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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深市集合竞价的成交价采用什么样的确定方式?
《交易规则》中规定,集合竞价时,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
可实现最大成交量;
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
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两个以上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取距前收盘价最近的价格为成交价。
目前,深交所交易系统在实现上述规则时,如果存在两个以上价格符合、、条件,还增加了对这些价位上买累积量和卖累积量的判断,以保证成交价的公平性。这些判断条件有:
取在该价格以上的买入申报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以下的卖出申报累计数量之差最小的价格为成交价;
买卖申报累计数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况的,开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成交价,盘中、收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最近成交价的价格为成交价。
本次修订将上述判断条件加入到规则当中。
三、即时行情显示前收盘价内容的具体定义是什么?
一般情况下,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该证券上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但是在特殊情形下,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有其他含义。本次《交易规则》修订,明确了这几种即时行情显示前收盘价的特殊情形,便于投资者理解区分: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股票、上市债券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其发行价;
恢复上市股票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其暂停上市前最后交易日的收盘价或恢复上市前最近一次增发价;
基金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其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除权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该证券除权参考价
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当证券价格过低时,其价格涨跌幅限制或有效竞价范围如何设置?
在特殊情况下,当某只证券价格过低时,很容易发生“涨不动”和“跌不动”的情况。例如某只非ST类股票前收盘价为0.04元时,则当日按照一般的涨跌幅限制价格计算公式,涨跌幅限制价格应为:涨跌幅限制价格=前收盘价×= 0.04×,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取至最小价格变动单位仍为0.04元。
因此,本次《交易规则》修订明确了证券价格过低时的涨跌幅限制价格,即“当证券价格过低,导致涨跌幅限制价格与前收盘价之差的绝对值低于价格最小变动单位时,以前收盘价增减一个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涨跌幅限制价格。”按照上述例子,该股票的涨跌幅限制价格区间将为[0.03,0.05]元。
证券价格过低时有效竞价范围的设置与涨跌幅限制价格的原理相同。
《交易规则》解读之四:优化监管措施,强化对市场交易风险的防范
一、《交易规则》在监管机制方面有什么变化?
在监管机制方面,《交易规则》的变化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一是调整了ST类股票异常波动触发指标,将原有两套触发标准统一为偏离值累计指标,并将指标调整为±12%。二是扩大信息披露范围,将证券公开信息披露的范围由“前三只”证券扩大为“前五只”。三是明确了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交易盘中临时停牌的相关指标。四是根据交易所近几年市场监管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和明确了重点监控的事项,新增了异常交易情形的具体描述。五是当发生交易异常情况时,增加了交易所暂缓进入交收的有关处理措施。
二、目前ST类股票异常波动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交易规则》中规定,ST和*ST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 即属于异常波动。同时,2007年本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ST、*ST和S股票异常波动和信息披露监管的通知》中,将ST、*ST和S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达到涨跌幅限制价格也纳入异常波动范围,交易所将对这两类型的异常波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相应进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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