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利率市场化来敲门(3)
分类监管成为大方向
《红周刊》: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就是监管。未来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政策导向倾向于什么方向?
雷曜:第一,互联网金融本身需要门槛,不能说只要是互联企业就可以随意从事金融;第二就是针对不同的子行业,门槛应有高低,对不同的资本应该更公平一些。现在有一个误解,即对于互联网金融不应该监管严格。但金融是一个中介,首先应该考虑的是风险,而不是服务的对象是谁,这是问题的起点。另外,监管也有成本的考虑,产品、资金的来源、接受监管的程度是一一对应的,这个规律不会因为互联网企业而改变,所以不管什么机构都应回归金融的本质。
具体来讲,互联网金融对于网络安全有更高的监管和评估要求,其所蕴含的系统风险不同于传统金融体系。借鉴国际上对不同金融机构的监管思路,我们倾向于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机制与商业银行有一定差异。另外,改变传统的分业立法模式成为共识之一,转而适应金融综合化经营的发展趋势,从消费者角度横向立法。同时,打破传统的按行业分类标准,如银行、保险、证券等,对相同性质的金融产品采用总括性的概念,在适用法律上不应存在根本差异。
邓建鹏:综合目前监管机构官员表态以及我个人的研究,未来政策导向更倾向于:新的业态监管要转变既有思路,要鼓励行业自身规则的引导,也即我称之为的“软法治理”;监管机构设置一些底线法则,如不非法集资、不设资金池、要有信息披露等。
《红周刊》:有人认为,互联网企业做金融现在风声水起是因为其游离在金融监管之外,即享受着“管制红利”,一旦统一监管,互联网企业所有的优势也就同步消失了,您怎么看?
雷曜:现在新兴互联网金融业务处于监管套利超常发展阶段。以余额宝为例,表面上,余额宝们把钱从银行账户转走,通过货币基金绕一圈,又以大额存单的形式返回银行,对整个银行体系而言存款没有减少,但余额宝们转出的是银行储蓄存款,转入的是同业存款,在准备金等基础性金融管理制度上,显现出明显的监管套利问题。同样P2P网贷平台能否真正按照“信息平台”模式运行,完全不涉及资金归集,在商业上能否有持续发展的可能,还有待证明。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体现出他是特殊时期的产物,第一,我国金融体系市场化改革未完全到位,比如银行存款上限管制带来明显利差空间,另外我国对银行存款仍存在隐形保障,人们同样认为互联网金融的理财产品也有政府兜底;第二,我国金融体系仍采用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而互联网金融企业监管明显放松;第三,传统金融监管法律和手段明显滞后于互联网金融在技术和商业模式方面的发展。现在一些没有金融牌照的企业在从事金融活动,并不是没有一点规矩和管理,一些活动是由法律来限制的,比如不能吸收公众存款,不能非法集资等,法律是底线。
邓建鹏:互联网企业做金融部分游离在监管之外,存在“管制红利”问题。但是,其与传统金融介入金融的性质不完全一样,比如网贷,本质上是金融信息服务中介,不经手资金,与银行不同,所以统一监管是错误的,也是不可能的。完善合适的监管,正当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反而会正常成长起来。
《红周刊》:我国目前P2P行业的模式有三类,平台模式、担保模式、销售模式,但绝大部分是担保模式,如何看待这类公司风险——注册资本很少,但业务规模很大?带了担保的P2P其本质是否就是没有牌照的金融机构?
邓建鹏:P2P本质是借贷信息服务中介,现在国内许多网贷多少与这个本质存在差异,部分公司由信息中介变成信用中介,在这一点上,近似于没有牌照的金融机构。将来的监管要让网贷回归其本质。目前,网贷做信用中介,就算带了担保,风险仍较大。
《红周刊》:随着监管的落地,哪类新金融模式您觉得机会更大?您对新金融发展方向的看法是?
雷曜:阿里小贷摸索了一套新的风险管理的办法,非常有价值的一点是大数据。我们需要真正地利用大数据为普惠金融提供更好的服务,这是未来一个大的方向和商机。大数据技术是互联网金融发挥独特优势的核心环节。随着金融供应链的发展,大数据和金融体系更加紧密联合,投资者通过上下游信息挖掘出核心企业和卫星企业往来关系,评估企业财务状况;金融机构将客户消费行为、金融活动和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匹配,实现对客户“量身定制”个性化金融产品和服务,有利于信贷风险控制;提供支付、结算、投资、融资等金融服务的新型信用中介和数据的结合更为灵活和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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