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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资本市场波动、业务发展等因素影响,保险行业的资本缺口日趋明显。从近日披露的上市保险企业中报看,三大保险巨头上半年偿付能力充足率几乎都有下降。2011年以来持续的保险业融资潮预计在下半年仍将持续,中国人保与新华保险均将采用“A+H”方式上市融资,争相成为A股市场的“保险第四股”。
---保险业偿付能力监管力度不断加大
行业高速发展的背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在全行业逐渐蔓延。未来一个时期,我国保险业仍处于快速发展期,行业规模不断扩大,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形成一定压力,可能出现部分保险公司资本金难以支撑业务发展的局面。
在半年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指出,从深层次原因看,一些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恶化,很大程度上与公司粗放的发展方式有关。监管机构推动保险业转变发展方式,要抓住偿付能力充足性这根红线,通过完善偿付能力监管的制度机制和政策措施,约束保险公司粗放经营,促进保险公司集约发展。
可以确定的是,偿付能力监管的“紧箍咒”将日渐收紧,监管力度不断加大。据了解,下半年保监会将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发布实施承保风险最低资本要求标准,修订完善农业保险相关资产负债认可标准、偿付能力季度报告预测要求等监管规定。针对部分公司过度依赖发行次级债补充资本的问题,修订保险公司次级债管理办法,改进次级债的发债条件,加强次级债的监督管理。对偿付能力不达标的公司,采取专项定人跟踪分析、刚性限制规模、停批分支机构和部分产品等措施,要求公司限时整改到位。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表示,监管部门应进一步研究现行偿付能力标准与我国保险行业发展现状的关系,实事求是地将偿付能力标准的设计目标定位在既能够保障经营的财务稳定性、又能够有利于处于初级阶段的市场和行业有效成长。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教授朱俊生也认为,从根本上,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应寻求在“安全”与“效率”之间保持适当平衡,并更多地考虑保险公司的内部潜力的挖掘。监管的最终目的应该是改进保险公司自身对风险的控制,需要监管机构引导和激励保险公司采取积极的内部风险管理措施,发挥保险公司在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中的基础作用,从而做到外部监管与内部管理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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