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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试点办法》中,发改委不再“背书”,股权投资企业在完成募资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再到发改委备案。
二是为了保证不涉及其他部门的监管权限,即使备案也不能叫作“基金”,只能叫作“企业”。而按照《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PE不仅可叫“基金”,还可采取信托形式。
三是《试点办法》规定实行一级备案管理制度,市场主体直接申请到国家发改委备案,所在地协助备案管理部门只是审查备案文件是否齐全;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实行国家发改委和省级备案管理部门两级备案制。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新的管理办法,对于规模5亿元以上企业有“强制”意味——发现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未备案的,应督促其在20个工作日内向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拒不备案的,应将其作为“规避备案监管股权投资企业和受托管理机构”,通过国家发改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而此前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主要是针对国有机构出资的PE,民企出资的PE并非要进行备案。
发改委有关人士认为,希望能够“好人举手”,并且通过对上规模PE的全面备案而对行业情况有所了解。“这样发改委不再承担背书的风险。”
监管争议
发改委原先的备案缺乏详细制度,本身并不是一种监管机制,也不具备监管手段,比如,大量PE注册在天津,其投融资行为却在上海、北京等其他活跃地区。一旦出了问题,也难以避免监管机构间互相推诿的现象。
2009年,接连出现红鼎、汇乐等股权投资企业涉及非法集资的案例,天津发改委相关人士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备案与否都是自愿的,备案时我们重在审查资质,至于此后的投资行为,自然有工商、公安等其他部门去查是否违法违规。我们没有跟踪查看的权力。”
此番《试点办法》规定,股权投资企业发生增减资本、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项,都要在规定时间内向发改委备案报告。而发改委有权通过信函、走访等形式对股权投资企业进行年度检查。这无疑已经带上了“监管”的味道。而“强制备案”一旦出台,等于把对市场有影响的大型PE均纳入其管理范围。
“我们认为PE不应有监管。”PE界一位律师认为,股权投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并无不同,有工商等一系列常规监管机构已经足够,法律法规内的投资行为都应该由市场来调节。“乱是初期的必然现象。”
虽然发改委并无行政处罚措施,但“向社会公告”这一提法还是令不少PE胆战心惊。“做这一行,名声很重要。”PE机构一位工作人员如是说,“谁也不愿意公开得罪主管部门。”
亦有业内资深人士指出,新兴的PE行业一旦被某个权威部门监管,很可能由于过度监管而被掐死。这无疑是业内多数人士担心的问题。
[资料]
官办PE膨胀之路
自2006年渤海产业基金获得国务院特批成立后,有两批共九家产业基金获得发改委批准筹建。
这些试点基金往往以行业冠名,水务、基础设施、装备制造、船舶、港口等,但募集情况并不理想。
2008年6月,鼎晖、弘毅获得社保基金投资,同年8月,发改委批准了这两家PE作为首批市场化PE的备案对象。
2009年4月,新天域、软银赛富等7家基金到发改委备案。第三批备案的包括很多不知名的基金,如明石投资、道合金泽等,共13家,其中7家注册在天津。
2009年5月,海峡投资基金获批,由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福建投资集团、台湾富邦金控等发起设立。
2009年底,马鞍山市与建银国际、徽商创业投资基金公司设立了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投资基金,总规模30亿元、首期募集1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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