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敏感信号藏玄机 A股红周一再现?(2)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办法出炉 独董等三类人不属激励对象
截至2015年年底,推出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总共有808家,涉及股权激励计划达1110个
7月15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证监会于7月13日正式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股权激励方式仍是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办法》明确了激励对象的范围,如明确独董、监事不得成为激励对象,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明确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可成为激励对象。另外,还完善了上市公司内部问责与不当利益回吐机制。
根据《办法》,“限制性股票”对采取限制性股票实行股权激励进行了细化规定,包括限制性股票的定义与权利限制、授予价格的定价要求、分期解除限售以及回购安排等;“股票期权”对采取股票期权形式实行股权激励提出了要求,包括股票期权的定义与权利限制、行权价格的定价要求、分期行权与终止行权等。
近年来,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但在实践中,暴露出现行股权激励制度的不足,例如事前备案影响激励效率,不符合简政放权的要求;股权激励条件过于刚性,上市公司自主灵活性不强;市场剧烈变化时,行权价格倒挂致使激励对象无法行权等情况。
现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自2005年发布以来,实行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数量逐年持续增长,截至2015年年底,推出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总共有808家,涉及股权激励计划达1110个,其中有229家公司推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权激励计划,对科技型、创新型公司的推动比较明显。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对调动员工积极性、提升公司业绩发挥作用显著。
2015年12月18日至2016年1月17日,证监会就《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有效意见建议130条。总体而言,市场各方对市场化改革的总体原则和简政放权、宽进严管的理念比较认同,意见集中在股权激励实施条件、激励对象范围、激励规模比例、考核评价机制、股票定价机制、实行股权激励、授权、行权的时间窗口、强化中介机构的监督把关作用,以及完善不当利益回吐机制等方面。采纳意见41条,其余89条意见逐一分类处理。
本次制定《办法》的总体原则是以信息披露为中心,根据宽进严管的监管理念,放松管制、加强监管,逐步形成公司自主决定的、市场约束有效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对信息披露作专章规定,强化信息披露监管;二是完善股权激励的实施条件,明确激励对象的范围;三是深化市场化改革,进一步赋予公司自治和灵活决策空间,放宽绩效考核指标、股票定价机制、预留权益比例、股权激励与其他重大事项的间隔期、终止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强制间隔期等方面要求;四是基于实践发展需求,进一步完善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相关规定;五是强化公司内部监督与市场约束,进一步完善股权激励决策程序、实施程序相关规定,对决策、授予、执行等各环节提出细化要求;六是加强事后监管,增加公司内部问责机制安排,细化监督处罚的规定,为事后监管执法提供保障。
邓舸表示,考虑到《办法》出台后,市场需要一定的适应、缓冲期,《办法》自2016年8月13日起施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至3号以及2个监管问答同时废止。《办法》正式实施时,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继续按照原规定执行,未经股东大会审议或者新提出激励方案的,按照新规定执行。(证券日报)
宽进严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则发布
昨日,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办法》以信息披露为中心,根据宽进严管的监管理念,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确立了逐步形成公司自主决定的、市场约束有效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
修订后的《办法》分为8章共75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对信息披露作专章规定,强化信息披露监管;二是完善股权激励的实施条件,明确激励对象的范围;三是深化市场改革,进一步赋予公司自治和灵活政策空间,放宽绩效考核指标、股票定价机制、预留权益比例、股权激励与其他重大事项的间隔期、终止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强制间隔期等方面要求;四是基于时间发展需求,进一步完善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相关规定;五是强化公司内部监督与市场约束,进一步完善股权激励决策程序、实施程序相关规定,对决策、授予、执行等各环节提出细化要求;六是加强事后监管,增加公司内部问责机制安排,细化监督处罚的规定,为事后监管执法提供保障。
据了解,现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自2005年发布以来,实行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数量逐年持续增长。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介绍,截至2015年年底,推出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总共有808家,涉及股权激励计划达1110个,其中有229家公司推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权激励计划,对科技型、创新型公司的推动比较明显,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对调动员工积极性、提升公司业绩发挥作用显著。
“但是在实践中也暴露出现行股权激励制度的不足。”邓舸表示,例如事前备案影响激励效率,不符合简政放权的要求;股权激励条件过于刚性,上市公司自主灵活性不强;市场剧烈变化时,行权价格倒挂致使激励对象无法行权;现行的股权激励规则包括规章、备忘录、监管问答等,体系不统一等等,因此有必要对相关规则进行调整和完善,以适应市场发展。
邓舸表示,考虑到《办法》出台后,市场需要一定的适应、缓冲期,《办法》自8月13日起实行,在正式实施时,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继续按照原规定执行,未经股东大会审议或者新提出激励方案的,按照新规定执行。(证券时报)
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出炉 多家券商遭到降级
昨日,证监会发布了2016年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其中,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国信证券、广发证券、华泰证券、方正证券、兴业证券等多家券商遭遇降级。
据了解,2016年全行业125家证券公司参与了分类评价,其中30家为资管子公司或投行子公司,按照规定预期母公司合并评价,实际评价主体为95家,评价期间为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证券公司分为A(AAA、AA、A)、B(BBB、BB、B)、C(CCC、CC、C)、D、E等5大类11个级别。A、B、C三大类中各级别公司均为正常经营公司,其类别、级别的划分仅反映公司在行业内风险管理能力的相对水平。D类、E类公司分别为潜在风险可能超过公司可承受范围及被依法采取风险处置措施的公司。
经综合评价,2016年95家证券公司分类评级为,A类公司36家,占比38%,其中AA级8家,A级28家;B类公司51家,占比54%家,其中BBB级40家,BB级7家,B级4家;C类公司8家,占比8%,其中CCC级6家,CC级1家,C级1家;无D、E类公司。
根据近两年分类结果,并没有出现AAA级券商,目前最高评级为AA,2016年仍保持这一评级的券商有,东方证券、国金证券、国泰君安、申万宏源、招商证券、中信建投。
值得注意的是,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国信证券、广发证券、华泰证券、方正证券、兴业证券等7家分别因经纪业务、两融业务和新股发行保荐业务涉嫌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虽未正式作出行政处罚,但反映出相关公司在有关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上出现了问题,根据规定予以扣分,导致其分类评价结果与去年相比出现不同程度的下降,其中,6家公司由去年的AA级将为BBB级,方正证券由A级降为C级。
据了解,此次评级结果是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经证券公司自评、证监局初审、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复核,由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证监局、自律组织、证券公司代表等组成的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专家评审委员会最终确定的。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指出,证券公司分类结果不是对证券公司资信状况及等级的评价,而是证券监管部门根据审慎监管的需要,以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市场竞争力和合规管理水平,对证券公司进行的综合性评价,主要体现的是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的整体状况。
邓舸表示,证监会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结果对不同类别的证券公司在行政许可、监管资源分配、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频率等方面实施区别对待的监管政策。分类结果主要供证券监管部门使用,证券公司不得将分类结果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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