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宁德购房摇号限购限售限价新政内容(全)
[摘要] 本文主要从:等方面进行分析,2018年宁德购房摇号限购限售限价新政内容(全),包含新房每年涨幅控制在6%以内,今年下半年涨幅控制在3%以内;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新购商品住房限售3年;144平方米及以下的商品住房分类别限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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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宁德市限购限售限价政策细则及解读一览
宁德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精准调控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宁德楼市精准调控政策对商品住房实施了限购、限售、限价。
包含新房每年涨幅控制在6%以内,今年下半年涨幅控制在3%以内;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新购商品住房限售3年;144平方米及以下的商品住房分类别限购;以及对中心城区新批预售的商品住房项目实行公证摇号、公开销售,其中50%的套数优先考虑蕉城、东侨户籍无房户首次购房等刚性需求。
新房价格每年涨幅最高6%
《意见》指出,宁德市中心城区新建商品住房均价在2018年1月份水平(8882元/平方米)的基础上,每年涨幅控制在6%以内,普通高层住宅(毛坯)预售均价实行最高限价,最高控制在11000元/平方米以内,控价目标由宁德市人民政府每年公布一次。
同时,宁德市以各土地级别和商品房网签均价为依据,划分4个调控片区,参考中心城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银行贷款利率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等因素,年涨幅控制在6%以内,2018年下半年涨幅控制在3%以内。
《意见》还提出,要加强片区车位价格管控,将车位价格纳入价格调控范围,防止变相涨价。中心城区楼盘车位价格按照土地级别一至四类片区划分,其对应销售价位(每个)分别不高于18万元、16万元、14万元、12万元。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不得拒绝使用贷款方式购买车位。
3年限售,144平方米以下住房限购
《意见》提到,在中心城区拥有2套及以上商品住房的蕉城、东侨户籍居民家庭;在中心城区拥有1套及以上商品住房的本市各县(市)户籍居民家庭;以及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6个月内在本市中心城区累计缴纳6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向其销售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及以下的商品住房。
此外,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新购买(自本意见施行之日起购买)商品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3年的,不得上市交易,不得办理转让公证手续。
《意见》要求商品房销售价格确定后,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须间隔12个月,且单栋未售套数不得少于20套。调整幅度控制在5%以内,且不得超过年度控价目标。装修价格最高不得超过2500元/平方米。
优先考虑无房户首次购房等刚性需求
除了限购、限售、限价,此次《意见》还规定要对中心城区新批预售的商品住房项目实行公证摇号、公开销售。《意见》提出,应安排50%的套数优先考虑蕉城、东侨户籍无房户首次购房等刚性需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后,应组织公证摇号公开销售商品住房,摇号排序、按序购房,摇号排序名单应现场公示,选房后不得更名转让。加强摇号过程监督,由公证机构主导,住建、工商、物价等部门进行监督。
此外《意见》还明确将严肃查处房地产市场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商品房备案价格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或违规收取其它费用的;二是超出政府确定的装修价格,超额收取装修费用的;三是企业强行搭配车位销售,以及超过备案价格销售车位的;四是擅自提高首付款比例,拒绝公积金和商业贷款的;五是房地产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收取定金及售房款的;六是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的。
《关于进一步加强宁德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精准调控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主要内容
《意见》主要从控制目标、片区范围、备案机制、加强片区住房价格监管、优化土地供应管理、加大市场监督管理、建立督查考核制度、其他等八个方面对房地产市场实施精准调控。
(一)控制目标。按照“总体有目标、片区有控价、调控有手段”的要求,对中心城区(指规划区内的蕉南、蕉北、城南、金涵、漳湾、三都、飞鸾、七都、八都,下同)总体目标、片区目标、片区划分、年度涨幅控制进行明确。普通高层住宅(毛坯)预售均价实行最高限价。控价目标由宁德市人民政府每年公布一次。
(二)片区范围。中心城区结合城市行政区划、功能空间分布、区域住房供需状况等实际,以各土地级别和商品房网签均价为依据,划分为四类调控片区。
(三)备案机制。对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预售均价的定价依据、调节系数、同一项目不同类型住宅认定标准、非首次开盘住宅项目价格备案等内容进行规定。
(四)加强片区住房价格监管。通过完善商品住房价格会商机制、严格商品房销售价格调整、加强装修价格管控、加强片区车位价格管控等措施,对片区价格进行管控。
(五)优化土地供应管理。通过完善土地出让方式合理控制楼面地价,督促开发企业按照土地合同约定开竣工,加快土地的出让节奏,根据片区控价目标,在土地出让环节即公布该地块房价控制限额,采取“限房价+竞地价”等方式出让土地。
(六)加大市场监督管理。加强对企业经营行为监管,采取商品住房限购限售、公证公开摇号销售等措施,稳定市场预期。
(七)建立督查考核制度。住建、国土部门建立督查考核机制,联合对各县(市、区)调控执行和供地计划落实完成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全面考核。
(八)其他。对《意见》的解释部门、生效日期进行明确。
特色亮点
(一)分片区调控。按照“总体有目标、片区有控价、调控有手段”的要求,中心城区结合城市行政区划、功能空间分布、区域住房供需状况等实际,以各土地级别和商品房网签均价为依据,划分4个调控片区,参考中心城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银行贷款利率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等因素,年涨幅控制在6%以内,对中心城区商品住房价格进行精准调控。
(二)加强片区住房价格监管。由市住建、国土、规划、税务、统计、物价等部门成立商品住房价格会商小组,定期会商,一盘一评估,并将车位车库价格、装修费用纳入价格调控范围,以防变相涨价。申请装修商品房销售时需达到以下条件:一是销售楼盘须建造至少二套以上的实体装修样板房,向购房者展示交房标准。样板房要真实反映装修标准和施工质量,装修住宅交房时的装修质量不能低于样板房水平,样板房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前不得拆除。二是装修的价格和配置标准须在销售方案及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包括主要装修设备和材料的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具体内容。
(三)优化土地供应管理。新出让土地采取“限房价+竞地价”方式出让。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全面开展房地产项目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和建设进度动态巡查,督促房地产企业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工、竣工。
(四)实施商品住房限购限售。对以下三种类型居民家庭,暂停向其销售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及以下的商品住房:一是在中心城区拥有2套及以上商品住房的蕉城、东侨户籍居民家庭;二是在中心城区拥有1套及以上商品住房的本市各县(市)户籍居民家庭;三是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6个月内在本市中心城区累计缴纳6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符合本条规定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仅允许在中心城区购买1套商品住房。居民家庭住房套数的认定包含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二手住房)。
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新购买(自本意见施行之日起购买)商品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3年的,不得上市交易,不得办理转让公证手续。
对不符合上述限购限售条件的商品住房,房地产交易、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得办理网签备案、不动产登记。
(五)公证公开摇号销售。对中心城区新批预售的商品住房项目实行公证摇号、公开销售,其中应安排50%的套数优先考虑蕉城、东侨户籍无房户首次购房等刚性需求。房地产企业应公证摇号公开销售商品住房,摇号排序、按序购房,摇号排序名单应现场公示,选房后不得更名转让。摇号过程由公证机构主导,住建、工商、物价等部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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