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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证监会就《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这是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发布之后,证监会落实国务院部署和“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工作要求,明确、强化经营机构的适当性管理义务,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制度。截至目前,证监会相继在创业板、金融期货、融资融券、股转系统、私募投资基金等市场、产品或业务中建立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起到了积极的效果。但这些制度比较零散,相互独立,未覆盖部分高风险产品,而且提出的要求侧重设置准入的门槛,对经营机构的义务规定不够系统和明确。 本次《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从构建适当性管理制度的框架,强化经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到更加突出对普通投资者的保护,三位一体地夯实了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制度。《办法》构建了一系列看得见、抓得着的制度安排,将投资者保护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其四点核心无不体现了该制度建设的重要作用:一是建立统一而有分层的投资者分类制度,既是实现金融产品或服务于投资者间适配的关键性举措,也是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重要基础;二是确立层层把关,严控风险的产品分级机制,不仅有利于适当性要求紧跟市场发展节奏,又通过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的有效指导防止产品风险被低估,进而侵害投资者权益;三是强化经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经营机构是投资者进入市场的媒介,要有高度的投资者保护意识,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不仅有利于有效管理风险,优化投资者服务,也有助于证券期货行业的整体发展;四是突出对违规机构或个人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确保违规必究,制定与义务规定对应的监管措施与行政处罚,确保适当性义务落到实处。 《办法》强化了经营机构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责任。但中小投资者仍需加强自身识别证券期货市场风险的能力,对于经营机构提供的风险匹配意见,需要有自己的判断。 我国资本市场的个人投资者九成以上仍为中小投资者,如此庞大又处于弱势的资本市场主体,凸显了加强对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迫切性。能否保护好投资者合法权益是检验市场公平性的试金石,也是市场信心的风向标。期待征求意见后的《办法》尽快发布并得以有效地贯彻实施,为中小投资者撑起切实有效的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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