台
在使用法律手段方面,针对今年以来绿豆、大蒜等小农产品价格异常波动,政府有关部门经过缜密调查,依法查处了一批恶意囤积、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的典型案件,维护了市场秩序。同时,国家修订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将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的行为纳入价格监管范围,增强处罚的针对性,加大处罚力度。此外,还将抓紧出台《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条例》,强化成本监管。
行政手段干预不是回归“计划”
国务院通知分析当前物价总体格局称,目前还没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价格临时干预措施。
通知表示,对价格临时干预措施要有正确的认识和准确的理解。首先,干预的目的是为了保持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和谐稳定。
其次,实施价格临时干预措施是有法律依据的。我国《价格法》明确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第三,即使在必要时采取价格临时干预措施,也不会改变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定价的自主权,不会影响企业的一般生产经营活动,更不是向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回归。这种干预措施也只是暂时性、辅助性的。
■新闻延伸
价格临时干预我国有先例
新世纪以来,针对2003年“非典”时期部分中药材和消毒用品价格暴涨,以及2008年初少数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过快上涨,中央政府先后两次依法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价格临时干预措施,对稳定市场价格发挥了重要作用。
针对市场价格的异常波动,政府实施必要的行政干预,在发达国家也不乏先例,美、德、法、日、韩等国都有政府干预价格的做法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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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大类药品均价降19%
从12月12日起,头孢曲松等部分单独定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将降低,涉及抗生素、心脑血管病药品等十七大类药品。调整后平均降价19%。昨天,国家发改委发布了这一通知。
此次调整的特点是一些常用药品零售价格水平明显下调,如中美上海施贵宝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卡托普利价格从34元降到22.1元,降幅为35%;罗氏公司生产的头孢曲松价格从93.8元降到65.7元,降幅为30%。调整后的价格比现行规定价格平均降低19%,预计每年可减轻群众负担近20亿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以前对特定企业,包括国内知名品牌企业生产的药品实行优质优价,即单独定价。近年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出现不同程度下降,为此,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根据有关药品成本及市场供求变化,分期分批降低偏高的药品价格,以进一步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记者 周宇
(中国网综合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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