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任性改 上市公司为防恶意收购玩起“筑高墙”
为防止家门突现不速之客,这些上市公司分别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引入了所谓的“金色降落伞”策略、“驱鲨剂”策略,意图通过增加成本,抵御市场上虎视眈眈的并购资本,预防控制权的旁落。
公司章程筑高墙反收购
7月16日,雅化集团公布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其中多达10处的修订,处处针对恶意收购,以此筑起了看起来密不透风的反收购高墙。
其在公司章程中嵌入的“金色降落伞”条款备受瞩目。具体来看,新的公司章程规定,在公司被恶意收购的情况下,公司董监高在不存在违规违法及不具备任职条件的情形下被提前解除职务,应该按其税前薪酬总额的十倍给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劳动合同法》另行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从过往来看,这并非A股上市公司的先例,中国宝安、多氟多、海印股份、兰州黄河、友好集团等多家上市公司同样将类似条款收入公司章程。
用上市公司的话讲,此举意在提高收购方改选董事会控制公司的成本,从而对其收购形成一定的阻碍作用。那么,对于如此高额的经济补偿条款,投资者不禁要问,此条款是否涉嫌利益输送,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影响?
对此,雅化集团对外表示,此条款的触及条件是发生恶意收购,在此情形下,管理层的稳定对公司正常经营决策和对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更关键。同时,此条款可一定程度上避免收购方成为大股东后滥用控制权。并且,经济补偿条款有若干严格限制,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
有业内人士向证券时报·莲花财经(ID:lianhuacaijing)记者表示,“对无故遭解聘的董监高设置相应的赔偿条款无可厚非,问题就在于额度是否合法合理。此外,不少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同时也是其前十大股东,由此不得不让投资者担忧,这或许更多是公司高层的自我保护,而非真正从公司的利益出发。”
除了在公司章程中嵌入“金色降落伞”策略,上市公司同时还引用“驱鲨剂”策略,试图通过提高董事提名门槛、降低收购人持股变动触发披露义务的法定最低比例或增加相应的报告和披露义务等,增加收购者获得公司控制权的难度。
具体来看,雅化集团、中国宝安、世联行、廊坊发展等上市公司都对董事会换届改选人数进行严格限制,避免出现董事全员被罢免的情形。
例如雅化集团新公司章程规定,在公司发生恶意收购的情形下,董事会届满换届时应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原任董事会成员连任;继任董事会任期未届满的每一年度内的股东大会上改选董事总数,不得超过董事会组成人数的四分之一,可谓十分严苛。此外,对于收购方提名董事,雅化集团还规定,候选人应当具有至少五年以上相同业务管理经验、专业能力及知识水平。
近段时间备受市场瞩目的廊坊发展,前脚刚收到恒大地产集团二度举牌的告知函,其控股股东后脚就马不停蹄地向股东大会提请了修改公司章程的临时提案,针对董事会换届提出特别新规。具体看来,新的公司章程对每年改选的非职工董事、监事限定为不超过1/3、1/2,任期届满或辞职的情形除外;并在董事会中明确规定新增职工董事3人。其目的不言而喻。
“此条例可谓是是宝万之争的附属品”,一位法律界人士向记者表示:“前段时间宝能要求大规模罢免万科董事,虽此事最终不了了之,但却令观者也心惊肉跳,在公司章程中提前设置这样的条例可谓是未雨绸缪。”
此外,根据现行法律法规,需经股东大会表决的重要议案、一般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通过为准。然而,部分上市公司在此框架之上,将规定事项表决生效的要求从三分之二提高到四分之三,条件可谓十分严苛。
在附有披露义务的持股比例方面,收购方每增持上市公司至5%或5%整数倍时,均应立即停止增持并委托上市公司董事会按照格式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这是目前市场广泛认可的观点。然而,为避免门口遭遇“野蛮人”突袭时措手不及,相关上市公司如世联行、雅化股份等,在其公司章程中自行规定将负有报告义务的5%持股比例降低至3%,并在相关期限内停止买卖。按照这个规定,假设原本不持股的收购方增持上市公司至15%,则需向其董事会报告7次,并至少对外披露法定举牌披露义务的3次。
恶意收购从何说起
为了抵御外来资本,将控制权牢牢攒在手中,上市公司通过修改章程,或提高罢免补偿标准,或限制改选名额,或自行降低披露义务的最低比例,可谓无所不尽,费尽心机。
公司章程作为记载公司组织、活动基本准则的公开性法律文件,具有其相对法律效力。通过公司章程的修改明确公司的各项“个性需求”,特别是在针对外来资本的强烈入侵时,上述条例不仅让收购方因大大增加收购成本而有所忌惮,实施时也显得“有法可依”。
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如何界定“恶意收购”呢?
在回复相关问询时,世联行、雅化股份等对恶意收购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即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通过收购或一致行动等方式取得公司控制权的行为,或违反公司章程,或公司股东大会在收购方回避的情况下以普通决议认定的属于恶意收购的其他行为。
有业内人士对此持有不同的看法。其称,恶意收购并非法律概念,证监会层面似乎也并未定义恶意收购,只要收购行为合法合规,都不存在恶意收购或善意收购。所以,不能因为上市公司实控人或管理团队不欢迎新晋资本,就将对方的增持视为恶意收购,也不能因为是主动引入收购方,就说对方是天使、骑士。
上市公司的逻辑很简单,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处罚。然而,交易所不断抛出问询,投资者也不断质疑,上市公司说修改公司章程合法合规,收购方也可以说自己的收购行为合法合规,是不是法律没有禁止或没有明确规定的,上市公司都可以去做呢?
法律实务困惑多
法律有边界,理解无边界。众所周知,任何人对法律性质的条款都存在理解上的分歧,这是正常现象,但如果出现严重的对立,以至于无法在实务中约束、规范各方行为,则相关条款便等同于失效。同样,上市公司修改公司章程不管是维系股权、管理团队稳定,还是基于其他原因,都应该遵守两个基本前提——不得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令市场参与方在理解上出现严重的对立。
有些公司认为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已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说明股东们对修改行为较为认可。这种说法忽视了两个广泛存在的情况,一是大部分公司中小投资者参会积极性不高,二是大部分公司是大股东控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获得股东大会批准不能得出大部分股东都赞成的结论。
有理由相信,随着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以打擦边球的方式修改公司章程,摩擦会越来越多,这对监管和立法提出了挑战。事实上,只要新的收购方式出现,新的反收购措施就会出现。收购和反收购的赛跑不会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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