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推进制度改革 根治新股“三高”顽症
临时规定只能治标,管理制度的改革才是治本之策
5日上午,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提到,要健全完善新股发行制度和退市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和权益保护。对此,证监会主席郭树清在两会期间接受媒体采访时做出回应,表示目前证监会已经做好了健全完善新股发行制度相关工作安排。
从前两年强调“加大直接融资比重”,到今年“强化投资者回报和权益保护”,有人称这一变化是今年股市的重大利好。政府表态之后,诸多业内人士和金融专家也纷纷表达了自己的看法。这些人士认为,此举意味着我国证券市场正在回归理性,由此前强调融资功能逐步向投资功能转变。资本市场必须加快推进体制机制的有效改革,从多方面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提振投资者的信心。但同时,新股发行涉及的利益格局复杂,改革并非易事,如果只是在此前基础上做些修补,很难根治股市“三高”(高发行价、高市盈率与高超募额)和恶意炒新等问题。
尽快向注册制过渡
去年年底以来,新股发行“三高”问题引发市场热烈讨论。而事实上,“三高”问题已成为我国新股市场的一个普遍现象,严重影响了市场的健康运行。
全国政协委员、中央财经大学教授认为,发行制度改革要动真格,并非简单地从询价机制或者申购方式上改革就行。因为,核心问题在于监管者自身能否有自我革命的勇气和正确的对策。
他认为,现在的发行制度名义上称为核准制,但实际上,这种核准制是比审批制还要差的一种制度。因为,审批制能找到具体的责任人,而核准制则不行。所以,发行制度改革就要从此处着手,要把比审批还严格的实质性审核改为程序性的审核,改为形式上的审核。这种审核的特点是解决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而不是直接去判断一个企业是否具有投资价值,即把判断一个公司是否具有投资价值的权利和责任交还给投资人。
近几年大量新股密集上市,“繁华”的背后却不堪回首。一方面是出现了大面积的破发现象,导致中签投资者损失惨重;另一方面,大范围的业绩 “变脸”亦形成另类风景。
“2011年,沪深股市分别以21%和28%的跌幅领跌全球股市,5000万股民人均亏损4万元,机构投资亏损超过4000亿元。”在政协会议的大会发言中,全国政协委员、九三学社中央副主席冯培恩是如此评价去年的中国股市。
冯培恩说道,“如此巨额的亏损激起了民怨,政府救市举措若不到位,则可能恶化为民生问题和社会问题。在股票市场流通规模不断扩大、估值体系发生变化的形势下,只有通过改革克服制度缺陷,才能从根本上推进股市的健康发展。”民革中央在提案中认为,监管部门必须改革发行审核制度,从政策制定和监管层面进行宏观调控,让IPO逐步向注册制过渡。民革中央建议,应通过简化标准,增加供给量来调节发行价格,“只有让发行上市不再成为稀缺资源,才能使市场化的询价范围达到合理。同时,加大承销商和保荐人的责任,切断其和上市企业从超募资金中获取超额利润的利益链。”
通过增加新股供给
抑制新股热
全国政协委员、中金公司董事长李剑阁在两会开始之前就准备好了三份提案,就人口问题、税收和当下的证券市场改革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具体到资本市场的改革中,李剑阁就目前市场热议的新股发行制度等内容给出了一系列的建议。他指出,应该通过种种措施来增加新股的供给,从而抑制“新股热”,这些措施中包括取消网下机构配售部分的锁定期限制。
李剑阁针对资本市场改革的建议覆盖了证券发行体制改革、上市分红、建立退市制度及建立中小企业快捷融资机制等四个方面。
他还建议改革再融资制度,包括引入再融资发行的“一般性授权”机制,即现有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授予董事会发行新股的一般性授权,以便在授权的有效期内,董事会可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本一定比例的证券。
针对诸多企业的业绩变脸问题,李剑阁指出,应该加强上市后的行为监管,比如财务造假,擅自改变募集资金投向,高管违规挪用和套现融资资金等做法的监管和处罚力度等,完善退市制度,而不必仅从上市门槛单方面控制。
完善立法
设立专业证券法庭
全国政协委员、原证监会副主席范福春表示,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强化投资者回报和权益保护的工作部署,对于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提振投资者信心具有很强的促进作用。这两个问题抓住了资本市场在发展过程中两个“要害”,需要监管部门协调立法司法机构和财政税务部门等多方力量,尽快将这一工作要求落到实处。他认为,要将强化投资者回报和权益保护的要求落到实处,一是要完善相关立法,为强化投资者回报和权益保护提供法律依据,二是相关税收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范福春指出,资本市场是一个以法律为依托,靠法律来规范运作的高风险市场,市场参与的主体当中,行为规范都必须依法进行。他坦言,近十几年以来,证监会在强化投资者回报和权益保护方面采取了很多措施,但收效并不十分理想。“比如十年以前我们就提出,要把分红和再融资挂钩。凡是不给投资者分红的,不能够享有再融资权。这个规定是符合广大投资者要求的,也是符合市场发展规律的,但是这个规定没有法律依据。”范福春说。
范福春还建议从司法体系上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建议成立专门的证券审判法庭来强化对证券执法的保证。他指出,对于地方上市公司的违法行为,不熟悉证券事务的地方法庭在裁判过程中容易出现偏差。他认为,地方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具有全国性质,因此,审判这类违法案件应该跳出当地的管辖权,否则在审理上市公司违法案件时,不足以突破地方保护主义,也不足以对违法违规行为产生足够的震慑作用。
对于如何如何强化投资者回报和保护投资者权益,郭树清上周日列席人大会议时有这样一番表述,“就像游泳,有深水证的适合在深水区游泳,没有深水证的就在浅水区游泳。有一些领域,如股指期货就要严格实行门槛制度。”他表示,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首先就是信息要透明;再就是提倡区别分类,即所谓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像创业板市场、股指期货市场、融资融券肯定是有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而且有很严格的安排。接下来中小企业私募债肯定也会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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