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妥善设计员工持股计划的税收优惠制度
近日,证监会副主席刘新华透露,财政部已开始就金融企业提出员工持股计划,有关办法正在起草及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国资委也正积极研究推进混合所有制员工持股制度的安排;对于员工持股计划的税收支持措施,证监会还将进一步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推进相关工作。
员工持股计划的理论起源,来自于美国著名的公司和投资金融律师路易斯·凯尔索的思想,他认为,科技进步使资本投入对产出的贡献越来越大,如果资本只掌握在少数人手中,则经济发展的好处将主要集中于少数人手中,这将造成严重的分配不公;为此,凯尔索等人希望能建立起使资本主义所有权分散化的新机制,使大多数并不富有的人得到一定数量的资本,获得劳动收入和资本收入这两种收入。
当然,普通员工本可在股市自由买入公司股票且无锁定期,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其份额有锁定期,要让员工积极参与计划,后者就必须能够给员工带来更大好处,如此才会凸显其吸引力。而税收优惠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政策杠杆,成熟市场的员工持股计划一般都有税收优惠的安排,这是其员工持股计划得以顺利推行的重要依托。
比如,美国为实行员工持股计划的企业及有关各方提供税收优惠。员工可以贷款参与员工持股计划,在1996年以前,向员工持股计划提供贷款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因发放员工持股计划贷款而获得的利息收益的50%可免收联邦所得税;员工持股计划基金会分得的用于归还贷款的股份收入可以减免税收;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职工,在离开公司或退休时得到股份收益时可享受税收优惠;非公开上市公司的股东把股份卖给职工持股计划,并使职工持股计划拥有30%以上的股份,且将其因出售这部分股份而获得的收益用于国内再投资的,政府缓征其在出售股份时的资产收益税。
借鉴美国等成熟市场做法,A股市场针对员工持股计划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考虑以下几方面:
一是针对为员工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提供税收优惠。证监会副主席刘新华提到,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除运用员工薪酬外,企业还可以在合法前提下充分利用外部资金,采取不同资金组合;而所谓“外部资金”,这其中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应该是个重要来源,对银行由此获得的贷款利息收益,应该设计适当的税收优惠。
二是对员工持股计划所分得的股息予以税收优惠。目前征收股息红利所得税的对象包括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并不包括企业法人,原因是企业法人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投资股票的红利加上其他各项所得,冲减各种成本后如果有利润才需缴纳所得税。如果投资者是“个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个人持股时间在一个月之内的,所得税率为20%;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的,税率为10%;一年以上的为5%。那么,员工持股计划到底属于“企业”还是“个人”,抑或是“其它”,这需要予以明确;事实上,员工应该可以用这些分红返还当初参与计划时所欠金融机构的贷款,也即员工持股计划或可参照“企业”执行,无需为持股所得股息缴纳所得税。
三是对员工退出员工持股计划时予以税收优惠。除非员工死亡等特殊情况,一般情况下员工退出员工持股计划,不宜一下子全部提取,这是因为员工持股计划的现金头寸是否充沛、员工抛售计划份额是否有其他人接手,这些都是需要考虑的制约因素。因此,员工一次性全部提取份额资金,与分5年多次等额提取份额资金,应该有不同的所得税政策。另外,如果员工退休时提取与还没有退休就提前提取,其税收优惠政策也可不同。
四是对大股东赠与股票给员工持股计划予以税收优惠。最近大北农发布公告推出员工持股计划,大北农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邵根伙将向员工持股计划无偿赠与数额巨大的大北农股票,但是,在员工持股计划接受赠与这个环节,接受赠与方就可能有了“偶然所得”或“其他所得”,是否应该征收所得税,目前《个人所得税法》对此还没有明确规定。另外,大股东持股属于限售股,“赠与”后也不能改变限售股性质,将来员工持股计划在卖出这些所赠股票时需按20%的税率缴纳限售股转让所得税。笔者认为,针对大股东股票赠与,应分门别类明确相关税收制度,引导和支持大股东将股票赠与员工持股计划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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