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项目资本金制度 为国民经济增添活力
刘慧勇
废止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允许社会基础设施投资项目通过高比例发行专营公司债券筹集建设资金,顺利达到商业银行发放投资信贷的自筹资金比例要求,可明显加快全国各地的社会基础设施建设,为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增添活力。
我国于1996年8月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至今将满20年,客观经济形势已经发生很大变化——不是担忧经济过热,而是面对经济下行压力。由此,笔者认为,适应经济新常态,需要重新审视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认真研讨有无继续坚持实行此项制度的必要性。
试行项目资本金制度的目的与背景
国务院当初之所以决定试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主要目的有两个:首先,是为了有效控制投资规模;其次,是为了建立投资风险约束机制,防范银行投资信贷风险。
笔者认为,当时的背景是国家要防止经济过热,而应对的措施之一,是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出于此种需要,决定试行项目资本金制度,尽管没有国际先例,缺乏理论依据,但其主观意图还是可以理解的。
从当时规定的各行业投资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的3个档次看,是把交通运输与煤炭投资项目作为最主要的控制重点,列为第一档,要求其资本金比例为35%及以上。第二档是钢铁、邮电与化肥投资项目,要求资本金比例为25%及以上。第三档是电力、机电、建材、化工、石油加工、有色、轻工、纺织、商贸及其他行业的项目,要求资本金比例为20%及以上。
这样的规定一直延续到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爆发时。在此期间,理应加快发展的交通运输投资项目,却由于规定的最低资本金比例高达35%,受到严格控制。为了应对世界金融危机,2009年5月国务院下发《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将机场、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下调5个百分点,降低为30%;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下调10个百分点,降低为25%。
而到了2015年9月,国务院又一次下发《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将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机场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由30%进一步下调为25%,铁路、公路项目和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由25%进一步下调为20%。
项目资本金制度没有单独保留的必要
几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调整都为加快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作出不少贡献。像我国的高铁建设正是从中受益,取得举世瞩目的进展。那么,能否说此项制度已经很完善了,各行业的项目资本金最低比例都规定得很合理了呢?可以肯定,没有人敢这样说,因为每次调整,从来没有认真进行过定量分析,更没有提出计量模型或者理论依据,以致每次调整的行业划分都有不小变化,显然缺少科学性。
事实上,在笔者看来,要调控最低资本金比例,其实只要国家科学制定《企业债券法》,加强和创新完善企业债券管理就完全可以达到,因此单独保留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制度没有必要性。
笔者认为,在《企业债券法》中,应将企业明确划分为专营性与非专营性两大类,分别来看:
——专营性行业
像铁路、公路、地铁、机场、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等交通投资项目,建成后具有专营性,产品与服务需要接受价格管制,按“保本微利”原则定价和调价,理应得到高比例发行专营公司债券的融资优惠。
理论上讲,专营性行业的自有资本率i,对投资项目而言即资本金最低比例,应当等于法定利润率p除以社会平均资本回报率R,即i=p/r。按p=0.5%,r=10%计算,i=5%,按现行规定只够1个项目的资本金,能够用来投资建设4~5个项目。
这也意味着,只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种专营性行业的不同经营特点,与各行业的自律组织协商,按“保本微利”原则分别确定其法定利润率p,那么,债券市场管理机构即可参照社会平均资本回报率r,按公式n=0.3r/p-1核定出每个行业的专营公司债券发行比例上限n。在债券市场严格按n倍的比例上限控制债券发行总额,专营性产业的投资项目自有资本金最低比例i就会自动形成,无需单独制定管理制度。
——非专营性行业
商业银行发放贷款,通常要求企业的自筹资金比率z不低于30%,这对专营性与非专营性企业都一样。那么,30%的自筹资金从哪里来呢?按我国现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规定,企业发行债券的总面额不得超过其自有资产净值,即发债比例上限n=1。按i=z/(n+1)计算,非专营性行业投资项目自有资本金最低比例i应当达到30%的一半,即15%。只需按现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商业银行对贷款企业的自筹资金比例要求做就可以了,更没有单独保留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制度的必要性。
废止项目资本金制度有利无害
既然专营性与非专营性行业都没有必要保留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理应干脆利落地加以废止。而目前,许多人提出种种疑虑,其中最关键的有如下两点。一是如果宏观经济形势转变,再次需要防止经济过热怎么办?二是没有制度规定的资本金最低比例作保障,会不会削弱投资风险约束机制,给银行投资信贷增加风险?
笔者认为,这些担忧大可不必。首先,除我国外,世界各国都没有这种制度,照样依法进行宏观调控。其次,万一今后再次出现所谓的经济过热,真到了需要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时候,只需按市场经济规则,大幅度调高投资建设债券与银行贷款的利率,成倍增加投资项目的融资成本,谁投资谁亏损,就足可应对了,无需恢复该制度。至于防范银行投资信贷风险,我国银行业以国际清算银行制定的巴赛尔协议为蓝本,设计有一整套严格的控制方法与指标体系,更不依赖项目资本金制度。
还需要特别提到的是,对于建立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和提高投资效益,笔者认为,项目资本金制度从试行之日起,就把措施与目的搞拧了。这是因为,建立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和提高投资效益,关键在于要有较高的资本回报率,而提升资本回报率的重要财务杠杆,是适当降低资本金比例。该制度不仅在整体上把投资项目资本金最低比例规定得偏高,而且在分类排序上明显颠倒专营性与非专营性行业之间的关系,给接受价格管制、本应给予融资优惠的交通运输等专营性行业的投资项目规定了35%的最高档次,却将产品价格随行就市、不必给予融资优惠的轻工、纺织、商贸等非经营性行业的投资项目列为20%的最低档次,高低排序恰恰逆反。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是社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筹集的“拦路虎”。而打掉这只“拦路虎”,允许社会基础设施投资项目运用“低资本率”财务杠杆,通过高比例发行专营公司债券筹集建设资金,顺利达到商业银行发放投资信贷的自筹资金比例要求,可明显加快全国各地的社会基础设施建设,为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增添活力。
(作者系中国投资协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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